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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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海盗罪的立法

各国关于海盗罪的立法

再 见
(一)加拿大刑法规定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加拿大刑法专门规定了国际刑法上的海盗 罪,它将海盗罪在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中 分开进行了规定。
(一)加拿大刑法规定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依国际法的海盗罪———处罚 • 第74 条(1)依国际法,任何 人为海盗行为,为海盗罪。 (2)任何人,于加拿大境内 外期间,犯有海盗罪构成可诉 罪,处终身监禁。 海盗行为 • 第75 条任何人,于加拿大境内 外期间,为下列行为,构成可 诉罪,处14 年以下监禁: (a)偷盗加拿大船舶; (b)偷盗、或未经合法许可,从 船上扔下、损坏或毁坏加拿大 船上之货物、供应品或设备。 (c)于加拿大船舶上,为或意图 为反叛之行为;或 (d)唆使他人为(a)、(b)或 (c)项述及之行为。”
二、关于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立法建议及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中的海盗罪 可规定为:海盗罪是指 非法使用暴力、胁迫 或其他使人不敢反抗 或不能反抗的手段, 强行掠夺在海上航行 中的船舶或航空器, 或其中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表现为以 下几个方面:

二、关于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立法建议及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为海上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 及其所载的人或物实施非法的暴力、胁迫及其他使人不敢 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强行劫取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或 航空器,或其中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民用船舶或飞机上的船 员、机组人员或乘客,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政府 飞机上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已发生叛变并 实际控制了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 或机组成员,意图或实际利用该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 舶或政府飞机从事海盗行为的,可以成为海盗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 时,在自愿参加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活动而构成海盗罪的情 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 飞机的事实,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这种事实,则不构成 海盗罪。

谈谈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

谈谈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

谈谈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目前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国际层面的打击力度并不理想。

本文从海盗的定义出发,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比较了几种主流的海盗定义。

随后,笔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总结了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四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其中着重强调了国家间合作的重要性。

一、海盗的定义现代各国对海盗行为给航海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早就有了共识,国际法遂把它视为一种国际犯罪。

海盗的犯罪行为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国际公约建立反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实现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的目的已成为各国之共识。

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第15条把海盗看作在公海上暴力掠夺私人船舶、非法拘留船舶上人员或财物的任何行为,这是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对于惩治海盗犯罪的一贯主张的明确化,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此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至此拉开国际社会共同协助打击海盗犯罪的新局面。

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起成为反海盗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越南己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述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行为。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①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②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 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海盗行为在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海盗犯罪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其中普遍管辖原则被引入海盗罪的惩治中。

虽然普遍管辖机制为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就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进行探讨。

二、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概述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罪行中,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管辖权,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

对于海盗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定,各国均有权对海盗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公海或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

三、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管辖机制面临着以下局限:1.证据获取困难:由于海盗行为通常发生在海上,远离陆地,且具有高度隐蔽性,因此获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这可能导致对海盗行为的指控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管辖权冲突: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海盗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时,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

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3.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对于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为了克服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以下策略与建议值得关注:1.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证据和资源,共同打击海盗犯罪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国及时了解海盗活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明确法律定义:国际社会应进一步明确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国际法规则或解释性文件来实现。

3.协调管辖权:为了避免管辖权冲突,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在海盗罪案件中的管辖范围。

同时,应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避免过度干涉他国内政。

4.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完善海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On the Pirate Crim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YU Hua
( College of Graduates,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Politics aud Law, Wuhan, Hubei 430073, China)
第4期

华 :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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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指出, 此处的 私人船舶或飞机 , 是指军舰、 军用飞机和警察、 海关 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 飞机之外的民用船舶、 飞机 ; 若一国的军舰、 政府船舶、 政府飞机违反国际法对 其它船舶、 飞机实施暴力、 扣留或掠夺行为, 不构成 海盗罪, 只能要求该国依其国内法对有关人员进行 惩处。另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实际上否 定了过去认为军舰人员叛变或起义即构成海盗的 观点。依据目前的规定, 军舰人员只是单纯地叛变 和起义 , 而并没有从事公约所规定的海盗行为的 , 不能被认为是构成海盗罪。 2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 为犯罪故意 , 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 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 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 另一船只或飞 机上的财物。 军舰、 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机组成 员, 出于政治目的, 依照某一团体或政府的命令, 在 公海上对船舶、 飞 机及其所载人员 或财物实施暴 力、 截留或掠夺等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但是 , 如果 军舰、 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机组成员 发生叛变或起义并控制船舶和飞机 , 在公海或无管 辖区域 , 为私人目的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船舶、 飞 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 法的暴力、 截留或掠夺行 为, 则上述人员的行为视同私人的海盗行为 , 在这 种情况下 , 上述人员的犯罪目的实质上是被拟制为 私人目的。还应指出 , 在自愿参加海盗船舶或飞机 的活动的行为构成海盗罪的场合下 , 行为人主观上 必须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 , 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 这种事实 , 则不构成海盗 罪。 ( 三) 海盗罪客观特征的具体表现 1 根据公约的规定 , 行 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实 施了以船舶、 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 何非法的暴力、 扣留或掠夺行为。此处的 非法 系 指, 没有得到法律授权, 且也不属于排除国际危害 性与国际违法性的行为。此处的 暴力、 扣留或掠 夺行为 是指使用枪支弹约或其它方式对船舶或飞 机进行攻击、 破坏及其它刑法上所认定的各种暴力 行为; 对船舶、 飞机及其所运载的人与财物强行截 留不放; 采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掠取船舶或飞机 本身 , 或掠夺船舶的船员或飞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 财物的行为。此外, 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客观行为 的规定中, 除了涵盖上述海盗的实行行为外 , 还包 括事先 无 通谋 的 海盗 共 犯和 海 盗教 唆、 帮 助行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徐子怡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

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

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

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

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

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

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 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 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囫 政理 管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冯晓丹 杭艳 红 东北农业大学 沈姝 哈尔滨工业大学
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பைடு நூலகம்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黄立何田田【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惩治海盗的习惯法法典化。

《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等富于操作性的法律文件。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犯罪国际公约自从有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

一般认为,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海盗兴盛期、大航海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现代海盗时期。

出于对海盗犯罪的切肤之痛,以海洋文明为依托的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对海盗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深度。

我国学者对海盗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似无专著面世;论文也只有少数几位研究者对国际海洋法有关条款的介绍,缺乏全面梳理、分析、评价海盗罪在国际法中从无到有、从简到多、从理论到法律的发展过程的文章。

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研究不足,以期有助于对海盗行为和海盗罪的认识和惩治。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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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为私人 目的 , 一私 人船只 对另一船 只 的人员或财产 或 由反叛船 “ 吁请 所有 国家 , 特别 是船 旗 国、 口国 和沿岸 国 、 港 海盗 和武装 抢 员或 其乘 客对所在 船只 的人员或财 产实施 的掠夺 、 扣押或 动用暴 劫 行为受 害者 和施 行者 的 国籍 国 以及 国际法 和 国内立 法规 定拥
犯罪 主观方 面表现 为犯罪 故意, 罪 目的是出于 私人 目的, 其 中财物 的行 为。 () 且犯 1 犯罪 客体为 海上 交通运 输安 全 。() 2 犯罪 这 种私 人 目的主要 体现 为意 图抢 劫和掠 夺 另一船 只或 飞机 上 的
财 物 。 些学 者呼 吁将犯 罪主 观方面 不仅 限于 私人 目的 , 包括 何 国家管辖 范围 以外 的地方 对船舶 、 ~ 还 飞机及 其所载 的人或物 实施
力的任 何非 法行为 ” 。
有相 关管辖权 的 国家 , 按照适 用的 国际法… …调 查和起诉 对索马 里沿 岸海 盗和武 装抢 劫行 为负有 责任 的人” 中 国正足 这样 的受 , 害者 。中 国的护 航 行动 , 是在 行使 国际 公约赋 予的 正 当权 利 , 此
( ) 二 国际法上 海盗 罪构 成 的特征 分析
胁迫 及其他 使人 不敢 反抗或 不 能反抗 的手段 , 行 塌 提 出政 治要求 笔者认 为公约 将依 照政府 命令 而 行事的 含有复 非法 的暴 力、 。
杂政 治 因素 的“ 治海盗 ” 政 行为排除 在外 , 免 了因各 国政 府之 间 避 较大 的有 效性和 可接 受性 。
的外延 , 以更 好的 打击海 盗行 为, 可 某些 国家 的水上 执法 人员与 完全 符合 国际法 。 海 盗相 勾结 ,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的执法 人员 也参 与海盗 行 为 。水
上 执法 人员与海 盗 相勾 结共 同作案 , 体条 件与 《 主 公约》 定 的 规
三 、 海盗 罪的惩 治 对
4 海 盗罪 的犯罪 客观 方面 .
劫取 在海上 航 行中 的船 舶或 航空 器 , 其 中财物 的行 为 () 或 0 3犯 方面 为故意 , 包括 直接 故意 和闸接 故意 。
注释 : (J 1朱史奇 .索 q 海盗 翻际法.1l: pn nn ti c/o l l 0 9O /9 o| n §l l p/ ii fa y n n n/ 0 ・I / lll t/ o o i l c e 2 Oc l  ̄
作者简 介: 华, 魏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20 级 国际法专 业研 究生 。 09
2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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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陡 玲. 论国际法 卜 海盗罪构成条件之弊端. 法学杂忠.0 66 . 2 0 () (饿 E 《 合圜海洋法公约》 3 .联 之海浴雅评述 . 现代f 北.0 7I 1 } 2 0 (7 . i i ( 贤字 . 国际刑法学. t 嘲政法大学} 版社.0 4 29 I l 20 .7. ( }伙玲 . 盗罪及其犯 构成 舔什 。 海 人连海啦大学学撒( 礼会科学版 ) 0 62 . . 0() 2 ( 都郭 I . t 我阈删浊 如¨姚定海盗 . i :n w p prcb on l l 0 9O /3 o - I hi / e sa ejr l/ l / 0 一 I / . p/ . c h n2 2 c
1 海盗罪 的犯 罪主 体 .
海 盗罪 的犯罪主 体主要 是私 人, 包括 私人船 舶 的船员或 次护 航 行动也 是积 极承担 联 合 国赋予 的全球 合作 制止 海 盗行 为 一般 私 人飞 机机 组成 员或乘 客 。一些 学者提 出应 该扩 大海 盗罪 主 体 的义 务, 树立 ~个负 责任 的大 国形象 , 维护世 界航运 的安全 , 并且
2 海 盗罪 的犯 罪对象 .
上财 物 。
( ) 内法 上对 海盗 罪的 惩治 二 国
本界 侵犯 的对 象是 另一船舶或 飞机 , 或另一船 舶或飞 机上 的 的暴行 。这是 由 国际法传 统观 念 以及 海盗 罪的本 质所 决定 的 。
3 海 盗罪 的犯罪 主观 方面 .
我 国刑法 典中没 有专 门的海 盗罪 的规 定 , 笔者 认为, 依据海
发生 在公海 或其 他不属 于任 何 国家管辖 的区 域 。 二、 国对海 盗罪 的普遍 管辖 之义 务 各 联合 国安理 会在 20 年 6月 2日通过 第 11(08 号决 议 08 8620)
18 年 的《 92 联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 对 公海 公约》 定的海 盗 行 规
为的基 本 内容予 以保 留, J修 改。“ 盗行 为” 稍J u 海 就是指 “ 在公海
关键词 海盗 罪 国际刑 法 国 内立法
中图分 类号 ; 9 D9 国际 法上海 盗罪 的概念 及构 成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01.6.l l0.522 1)22 60
安全 息息相关 , 以在现阶段 海盗罪 只能 出于私人 目的并且 限于 所


( ) 盗行为 的界定 一 海

的政 治 斗争 而产生 的对 惩治海盗 行为 的分 歧 , 以使 公约本 身具有 罪主 体 。 盗罪 的犯罪 主体 是船 员或机 组人 员。( ) 海 4 犯罪 的主观
公约将 海盗罪 将海盗 行为发生 的地点 限制在 “ 公海或 任何 国 家管辖 范围之 外的地方 ”为一 些学者 所诟病 , , 如今有 许多海 盗的 行为 是发生在 恐怖水 域之 内而 非公海 , 而这种 恐怖水 域往 往在一 国的管辖 范围之 内 、而 笔者认 为应 当将 国际法 上的海 盗罪 与 国 。 内法上 的海盗 罪相 区别 开 , 在进 行 国内立法 时可 以将 国 内法 上的 海盗罪 行为发 生地 点扩 大 , 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发 生地点与 国家 但
( ) 一 国际 法上对 海盗 罪的惩 治 对于海 盗船舶 和飞机 , 为海 盗所夺取 并在海 盗控制下 的船 成
“ 必须是 私人船 舶 的船员 ” 条件 不符 , 以不 能 以海盗 罪论处 。 所 但
是我 们应注 意到 , 在船舶 飞机 内的人员 虽然不 能成为海 盗罪 的 舶和 飞机, 不 无论 在 公海上还 是在 任 何国家 管辖 范围 以外的地 方 , 实行犯 , 可 以构成教 唆犯 和帮助 犯 , 以公约 对主 体的严 格规 任何 国家都有权 扣押 , 以逮 捕船上 或机上 人员 并于押船上 或机 但 所 可 l 1 定不会 使其逃 脱法 律的制 裁
可定 义为 : 盗罪 是指 非法使 用暴 力 、 海 胁迫 或其他 使人 不敢 反抗
人 或物 , 不包括 对 自己乘坐 的船 舶、 飞机 及其所 载人 或物所 实施 盗罪 的本 质属性 , 国刑 法中 的海 盗罪应 规定 在侵 犯财产 罪中 , 我 或不 能反抗 的手 段 , 行掠夺 在海 上航 行中 的船舶或 航 空器 , 强 或 客观 方面 , 表现 为在 我 国领 海 、 毗连 区 、 专属 经济 区、 公海或 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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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0年 1 己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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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际 刑 法 上 酌 海 盗 罪

摘 要

现 代 型海 盗犯罪 成为 当今世 界的严 重威 胁 , 本文从 研 究 《 联合 国海洋 法公 约》中海盗 罪的概 念及构 成特 征 角度 出
发 , 国 际法应 当扩 大或 缩 小海盗 罪构成要 件 内涵 的各 学术观 点做 出回应 ; 对 结合 今 日热点 问题—— 索马里海 盗 事件 , 中 重
各国打击海盗罪之义务, 并分析我 国派舰艇赴亚丁湾护航 的合法性依据及其积极意义; 基于我国迫切需要设立海盗罪以保
护 海洋运输 安 全。 丈中详 述我 国刑法应 如何 增设 海盗 罪 , 能提 出建设 性 意见 。 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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