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合集下载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0]6号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0]6号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保险公估实务

保险公估实务

保险公估实务一、保险公估概念及作用保险公估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对保险标的的评估、测算和评价,为保险买卖双方提供中立、公正的意见和服务。

保险公估的作用在于提供客观、独立的保险评估和咨询服务,有助于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并提高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交流效率。

二、保险公估的主要职责1. 评估保险标的:保险公估师对被保险人的财产、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财产的价值、损失风险的预测等。

2. 评估保险赔偿: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估师对受损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损失的范围和金额,为保险公司提供准确的赔偿依据。

3. 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公估师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保险产品选择、保费测算、理赔指导等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4. 协助保险理赔: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估师协助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协商保险赔偿事宜,并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

三、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1. 《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定了保险公估师的资质要求和行为准则。

2. 《保险公估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

3.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对保险公估师的从业资格要求、考试制度和执业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保险公估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保险公估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未来的发展趋势包括:1. 专业化:保险公估机构将继续提高专业水准,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 信息化:保险公估将借助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在线咨询、快速理赔等便捷服务。

3. 国际化: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将积极融入国际市场,加强与国际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作,提升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

4. 风险管理:保险公估行业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提供多元化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一、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1.1、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为保证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运营和管理,需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架构。

这里所指的组织架构是指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划分等。

在保险公估公司内部需要明确划分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使每个部门都能够协调配合,有效运作。

1.2、建立岗位职责和权限制度为明确员工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制度。

这需要保险公估公司明确各职位的职责范围、职责要求以及相应的权限,以此来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3、建立业务流程管理制度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繁杂复杂,需要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这包括业务接洽、调查定损、核损审核、理赔管理等流程的制定和规范,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可以遵循,以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1.4、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管理在保险公估行业中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等方面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1.5、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保险公估公司需要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业务质量的要求、质量监督和检查、质量反馈等方面的规范和程序。

通过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业务质量,满足客户和保险公司的要求。

二、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的实施2.1、组织相关培训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组织相关的培训,包括制度宣贯和操作培训等。

通过培训,可以使员工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从而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2.2、加强内部监督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内部监督。

这包括定期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以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2.3、完善工作流程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制度进行适度的调整和修订,以确保制度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2.4、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险公估业务涉及大量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需要提高公司的信息化水平。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2月7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是指国家对保险公估人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中包括:
1. 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发放标准: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拥有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保险公估人业务,其资格证书由保险监管机构发放,并对其有效期进行监管。

2. 保险公估人责任险的缴纳: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缴纳保险公估人责任险,以提供保障。

3. 保险公估人业务范围: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限定其从事保险公估人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越规定范围从事其他业务。

4. 保险公估人报告内容: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法定的规定,准确地制作保险公估报告,报告中应包含清楚的保险公估结论以及报告的范围、依据和责任等内容。

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公估业务种类

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公估业务种类

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机构是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检、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指符合《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持有有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内或追溯期内由保险公估机构正式聘用并授权实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

公估业务种类
1、水险公估业务:货物保险公估、船舶保险公估;
2、非水险公估业务:财产保险公估、工程保险公估、机损险公估、营业中断险与利润损失险公估;
3、机动车辆保险公估:车辆损失保险公估、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估、机动车各附加险公估;
4、责任险公估业务:公众责任保险公估、产品责任保险公估、雇主责任保险公估、职业责任保险及其他责任先公估;
5、信用保证保险公估业务:信用卡信用保证保险公估、机动车消费按揭保险公估、住房信贷保证保险公估;
6、其它:风险评估、代位求偿、保险咨询、保险培训等。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9修订)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五、删去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2019年9月29日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9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去年保监会下发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公告,自xx 年12月1日起,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的知识,欢迎阅读。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

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
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 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因涉嫌
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二)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
作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 1 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 2 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 1 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四)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五)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六)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备案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书面及电子材料,并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iir.circ.) 中填写备案信息、提交申
请。

各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circ. 查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