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保险公估行业是指专门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职责是为保险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评估和代理服务,帮助投保人获取最优的保险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一、行业准入与资质要求保险公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有着明确的要求。
为确保公估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与技能,一般要求公估人员具备相关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也需要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并依法注册备案。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1.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咨询,包括各类保险责任、保险费用计算、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公估人员应当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并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适合的产品建议。
2. 险种评估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的险种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
公估人员应当结合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为其提供合理的保险规划和投保方案。
3. 保单管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协助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手续。
公估人员应当对保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解读,确保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公估机构还应当对保单进行定期管理,提醒投保人缴费、续保等事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理赔代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代理服务。
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公估人员应当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并跟踪理赔进程,确保投保人能及时获得合理的赔付。
三、保密义务与诚信经营1.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严守投保人的隐私,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将投保人的信息用于其他非授权用途,不得泄露投保人的商业计划和保险需求。
2. 诚信经营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监会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0181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c0.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2001年9月10日)各保监办: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同时向中国保监会及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保监办):(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四)筹建方案;(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各保监办对有关筹建要求方面的咨询应予以解答,并认真调查筹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筹建负责人的品行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各保监办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
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按有关规定落实资本金、出资人、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一)开业申请;(二)公司章程;(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年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份,电子版请扫描成版本并刻成光盘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非法从事保险中介的认定标准

非法从事保险中介的认定标准
非法从事保险中介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缺乏相关资质:合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需要拥有相应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缺乏这方面的资质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保险中介。
2. 未经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批准:保险中介机构需要依法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并经过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合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未经合法手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则属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
3. 超范围的业务经营: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保险咨询、保险公估等业务,不得超越其经营范围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若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超范围的业务经营,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保险中介。
4. 欺诈行为:非法从事保险中介的人员或机构可能会采取欺诈手段,通过虚假宣传、虚构保险产品、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进行非法牟利。
涉及欺诈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会被认定为非法从事保险中介。
5.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若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从事保险中介。
以上是非法从事保险中介的一些认定标准,具体情况还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有疑问或发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的情况,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中介[2005]61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7.14【实施日期】2005.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7月14日保监中介[2005]619号)各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许可证的管理(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许可证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发。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4.许可证原件;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6.前3年内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3.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5.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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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2017年8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 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 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8.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9.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10.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备案报告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备案报告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为(全国性或区域性)。
特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待保险监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报告联系人(受托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保险公估人,全权办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相关事宜:1.报送备案材料;2.办理中国保监会或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进行描述。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5.股东相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a.身份证明复印件;b.《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c.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出资来源说明应明确具体的资金来源,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与说明一一对应);d.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至少包括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e.最近3 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f.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a.《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b.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c.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出资来源说明应明确具体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业务收入、经营利润、股东注册资金或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与说明一一对应);d.法人股东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至少包括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出资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e.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f.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g.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注意事项:(1)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3)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前一个月的货币资金和净资产均大于出资额。
(4)获取《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和《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请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5)个人信用报告可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银行网点等进行查询。
(6)反洗钱的声明可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拟写。
6.营运资金托管相关材料。
机构在提交备案材料前应完成营运资金托管,申请备案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的营运资金应为200万元以上,申请备案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的营运资金应为100万元以上。
托管的银行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 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存入托管账户。
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金额不少于营运资金的10%,且不得质押;(2)购置不动产;(3)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4)其他资金运用。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营运资金托管协议;(2)资金入账凭证;(3)大额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凭证。
7.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其中,业务发展计划要聚焦保险中介主业,结合市场状况、技术实力、人力规模和管理能力等,合理预估未来三到五年业务规模;财务发展计划要全面考虑产品、佣金、税费以及效益等因素,审慎估算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方案等;风险管理计划要充分评估市场、技术、财务、合规等风险因素,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日常经营合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及薄弱环节,设计科学的风险管控制度及流程,形成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
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明显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网站的“办事服务”-“专业中介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拟采用的名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名称比对,而保监会要求拟设机构字号不得与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围内比对)。
9.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业务服务标准等。
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
(1)组织框架即拟设公估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股东会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
(2)业务管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公估关系的建立、公估业务收入的管理、业务档案的登记管理、服务提供等方面。
(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
该部分内容可以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进行制定。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自身情况拟写。
(6)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从服务质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
建议参考《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3〕3号)进行拟写。
10.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报告材料,拟聘用人员名册。
(1)高管报告材料:应提交的材料包括a.《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b.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c.任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d.报告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报告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e.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