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标准计算技术细则( 青自然资规字〔 2019〕181 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O一九年十一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青自然资规字〔2019〕18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已试行期满,依据国家、省、市新近颁布和更新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对技术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完成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8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8)3.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3.2建筑面积计算技术细则 (14)4 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 (46)4.1容积率计算 (46)4.2建筑密度计算 (51)4.3绿地率计算 (53)5 附则 (55)附录A.1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技术要求 (56)附录A.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 (5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详表 (58)附录B 青岛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配套绿地计算办法 (59)1 总则1.0.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结合青岛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细则。
1.0.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8)《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10)其他城市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计算有关规范、规则1.0.3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一、引言青岛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对于保护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二、城市形象塑造1.自然与人文结合:青岛市位于山与海之间,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兼顾人文特色,打造独特的城市形象。
2.建筑风格统一:在城市设计中,应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性,避免过度的商业化和异质性,形成独特的青岛城市风貌。
三、交通规划1.公共交通优先: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度,减少汽车使用量,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非机动车道建设:加强非机动车道建设,提供安全、便捷的骑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四、生态保护1.绿化覆盖率提升: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2.水域保护与利用:合理规划水域利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打造宜人的水岸景观带,提供休闲娱乐场所。
五、文化传承1.历史建筑保护: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传承青岛市的独特文化记忆。
2.文化活动丰富:加强文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升城市的艺术氛围。
六、社区规划1.社区服务设施健全:合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
2.社区公共空间完善:建设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公共空间,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七、灾害防治1.抗震防灾建设:加强地震防灾建设,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2.防汛排水系统:完善城市防汛排水系统,减少洪涝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八、经济发展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城市经济的竞争力。
2.创新创业环境:搭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和企业落户,推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九、居民生活品质1.优质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高品质住宅,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2.社会福利保障:加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设,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
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一)

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一)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适用于青岛市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规划要求1.建筑用地应符合规划要求,积极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
2.室内不宜出现明显的梁柱,少出现门窗,窗户数量、面积应合理。
3.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避免过度开发和拥挤。
建筑形式1.根据所属区域、用途和周边环境,采用适当的建筑形式:平房、多层住宅、联排别墅等。
2.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加强对建筑隔离、防火、防水等方面的要求。
设计要求1.做好建筑的基础设计,防止建筑结构出现裂缝、变形等问题。
2.卫生间、厨房等需按照国家关于卫生、安全的规定进行设计,防潮、防水、通风等均须考虑。
3.明确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进出时的安全。
装修设计1.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人居环境的需要,合理控制室内有害气体的排放和使用。
2.室内墙、顶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须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3.室内家具、装饰品等不宜过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避免过度装修。
结论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合理合法,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有助于保证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和监督1.对于已经建成的房屋,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和安全方面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住宅设计方案应当通过专业机构的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3.针对不符合住宅设计标准的住房,应当限期整改或强制拆除,确保市民的安全。
未来发展方向在今后的建筑设计中,青岛市将进一步加强住宅建筑的安全和环保,致力于打造更美好、更安全、更环保的住宅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推进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青岛市民在住房购买和装修方面提供一些有帮助的信息和指导。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管区范围内的建筑规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三)规划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手续。开工前必须报规划管理部门查验灰线,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管理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规划管理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供水、排水、通讯、供电、供热、燃气、消防、绿化、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及室外设施等全部建设内容和发证时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816(颁布时间)
19970816(实施时间)
20040101(失效时间)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02 第一章总则 04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目录
05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07 第七章法律责任
06 第六章监督检查 08 第八章附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 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 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 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和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一)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1.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变更“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因区(市)政府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变更的,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2.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公示后进行变更。
3.选址意见书变更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

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
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是指在青岛市范围内,针对住宅建筑所制定的建筑设计规范。
以下是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建筑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青岛市的相关规范要求,包括耐震设计、荷载计算等。
2. 建筑平面布局:住宅建筑的平面布局应合理,考虑到居住功能、采光条件、通风条件等因素。
同时,住宅建筑应考虑到居民的安全、隐私和舒适需求。
3. 建筑材料和装饰:住宅建筑的材料选择和装饰应符合青岛市的相关要求,保证建筑的质量和耐久性。
4. 绿化和景观设计:住宅建筑应注重绿化和景观设计,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视觉享受。
5. 室内设计:住宅建筑的室内设计应符合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包括室内空间布局、家具配备、照明设计等。
6. 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住宅建筑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采用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材料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以上是青岛市住宅设计标准的一般要求,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调整。
青岛市建筑改造立面导则

青岛市建筑改造立面导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改造已成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
青岛市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建筑改造也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规范建筑改造立面设计,提高城市建筑的品质和形象,在建筑改造立面设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导则,以指导建筑改造立面的设计施工。
本文将对青岛市建筑改造立面导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建筑改造立面导则的背景及意义1.建筑改造立面导则的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青岛市出现了大量老旧建筑和立面,这些建筑的外立面设计风格多样,槽深浅不一,色彩杂乱等问题也凸显出来。
这些老旧建筑和立面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也不符合城市更新改造的要求。
因此,制定建筑改造立面导则是为了统一城市建筑外立面设计风格,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质。
2.建筑改造立面导则的意义建筑改造立面导则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城市建筑的整体品质和形象,规范建筑改造的行为,使建筑的外立面设计更加符合城市风貌和规划。
此外,建筑改造立面导则的出台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进步,促使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相统一。
三、建筑改造立面导则的主要内容1.建筑改造立面设计的审批范围建筑改造立面导则的第一条规定了建筑改造立面设计审批的范围。
建筑改造立面设计包括建筑外立面设计、立面材料、立面特色装饰等,审批范围将涉及到建筑设计、装饰装修等领域,需要根据导则进行审批。
2.建筑改造立面设计的基本原则建筑改造立面导则对建筑改造立面设计提出了多项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遵循城市规划,符合城市风貌和建筑线条。
其次是要考虑建筑的功能和用途,满足建筑使用者的需求。
最后是要注意保护建筑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不破坏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3.建筑改造立面设计的审批程序建筑改造立面导则具体规定了建筑改造立面设计审批的程序和条件。
建筑改造立面设计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在设计前需要进行初步评估,并提交审批机构进行审批,经过审批后才能施工。
4.建筑改造立面设计的技术要求建筑改造立面导则对建筑改造立面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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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199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5年3月8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建设字〔1995〕6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总结“八五”期间城镇住宅建筑设计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在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对青岛市城镇普通住宅的建筑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内新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住宅建筑设计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居住条件的改善,邻套合并改造的可能。
第四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旧区改造、新建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青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建筑设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套型及面积
第六条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平台、凹廊),应尽可能考虑设置壁橱、吊柜等贮藏空间。
第七条住宅使用面积的三个层次规定:
1、25-33平方米(建筑面积35-45平方米,一厅一室户型);
2、40-47平方米(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一厅二室户型);
3、54-62平方米(建筑面积75-85平方米,一厅三室户型)。
第八条住宅的各类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卧室12平方米;中卧室9平方米;小卧室6平方米;
2、起居室12平方米;
3、厨房4平方米;
4、卫生间3平方米;
5、储藏面积1平方米。
第九条住宅的起居室、大卧室开间的轴线尺寸不得低于3.3米。
第三章卫生
第十条新区建设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在大寒日有2小时日照。
旧城区改造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控制。
第十一条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确有困难的应有开向天井或短外廊、敞开式楼梯间的窗户。
第十二条厨房均应设排油烟道,厨房及无集中供热的起居室、卧室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第十三条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
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十四条低、多层住宅可不设置垃圾管道。
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五条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十六条住宅卧室、起居室的外墙、屋面、门窗应符合防寒、隔热的热工要求。
第十七条外墙、分户墙的设计应考虑隔声要求。
第十八条楼梯应设扶手,楼梯间不得采用中间隔墙。
第十九条门窗设计在材质和构造上应保证良好的密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住宅设计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使用方便,宜符合JGJ50-8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卫生间应考虑便溺、洗浴与梳妆、洗衣设施布置。
第二十二条每套住宅应考虑安装空调器的位置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当楼梯开间为2.4米时,其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3米。
第二十四条可考虑半地下室式住户贮存自行车及杂物的空间,高度不宜高于2.2米。
第二十五条厨房应预留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机和热水器、电冰箱等设施的位置。
如有穿墙部位均应预留孔洞。
第二十六条住宅应设置晒(凉)衣设施。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管理值班室;也可和其他房间合为一室。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设置信报箱(间)。
第五章设备
第二十九条每户电度表应选用5-(10)A,并配以上限相应型号的电线。
第三十条电器插座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小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二处。
2起居室、大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三处。
3大卧室或起居室或有明确要求的其它房间应配置空调用单相三极插座。
4厨房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在排油烟机高度附近处设单相三级插座一个。
5卫生间应设防溅式单相两极和单相三级组合插座两处。
三十一条户内家用电器和照明应按双线路设计,每套住宅设置电器接地线和漏电保护装置。
三十二条住宅公用部位必须配设照明电源接至公用电度表上的人工照明,并宜用节能自熄开关。
三十三条市内四区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住宅每户应设电视系统终端盒两个。
有线电视未普及到的居住区可设集中天线,每户设电视天线插座。
三十四条每户必须设置电话管线。
三十五条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地漏。
三十六条每户设水表。
室外和住宅公共部位的给水管道及配件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三十七条每户应设煤气管道,并设分户煤气表。
三十八条每户的电表、电话分线箱、有线电视系统分支、分配器应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
三十九条电气、电话、电视线路应采用不燃或阻燃型管材暗设。
各种管道有条件的应设置管道井。
四十条有供热条件的住宅,应设计供热设施,暂无供热条件的应预留供热设施的安装条件。
第六章安全
第四十一条每套住宅应采用防盗功能的分户门,分户门上端不宜开通风窗。
第四十二条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通向公共走廊的窗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米时,必须设置间距不大于0.11米的防护栅栏。
第四十三条雨水管等垂直管线不应安装在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
第四十四条屋面检查口应设在公共走道平顶上,顶盖应加锁。
第四十五条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宽度的雨棚。
第四十六条多层住宅出入口可装具有对讲、紧急呼救等功能的电控门。
高层住宅可安装双向呼叫系统。
第七章装修
第四十七条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第四十八条住宅分户门内每个功能空间的六个面据使用者的要求可搞粗装修。
第四十九条提倡大开间能灵活分隔的住宅设计,只固定用水空间(厨、卫),其他根据设计说明进行二次设计、装修。
第五十条居住者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结构和承重墙体,严禁对原有设施进行危及他人居住的方便、安全的改装。
第八章面积计算
第五十一条每户建筑面积应按该户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的比例分摊户外公用面积。
第五十二条住宅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2%折算。
第五十三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分户门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等各种功能空间净面积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上下两层所占面积的总和计算;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排烟道,管道井、排油烟孔道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应根据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的变更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列规则仍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规定进行住宅建筑设计。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发布后,凡未批准建筑方案的住宅建筑设计工程,均应按本规定要求出图。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各县级市可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