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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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险公估业务是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3.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4.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设立程序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3.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手续;4.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表;2.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资格;4.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

第八条业务行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务合作保险公估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给保险消费者。

第十条财务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保险公估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职责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配合调查等。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估机构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停业务;4.吊销执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辽保监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辽保监发〔2010〕85号)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着力规范辽宁省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辽宁省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辽宁保险业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行政处罚的原则、依据、标准适用于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预先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与幅度标准,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第五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保险公估行业是指专门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职责是为保险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评估和代理服务,帮助投保人获取最优的保险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一、行业准入与资质要求保险公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有着明确的要求。

为确保公估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与技能,一般要求公估人员具备相关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也需要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并依法注册备案。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1.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咨询,包括各类保险责任、保险费用计算、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公估人员应当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并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适合的产品建议。

2. 险种评估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的险种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

公估人员应当结合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为其提供合理的保险规划和投保方案。

3. 保单管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协助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手续。

公估人员应当对保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解读,确保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公估机构还应当对保单进行定期管理,提醒投保人缴费、续保等事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理赔代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代理服务。

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公估人员应当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并跟踪理赔进程,确保投保人能及时获得合理的赔付。

三、保密义务与诚信经营1.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严守投保人的隐私,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将投保人的信息用于其他非授权用途,不得泄露投保人的商业计划和保险需求。

2. 诚信经营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依托保险代理机构或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下面是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的主要内容:1.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专业人员配备和相关行业经验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机构才能申请成为保险公估机构,并获得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

2. 保险公估机构必须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与保险公估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防范保险公估行为中的风险。

3.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对其业务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供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当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承诺书、从业人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

4. 保险公估机构在从事业务时应当广泛听取保险消费者的意见,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保险公估服务。

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或误导等方式误导保险消费者,损害其利益。

5.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保险公估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机构应当自行进行定期的自查和风险评估,同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机构应加强信息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盗用。

7. 保险公估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将违规机构列入“黑名单”,公众可以查询该机构的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所述,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要求、业务备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信息保护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4年保险公估服务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保险公估服务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保险公估服务市场环境分析1. 市场概述保险公估服务市场是指在保险行业中,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所构成的市场。

保险公估服务是指为保险投保人提供保险风险评估、理赔协调和保险合同解释等专业服务。

保险公估服务市场的发展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市场规模、市场竞争、市场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保险公估服务市场环境进行分析。

2. 市场规模保险公估服务市场规模逐年增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保险公估服务市场的年均复合增速高达10%以上。

保险公估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投保人对于理赔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逐渐增强,对于专业的保险公估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保险公估服务市场的规模有望持续扩大。

3. 市场竞争保险公估服务市场竞争激烈。

目前,我国保险公估服务市场主要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成。

国有企业在市场份额上占据较大比例,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在逐渐崭露头角。

市场竞争主要表现在服务质量、专业水平和价格等方面。

保险公估服务机构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满足客户需求来争夺市场份额。

此外,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新的保险公估服务机构也不断涌现,增加了市场竞争的程度。

4. 市场发展趋势保险公估服务市场发展趋势积极向好。

当前,我国保险公估服务市场面临着大量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保险市场空间巨大,需求旺盛,投保人对于保险公估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随着保险监管的加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险公估服务机构的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市场秩序将进一步规范。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险公估服务机构也开始向线上转型,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保险公估服务市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政府应加大对于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强市场准入门槛,引导保险公估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而保险公估服务机构则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序言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专业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及保险需求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委托人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公估和保险代理等服务的业务。

保险公估行业的监管,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介绍保险公估机构的分类、注册、行为规范、资本金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估机构的分类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分为以下两个类别:1.个体保险公估机构。

个体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

2.企业保险公估机构。

企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注册的管理要求如下:1.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务院有关保险公估机构的规定。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具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必需的场所、人员和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

4.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的行为规范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保险行业的规定,坚持诚实信用、慎重负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2.对委托事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作程序及时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提出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3.不得与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利益相关的行为,不得要求委托人购买其线索或者提供其保险业务。

4.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与餐饮、旅行社、移民中介等非保险领域机构合作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在经营期间应满足下列条件:1.资本金充足,并保持风险承担能力。

保险行业的保险公估服务

保险行业的保险公估服务

保险行业的保险公估服务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提供保障,保险公估服务逐渐崭露头角。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估服务在保险行业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保险公估服务的定义和背景保险公估服务是指由专业的保险公估机构或专业公证机构,以客观、公正的原则,为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中立的保险评估、风险分析和保险范围建议的服务。

保险公估服务的背景是保险行业蓬勃发展的结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风险管理和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

同时,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购买保险产品的选择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保险公估服务应运而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专业和中立的保险咨询与评估。

二、保险公估服务的作用和意义1. 提供专业的保险评估和风险分析保险公估服务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对个人或企业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

他们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一份客观的保险需求分析报告,帮助客户理解自身的风险状况,明确保险的目标和范围。

2. 优化保险范围和保费结构保险公估服务可以帮助客户在保险产品的选择和购买过程中,根据真实的风险情况和保险需求,提供中立的建议和决策支持。

通过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比较和评估,客户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保费结构,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保决策。

3. 公正客观的理赔服务保险公估服务机构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根据事故或损失的实际情况,对保险理赔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提供专业的理赔建议。

这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加准确地确定理赔金额和责任范围,也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保险行业的公信力。

三、保险公估服务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1. 规范和立法的需求保险公估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规范和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国针对保险公估服务的监管和管理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因此,加强对保险公估服务的规范和立法,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是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保险人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人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形象,确保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客户为中心,客户至上;2. 公平、公正、公开;3. 严谨、高效、务实;4. 诚信、专业、负责。

第二章服务宗旨与目标第四条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贴心的保险服务,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实现客户与公司的共赢。

第五条服务目标:1. 提高客户满意度,确保客户权益;2. 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3. 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养;4. 增强团队凝聚力,打造优质服务团队。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六条服务态度:1. 热情、周到、耐心,尊重客户;2. 保持微笑,积极倾听客户需求;3. 诚实守信,不夸大产品功能,不误导客户;4. 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形象。

第七条服务内容:1. 耐心解答客户咨询,提供专业建议;2. 引导客户了解保险产品,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3. 协助客户办理保险业务,确保业务顺利进行;4. 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服务。

第八条服务流程:1. 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2. 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合适的产品;3. 协助客户填写投保单,审核投保资料;4. 办理保单生效手续,通知客户;5. 定期回访,提供增值服务。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培训:1. 公司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2. 鼓励员工参加行业内外各类培训,提升个人能力;3. 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知识、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等。

第十条考核:1. 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对员工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业绩、客户满意度、服务态度等;3. 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晋升等挂钩。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规行为:1. 违反服务规范,损害公司形象;2. 误导客户,损害客户利益;3. 拖延办理业务,影响客户权益;4.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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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辽宁省(不含大连、下同)保险公估行业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估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辽宁保险公估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辽宁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进行工商登记,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执业人员指持有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所在保险公估机构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各家保险公估机构和外省(市)驻本省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执业人员。

第二章保险公估服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保险公估服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技术为手段,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险公估服务必须作到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全面性、廉洁性、合作性、保密性的原则:(一)客观性原则:秉承公正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公正事项进行调查、测定、分析,真实客观的反映实际情况;(二)独立性原则:在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思考和判断;(三)公正性原则:保持中立,不受单方利益影响而偏倚,不利用专业优势地位与手段侵害保险当事人利益;(四)科学性原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性、定量分析,不搞主观臆测;(五)全面性原则: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及处理与委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勿有遗漏;(六)廉洁性原则:清正廉洁,不牟取私利,不向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不接受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的馈赠,也不接受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的无理要求;(七)合作性原则:紧密依靠各有关人员(保险人、被保险人、技术专家等),相互尊重、密切合作,确保公估工作顺利开展;(八)保密性原则: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守公估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按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与委托人委托的业务范围开展公估业务。

第三章风险评估服务规范第七条风险评估服务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

通过风险评估明确告知客户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识别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条件,估测损失发生的频率、幅度,确定风险等级,为客户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包括:接受委托;登记受理立案;选派工作小组;制订风险评估计划;实地风险检查;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提交正式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风险评估委托书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间;费用;委托结果。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在3日内成立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委托事项制订评估工作计划,说明委托人和被评估方提供何种帮助,如:需要现场收集的资料、需要检查的内容、需要协助的人员、需要进行的测试等。

评估小组应尽可能从多方面收集被评估标的的相关资料:标的平面图;主要设备情况;标的水文地质资料;消防设备;以往的损失记录、财产明细、查勘报告等。

第十一条在现场风险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明确,采取看、问、听、议等多种方式,并做好详细记录。

在条件可能情况下应邀请委托方有关人员座谈,为科学、准确地评估风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约定期限内形成完整的风险评估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提交给委托方。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报告摘要保险单内容、被评估方及标的概况、标的地质情况及平面布置、自然灾害风险评价、意外事故风险评价、最大可能损失分析、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及整改建议等。

第四章理赔公估服务规范第十三条理赔公估是指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收集有关资料、估损及理算。

主要程序包括:现场查勘、损失认定、损失理算、完成初期调查出具初期报告(预计结案时间较长的公估业务)、结案时出具终期报告。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一)在接到委托人正式的委托要约后,立即填写《公估案件立案登记表》;(二)对其进行立案评审,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委托;(三)同意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保险公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以其它双方认可的形式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后方可正式开展公估作业。

第十五条立案(一)向委托人索取保险单(批单)或其复印件(非常用的保险单、证应索取相应的保险条款)和投保单或其复印件,以及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通讯方式等;(二)进行立案登记和立案编号。

详细记录被保险人名称、委托人名称、出险日期、出险地址、出险原因、受损财产项目等情况,同时进行立案编号,立案编号根据受理委托日期的先后顺序,分险种、分类别进行编制;(三)建立公估业务档案。

在登记立案后,应将委托书、立案登记表、保险单(批单)复印件、被保险人提供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通讯方式等建立档案袋,与该案有关的各种单证、来往函电、文件、影像资料等均归入此档案袋内。

第十六条公估的准备工作(一)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认真拟定查勘计划或方案,准备好查勘的用具,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奔赴灾害事故现场;(二)保险公估机构应认真进行单证审查,资格审查,将一切相关单证收集齐全,对索赔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要收集其它损失证明单证;(三)确需委托技术鉴定机构时,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与技术鉴定机构签订《技术鉴定委托合同》,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的职责、任务、工作时限及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现场查勘与调查取证(一)在进行现场查勘时,必须要有被保险人一方的代表参加;(二)查勘第一事故现场时,应协助客户采取施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查勘人员必须详细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整理出《受损财产核查清单》,为确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做准备;(四)现场勘验调查中,要全面细致地提取各种物证及估损依据,听取现场人员对灾害事故的描述,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五)通过事后调查取证,核实出险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及相关证物,核查会计账册和原始凭证等,确保调查取证的公开性和调查取证结果的真实、完整、准确性;(六)现场查勘完成后,查勘人员必须将委托人提供的以及现场收集到的所有材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并分类汇总,确保资格的完整性:1、保险单(批单)或其复印件、委托书、往来函电等;2、出险通知书、事故报告、报损清单、施救整理费用清单、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3、现场查勘记录;4、受损财产核查清单;5、施救整理费用核查清单;6、财务报表、资产明细账卡、出入库单据、其它原始凭证;7、专家或技术鉴定机构的意见及建议;8、向其它咨询机构或部门对有关受损财产的规格型号、性能、单价、修复费用、有效期等的咨询情况;9、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应有正确的时间标识);10、与本案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一)保险公估执业人员根据查勘及调查取证结果,对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二)如有必要聘请行业专家介入保险责任确定时,应向委托方提出建议并取得委托方的许可;(三)为使理赔估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理案件时务必做到查证和理赔估损同时进行,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四)对于涉及拒赔或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案件,应及时和保险当事人沟通,并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提交初期报告保险公估机构在完成现场查勘和调查的初步工作后,对预计结案时间较长、且数额较大的公估业务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初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被保险人的情况及简单的风险评述;(二)事故发生的日期和情况;(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认定意见;(四)除外责任的因素分析和其对保险责任的论证;(五)损失的初步估计以及残值处理方案;(六)代位追偿的可行性;(七)足额投保问题和赔偿准备金的建议。

初期报告须经保险公估机构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发送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损失核定(一)根据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编制损失核定表。

对于保险单保险标的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损失核定表应相应分项编制;(二)合理核定残值金额。

对经施救后可改作他用的受损保险财产,应本着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正确估算残值金额;(三)准确核定保险事故的施救费用,编制保险事故施救费用核定表。

第二十一条损失理算(一)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和施救费用核定后,保险公估执业人员应根据保险合同正确计算、理算金额;(二)计量单位应统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二条编写终期公估报告(一)终期公估报告应该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事件描述真实客观、文字叙述简明扼要、依据合法有效、公式运用正确、数据理算准确;(二)明确责任,损失金额较小的案件,应在现场勘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终期公估报告,其它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终期公估报告;(三)终期公估报告内容除公估人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损失金额与保险责任确定等的叙述作为报告的主体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公估委托书;2、损失确认书(原则上由保险当事人双方确定);3、损失理算表;4、保险单、保险清单;5、现场查勘报告;6、证人证言记录;7、损失清点表;8、被保险人索赔报告;9、有关部门的证明或裁决文件;10、财务账册资料;11、其它于报告相关的单据和单证;12、事故现场照片(应有文字说明)或录音、录像带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终期公估报告的质量和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确定各级负责人对公估报告的审核权限,以便报送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字,经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签署后方能正式对外提交。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公估业务的详细记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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