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要求,现就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
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二、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三、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机构等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上述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以下统称代理销售机构。
四、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 号)要求备案;(二)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三)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销售机构是否符合代理销售监管规定的说明、双方合作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有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材料;(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加强工作进一步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节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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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工作进一步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节录]发文单位:公安部发布日期:1987-12-22执行日期:1987-12-22生效日期:1900-1-1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黄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了黄金生产的保卫工作,有效地打击了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的主要经验是:(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把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改变了前几年一些地区对这项工作顾及不多的状况。
(二)多数地区专项增编已基本落实,新建的黄金辑私队(组)和治安派出所均已发挥作用。
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使通讯、交通和办案条件有所改善。
(三)认真贯彻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开展专项斗争,加强侦察工作,狠抓了重大案件和犯罪集团案件的侦破,并会同黄金公司、工商管理等部门,大力整顿金矿区治安秩序,积极开展防范宣传,实行综合治理。
目前正值冬令,多数地方金农已停止采淘作业,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进入旺季。
请各重点地区公安机关抓住季节特点加强工作,进一步打击、控制和防范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
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倒卖、走私黄金犯罪分子在当地的活动规律,进一步抓好专项打击、专项治理。
对倒卖、走私黄金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和线索,要加强领导,专案专办,一抓到底。
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破案战役,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二、加强隐蔽力量的建设。
坚持公开管理和秘密控制相结合,有计划地发展特情、耳目,做好采金区和倒卖、走私黄金集散地的阵地控制工作。
广辟情报来源,对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及时打掉。
三、互通情报,加强地区之间办案的协作配合。
对跨省、市、区的重大案件、集团案件或有关重要线索,要不失时机地通报有关地区。
需要有关地区协作办案的,各方都要有全局观念,都要讲风格,有问题协商处理。
我国现行黄金市场部分相关政策

2019全国两会专题•金银管理条例營X 我国现行黄金市场部分相关政策
1995年3月18日原则性规定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对黄金市场主体资格准入、交易行为监管、信息披露以及违规处罚等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1983年6月15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决定已废止了部分条款,现执行少数条款。
场外交易、境外资金参与、中介机构规范以及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2001年10月31日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2008年3月7日规范场外黄金期货的交易。
2010年7月22日要求充分认识促逬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明确黄金市场的发展定位,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黄金市场制度和相关政策,切实防范黄金市场风险和保护投资者^益。
2012年7月12日对包括黄金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
顿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2015年3月4日进一步明确了黄金进出口的企业资质。
2018年12月14日分别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互联网黄金业务、黄金积存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规定,旨在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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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12.15•【文号】银发[1989]365号•【施行日期】1989.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海关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365号(1989年12月15日)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金银管理,维护金银饰品市场秩序、取缔非业经营、打击倒买倒卖、走私金银的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阅<1989>91号文件规定,现就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其对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经营(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金银饰品的单位,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金银饰品市场;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和管理金银饰品价格;会同海关管理金银及其制品的出入境;配合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金银及其制品的倒买倒卖、走私活动。
二、开办黄金饰品(包括镶嵌、包镀金首饰,下同)生产、加工、批发业务,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黄金饰品零售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持银行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期货交易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09
【实施日期】2009.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监办发〔2009〕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2008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以下简称原《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原《通知》中对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通知》第二条开办条件中增加一款“(十)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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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银办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黄金市场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拟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模式、客户群体、风险点、收费标准、相关合作机构等;(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三)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四)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五)拟授权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拟开办黄金市场业务,应当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备案材料。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拟开办黄金市场业务,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注册地所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1.01•【文号】国办发[1994]7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黄金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境内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黄金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国家黄金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
但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自发的黄金市场,一些企业和个人,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买卖黄金,非法生产、批发、零售黄金及制品,造成了金银管理秩序的混乱,严重干扰了国家黄金收购和配售工作的正常进行,致使国家黄金收购量大幅度下降。
1993年9月国家调整黄金收购价格以后,黄金收购情况有所好转,但各地自发的黄金市场尚未全部取缔,非法交易活动仍然十分严重,为彻底取缔自发的黄金市场,整顿黄金生产和交易秩序,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坚决措施,严禁黄金私下交易和走私贩私活动。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银行、工商、公安、海关、黄金工业和金饰品生产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要从严查处黄金生产企业私下买卖黄金产品的案件,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在1994年6月底前坚决取缔各地已有的和正在筹建的自发黄金交易市场;对于态度不坚决,贯彻不力,7月1日以后仍有非法黄金交易市场的地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黄金的管理制度

黄金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黄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和黄金市场相关主体从事黄金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黄金管理依法合规、诚信管理、风险防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四条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黄金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黄金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黄金市场相关工作。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黄金市场相关主体进行检查、调查、处罚,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方面提供协助,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金融机构第九条从事黄金交易、结算活动的金融机构须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保障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积极配合相关检查、调查和处罚工作。
第四章金融从业人员第十三条从事黄金交易、结算活动的金融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决策或作出不当承诺。
第十五条金融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从业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第十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风险。
第五章黄金市场相关主体第十七条黄金市场相关主体要加强自律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黄金市场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检查、调查。
第十九条黄金市场相关主体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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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
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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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
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
银监会证监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