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施工强制要求
GB55033-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5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 范》
GB 50652-2011
6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
GB 50715-2011
7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GB 50722-2011
8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09-2014
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911-2013
序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GB55033-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
废止的规范名称
废止的规范编号
1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2013
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82-2016
3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46-2017
4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14-2010
10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 术规范》
GB 51151-2016
11
《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设计规 范》
CJJ 167-2012
12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 CJJ 183-2012
13 《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201-2013
14 《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 CJJ 217-2014
第4.2.1、4.2.3条
第4.1.2、7.2.1、7.3.10、7.3.11、8.6.3、 16.1.7条 第4.1.6、4.4.1条 第4.3.4、12.3.1、12.3.3条 第3.0.5、5.1.3条
第4.6.11、4.7.1条
轨道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包括

轨道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包括一、总则轨道工程是现代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运行的顺畅与否。
为了确保轨道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品质和安全性,特制定本标准。
二、施工单位的基本要求1、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作业人员;2、制定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3、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4、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5、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要点1、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1)地基处理: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定的地基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加固。
确保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2)基础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基础的浇筑和验收,保证基础的质量和稳定性。
(3)结构施工:进行桥梁、隧道等结构的施工,保证结构的牢固和耐久。
2、轨道工程的施工质量(1)轨道铺设:选用合格的轨道材料,进行轨道的铺设和调整,保证轨道的平整度和曲线的平顺性。
(2)轨道连接和固定:进行轨道的连接和固定,确保轨道线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1)信号设备:进行信号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信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电气设备: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接线,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3)通信设备:进行通信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通信的畅通和稳定。
四、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1、土建工程的验收标准(1)地基验收:进行地基的承载力验收和沉降观测,符合设计要求即可验收。
(2)基础验收:进行基础的质量验收和稳定性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即可验收。
(3)结构验收:进行桥梁、隧道等结构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即可验收。
2、轨道工程的验收标准(1)轨道铺设验收:进行轨道的平整度和曲线的平顺性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即可验收。
(2)轨道连接和固定验收:进行轨道连接和固定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即可验收。
地铁施工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地铁施工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铁施工活动,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施工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管理,不得私自更改、违背规定进行施工。
第三条地铁施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进行专业的管理和施工。
第四条地铁施工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地铁施工必须按照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同时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和施工工具。
第六条地铁施工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保护环境卫生。
第七条地铁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地铁施工必须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地铁施工必须成立专业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施工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地铁施工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地铁施工必须制定施工计划和方案,明确施工进度和工作内容,合理安排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地铁施工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确保施工作业的质量。
第十三条地铁施工必须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地铁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地铁施工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防止污染环境和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第十六条地铁施工必须保证现场供电、供水和排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地铁施工必须遵守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地铁施工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地铁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熟悉施工管理规定,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
第二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地铁施工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地铁车站施工工程方案

地铁车站施工工程方案一、工程概况地铁车站施工工程是指在地铁线路沿线的指定位置,依据相关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进行车站设施、站台、通道、车站出入口等工程的施工。
地铁车站施工工程通常需要考虑轨道交通与城市交通的交叉影响、车站的设计标准、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施工质量和保障乘客安全。
根据工程需求,本工程拟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施工方案的论证和优化设计,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法规标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噪音扰民等环境问题。
5.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与协调,使其充分了解施工情况,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施工方案地铁車站施工方案包括车站场地准备施工、地下建筑物施工、站台施工、站厅施工、车站通道施工、车站出入口施工、消防设备安装等内容。
具体施工方案如下:1.车站场地准备施工(1)场地测量:在施工之前,需要对车站场地进行详细测量,明确地下管线、地质情况,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场地清理:清理车站场地的垃圾杂物和搭设围挡,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2.地下建筑物施工(1)地下室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在车站场地下部进行地下室的开挖和混凝土浇筑。
(2)防水工程:在地下室建筑同时进行防水工程,确保地下建筑物的防水性能。
(3)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下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时需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严格进行。
3.站台施工(1)施工准备:在地下室施工完成后,展开站台地面的施工准备,包括挖掘、浇筑梁、砼柱和垫层等。
(2)站台装修:站台面层施工,装饰材料选用以防滑、防水、美化为标准。
4.站厅和车站通道施工(1)站厅装修: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站厅地面、墙面、天花等装修工程。
(2)车站通道施工:进行车站通道地面、墙面、顶棚、灯具等的装修和施工。
地铁施工标准

11 工程防水11.1 一般规定11.11.1 地铁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以保证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11.1.2 地下结构防水应遵循“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多道防线、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与其相适应的防水措施。
当结构处于贫水稳定地层,同时位于地下潜水位以上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考虑限排。
11.1.3 地下结构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车站及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2 区间隧道及连接通道等附属的隧道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二级。
顶部不允许滴漏,其他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1000;任意lOO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4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
11.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11.2.1 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得小于S8,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系数,不应小于0.8。
11.2.2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2 防水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钢筋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10.5.1、表10.6.3的规定;3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设计应根据所处的环境条件,选用相适宜的材料,以满足混凝土自身的抗渗性、耐久性的要求。
7411.3 附加防水层11.3.1 附加防水层有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等,适用于需增强防水能力、受侵蚀性介质作用的工程。
附加防水层应设在迎水面或复合衬砌之间。
11.3.2 卷材防水层应根据施工环境条件、结构构造形式、工程防水等级要求选择材料品种和设置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卷材防水层宜为1~2层。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宜小于4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6mm;高聚物改性沥青自粘卷材和台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宜小于1.5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宜小于2.4mm;塑料树脂类防水卷材厚度宜为1.2~2mm。
地铁施工作业安全作业规定

地铁施工作业安全作业规定地铁施工是一项复杂且具有高风险性的工程,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设备正常运行以及工程质量,特制定以下地铁施工作业安全作业规定。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方案与设计施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流程、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等内容。
施工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人员培训与资质所有参与地铁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熟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架子工等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3、设备检查与维护施工前应对所有施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零部件。
4、现场勘查与标识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查,了解地质、水文等情况。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个人防护装备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施工环境和作业特点,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如防护眼镜、耳塞、口罩等。
2、高处作业安全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固定在牢固可靠的地方。
搭建的高处作业平台必须牢固稳定,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3、电气安全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作业应由专业电工进行。
4、动火作业安全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配备灭火器材,作业过程中有专人监护。
5、机械设备安全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机械设备的运行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隧道施工安全隧道施工应加强支护和监测,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通风设备应保持良好运行,确保隧道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7、交叉作业安全交叉作业时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干扰和伤害。
GB50490-2009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条文说明1目录1 总则 (1)3 基本规定 (2)4 运营 (5)4.1行车管理 (5)4.2客运服务 (6)4.3维修 (6)4.4车辆基地 (6)5 车辆 (7)5.1一般要求 (7)5.2车体 (7)5.3牵引和制动 (7)5.4车载设备和设施 (8)6 限界 (9)7 土建工程 (11)7.1线路工程 (11)7.2轨道工程 (11)7.3建筑 (13)7.4结构工程 (15)8 机电设备 (17)8.1供电系统 (17)8.2通信系统 (17)8.3信号系统 (18)8.4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18)8.5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 (20)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8.7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2)8.8自动售检票系统 (23)8.9自动扶梯、电梯 (24)8.10站台屏蔽门 (24)11 总则1.0.1 阐述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方面,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特别是在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需要政府进行控制的关键技术要求,还没有系统的强制性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快速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事业迫切需要标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政府也需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技术监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0.2 阐述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城市轨道交通根据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 114—2007,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七个类别。
本规范不适用于磁浮系统中的高速磁浮系统。
不同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各具技术特点,在本规范的条款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异同点,分别规定其技术要求。
地铁工程的规章制度

地铁工程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铁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和效益,规范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地铁工程的施工阶段,但对于地铁线路的设计、施工准备和验收等其他内容也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遵守本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铁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教育,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置,保障现场的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及时开展。
第十一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研究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从设计阶段就应当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的把关,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和符合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劣质材料影响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对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进行把控,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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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施工强制要求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地下连续墙施工强制要求 (2)第三章深基坑及主体结构施工强制要求 (6)第四章盾构法隧道施工强制要求 (8)第五章冷冻法联络通道施工强制要求 (13)第六章渣土运输强制性管理规定 (15)第七章地连墙技术管理规定 (17)第八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于地铁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及天津市水文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在地铁建设过程中易引发质量安全事故。
鉴于这种情况,对深基坑施工、盾构施工及联络通道施工这几处重大风险部位,公司在总结分析本市和其他城市地铁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成因的基础上,针对成因编制了本强制要求。
第二条安质部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并检查监督落实闭合,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问题督促落实。
第三条本强制要求适用于地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天津地区的地铁建设工程,用于管理、指导施工,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地下连续墙施工强制要求第四条地连墙分包单位应按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试成槽,试成槽合格且第一、第二幅地连墙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组织对分包单位施工能力进行评价,施工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参加,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要立即清退,更换分包单位。
第五条成槽司机实行实名制管理。
监理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对成槽司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必须对成槽司机进行确认,严格履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成槽设备、接头箱或锁扣管、混凝土浇筑导管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组织验收,严格检查成槽机是否具有成槽垂直度显示功能和液压纠偏功能、节间连接是否牢固、拼装后是否垂直。
第七条施工单位与管线切改单位必须在进场协议中明确地连墙周边沟槽土体回填质量标准,现场监理全程盯控,确保回填密实。
第八条导墙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地连墙范围内的地下障碍物、废弃管线、检查井进行有效处置。
第九条导墙开挖后监理单位必须组织验槽。
如发现土质与地质勘探报告、设计文件不符,及时上报并与相关单位完善处置措施。
第十条总包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对地连墙的分幅、异形幅段的成槽方案进行研究,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成槽过程中的塌槽、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堵管、脱管、掉管等制定预防措施,加强检查验收并做好施工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地连墙施工方案和钢筋笼吊装方案必须报市建筑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泥浆管理,制定泥浆管理制度。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取样频率、部位对泥浆质量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强化旁站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成槽过程中,成槽司机要注意观察垂直度显示,利用强制纠偏装置随挖随纠,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定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加强接缝质量控制。
接头刷壁完成后,除观察刷壁器钢刷上是否有泥外,还必须利用超声波对接缝的刷壁质量进行检测。
发现有绕流必须进行超声波检测,处理干净后方可吊放钢筋笼。
第十六条锁扣管或接头箱背后的空隙回填过程,监理单位必须进行旁站监督,确保回填密实。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采用“六步验收法”对地连墙钢筋笼制作六大工序进行验收,即“钢筋加工半成品验收”、“下排钢筋验收”、“桁架验收”、“上排钢筋验收”、“预埋件、吊钩验收”、“钢筋笼整体验收”。
第十八条地连墙施工前做好防民扰预案。
地连墙施工前,施工单位进行预评估,充分做好预案,取得当地政府、街道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出现民扰时迅速协调解决,确保做到连续施工。
第十九条地连墙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值班,并详细、真实记录施工过程。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必须细化地连墙施工监理细则,施工前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和旁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连墙质量分级评定管理。
出现C级墙,必须立即停工,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整改不彻底不得复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地连墙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质量评定为B、C级的地连墙,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C类地连墙必须采取补救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C级地连墙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必须对处理效果进行验收。
接缝采用注浆或高压旋喷桩加固的,必须钻芯取样检查加固效果,取样位置须位于旋喷桩间交汇处,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督取样过程,并留好钻芯照片。
第二十五条地连墙质量评定及处理结果验收是基坑开挖条件验收的重要内容。
C级墙不处理并验收合格不得开挖,B级墙预防措施不到位不得开挖。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探挖规定,探坑深度不得小于本层开挖土层的厚度,监理旁站监督,探坑放置24小时后方可全面开挖。
第二十七条基坑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每幅地连墙渗漏情况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发生基坑险情时一、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一次基坑险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处罚施工单位10万元、监理单位5万元;二、同一基坑开挖工程中发生两次基坑险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处罚施工单位20万元、监理单位10万元,并通报两单位上级单位;三、同一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三次基坑险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撤换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两单位半年内天津地区投标资格。
第三章深基坑及主体结构施工强制要求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必须进行开挖条件验收。
第三十条地下连续墙施工按照本强制要求第五章地下连续墙施工强制要求及附件《地铁公司建设工程地连墙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基坑开挖前必须由四方(建设、勘察、监理、施工)确认开挖范围内有无勘探孔,如有勘探孔必须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处理过程由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督。
第三十二条基坑周边的建(构)筑物,必须在围护结构施工前开始进行监测。
第三十三条基坑开挖时,必须遵循“先探后挖”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基坑开挖时必须遵循时空效应理论,做到“按需降水、分层开挖、及时支撑、快速封闭”。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支撑(含倒撑)、腰梁的固定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100%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深基坑开挖期间,必须保证所有测斜管能够正常使用,对遭到破坏的测斜管在开挖前必须进行修复,测斜管的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支撑施加轴力进行旁站监督,施工过程中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补加支撑轴力,以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基坑外侧必须设置承压水层及浅水层水位观测井,密切关注坑外水位变化情况,观测井数量及质量要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九条抽排深层承压水时应慎重,如需抽排,必须召开六方(建设、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监理、施工)会议确认。
第四十条基坑开挖前,必须按审定的应急预案备足应急抢险设备、物资。
第四十一条要合理安排基坑开挖顺序,开挖施工的收口位置,要尽量远离建(构)筑物,以减小对建筑物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基坑开挖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使用汽车吊进行吊装作业时,汽车吊的支腿稳定性、吊索质量、吊钩保险等环节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三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连墙接缝,基坑开挖前应进行背后注浆等加强处理;深基坑开挖时,对存在孔洞、夹泥等安全隐患的地下连续墙接缝,必须在开挖后立即做封堵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中间部位存在托梁的支撑,支撑与托梁必须做抱箍加固,监理单位做100%验收。
第四十五条钢支撑拆除时,必须有可靠的托吊体系,防止钢支撑在拆除过程中滑落伤人。
第四十六条钢支撑与主体结构施工所使用的架体之间,不允许发生直接的受力关系。
第四十七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必须设置马道,马道要与地下连续墙或主体结构固定牢靠,确保稳定。
监理单位对马道的固定端进行100%验收,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钢支撑与地连墙的连接必须做到“下托上拉,水平防移,平面密贴”,拉绳须采用钢丝绳。
第四十九条地下连续墙接缝处的旋喷桩施工必须选用双重管及以上的旋喷设备。
第五十条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后,每步开挖前施工单位应遵循“先探后挖”原则,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先探后挖”工作,形成相关记录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
第五十二条深基坑开挖施工阶段,周边存在风险源的必须坚持每天召开风险例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相关人员参会。
第五十三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对浅水井、承压井有专项保护措施,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四章盾构法隧道施工强制要求第五十四条盾构机性能一、如使用带外置注浆包的盾构设备,盾构机必须带仿形刀或超挖刀;二、盾构机必须具备径向注浆功能;三、盾构机必须具备自动测量导向系统;四、盾构机的螺旋机具备自动伸缩功能,具有前后两道闸门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五、盾构机被动铰接必须自带紧急密封装置;六、盾构机具备加气进仓作业功能;七、盾构机必须具备泡沫添加装置;八、盾构机必须具备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第五十五条盾构机组、拆吊装一、盾构机组装和拆卸吊装施工前,所有吊耳的焊接质量必须做到100%质量检验;二、盾构机在吊装前,监理单位必须审批吊装方案,并经专家论证;三、盾构机在吊装前,监理单位必须对吊装单位资质、操作人员资质、吊装机械、吊绳、吊钩、保险、吊机支腿稳定性及地基承载状况进行验收;四、监理对盾构机的组、拆吊装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五十六条盾构机配套要求一、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对电瓶车的制动系统进行检查验收,选用的电瓶车必须具备自动抱死装置;二、后配套运行停止时,必须同时启用制动系统及铁靴,防止溜车;三、监理单位必须每月对后配套运行所使用的临时轨道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定期养道,防止脱轨;四、吊装管片所使用的吊装头,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的产品,具有出厂检验证明,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每个吊装头的使用频次不得大于600环;五、盾构后配套架车上,必须设置注浆设备,此设备要保障盾尾以后车架范围内的所有管片都能随时实现间歇注浆或二次注浆;六、管片吊带有磨损开裂现象必须立即更换,监理单位应每天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吊带要求强制更换。
第五十七条推进过程中的操作要求一、凡可能会导致地下水沙喷涌的作业,必须经过上报、论证程序,完善安全措施后由监理监督作业;二、如在推进过程中必须更换盾尾刷,须经过上报、论证程序,完善安全措施后由监理监督作业。
第五十八条端头加固一、盾构井端头加固体与地下连续墙之间的间隙,必须进行止水加固,如进行旋喷加固必须使用双重管及以上的旋喷设备;二、盾构始发、到达前,且端头井附近有雨(污)水管(井)的,必须对盾构隧道腰部以下与地下连续墙形成的“死角”进行止水加固处理;三、盾构始发、接收前,必须对盾构隧道与地下连续墙形成的周圈“死角”进行探水,确认无地下水土流失方可进行始发或接收作业;四、水平注浆、探水钻孔作业,必须使用孔口装置,且须穿过主体结构与外侧地连墙连接长度不小于2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