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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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保险备案

金融与保险备案

金融与保险备案金融与保险备案是指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从事相关业务之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金融和保险市场的稳定,规范金融和保险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 金融备案1.1 金融备案的意义金融备案是金融机构合法开展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金融备案,监管机构可以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便于监管和风险防范。

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备案也是一种保护措施,能够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

1.2 金融备案的程序金融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审查、备案结果通知等。

不同的金融业务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对于具体的备案流程,金融机构需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2. 保险备案2.1 保险备案的意义保险备案是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业务前的必要程序。

保险备案主要方便监管机构了解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情况,以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2.2 保险备案的流程保险备案的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

备案申请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如企业证照、注册资本等。

监管机构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可以正式获得备案证书,开始合法开展保险业务。

3. 金融与保险备案的意义和作用3.1 维护金融与保险市场的稳定金融与保险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金融和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通过备案制度,监管机构可以实时了解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保护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2 提高金融与保险市场的透明度金融与保险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和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备案材料的提交和备案结果的公示,使得市场参与者更容易获得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2012年)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应当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

三、保险公司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标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

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后,可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投资,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后,可重新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六、保险公司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在转换前完成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保险公估行业是指专门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职责是为保险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评估和代理服务,帮助投保人获取最优的保险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一、行业准入与资质要求保险公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有着明确的要求。

为确保公估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与技能,一般要求公估人员具备相关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也需要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并依法注册备案。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1.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咨询,包括各类保险责任、保险费用计算、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公估人员应当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并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适合的产品建议。

2. 险种评估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的险种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

公估人员应当结合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为其提供合理的保险规划和投保方案。

3. 保单管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协助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手续。

公估人员应当对保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解读,确保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公估机构还应当对保单进行定期管理,提醒投保人缴费、续保等事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理赔代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代理服务。

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公估人员应当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并跟踪理赔进程,确保投保人能及时获得合理的赔付。

三、保密义务与诚信经营1.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严守投保人的隐私,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将投保人的信息用于其他非授权用途,不得泄露投保人的商业计划和保险需求。

2. 诚信经营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2012-09-20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应当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

三、保险公司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标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

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后,可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投资,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后,可重新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六、保险公司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在转换前完成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

附件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能力备案要件及要点附件2: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要件及要件一、备案报告为公司正式发文,说明经公司自评,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拟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最新保险公司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最新保险公司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最新保险公司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一、背景
最近,保险公司备案登记的法律要求进行了更新。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并顺利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书模板。

二、法律意见书模板
尊敬的保险公司:
根据最新的法律要求,我们对贵公司的备案登记事宜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1. 保险公司备案登记的法律依据:法律条文和规定,例如《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条例》等。

2. 保险公司备案登记的条件和要求:详细列出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和要求,例如注册资金、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等。

3. 法律风险评估:针对贵公司备案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

4. 相关法律文件准备:列出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件清单,并提供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建议。

5. 法律合规建议:根据对贵公司业务和情况的了解,提供针对备案登记的法律合规建议,避免违规行为和纠纷的发生。

三、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和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可以在满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顺利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但请注意,在备案登记过程中,贵公司需确保所有法律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并从法律合规角度全面落实备案登记要求。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贵公司提供帮助。

此致
法律事务所名字。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序言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专业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及保险需求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委托人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公估和保险代理等服务的业务。

保险公估行业的监管,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介绍保险公估机构的分类、注册、行为规范、资本金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估机构的分类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分为以下两个类别:1.个体保险公估机构。

个体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

2.企业保险公估机构。

企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注册的管理要求如下:1.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务院有关保险公估机构的规定。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具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必需的场所、人员和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

4.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的行为规范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保险行业的规定,坚持诚实信用、慎重负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2.对委托事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作程序及时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提出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3.不得与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利益相关的行为,不得要求委托人购买其线索或者提供其保险业务。

4.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与餐饮、旅行社、移民中介等非保险领域机构合作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在经营期间应满足下列条件:1.资本金充足,并保持风险承担能力。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监会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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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2017年8月)
一、法人机构
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cn/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cn/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
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8.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9.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10.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备案报告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经营保险公估业
务的备案报告
北京保监局:
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为(全国性或区域性)。

特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待保险监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报告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cn/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保险公估人,全权办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相关事宜:1.报送备案材料;2.办理中国保监会或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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