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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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

关于抵押人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分别来说明。

首先是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

但是这些权利是要受到抵押权的一定影响的。

抵押人一般来说,仍然可以利用抵押的财产进行获利,但是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规定的债务还款时间到了之后,抵押人却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行为,导致债务依旧存在,这时候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就会被人民法院进行扣押,并且在扣押期间,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利益是归抵押权人的。

并且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之后,抵押人需要将抵押财产转让之后得到的钱款先还给抵押权人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如果得到的钱款超过所需要偿还的部分,那么需要将多余的钱还给抵押人,但是如果得到的钱财是不足以偿还所欠的债务的话,则需要债务人还清剩下的债务。

但是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债务人不能将抵押财产进行转移,售卖。

如果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出租,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出租关系是不受该合同的抵押权的影响的。

但是如果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后,抵押人才将抵押的财产进行出租的话,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租聘关系是不能违抗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的。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抵押人的所有债务人之中,拥有对于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有着优先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抵押人的赔偿。

但是如果法律对其有另外规定的,需要按照法律的来进行。

并且抵押权人在对其债务人进行债权诉讼维护期间可以行使他拥有的抵押财产,如果没有用该抵押人的抵押财产,那么法律是不会给与抵押权人的保护的。

并且抵押权人可以将其获得的抵押财产给与别人或者用这个抵押财产为别人担保,但是所抵押财产的转移必须和债权关系一起进行转移,不能只将抵押的财产进行转移,而债权还在自己身上。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包括抵押权的定义、设立要件、效力、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抵押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需通过合法的方式,即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抵押权的设立要件1. 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必须是法律上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抵押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等,而动产抵押则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股权等。

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抵押人,即抵押人拥有将该财产设为担保的权利。

2. 债权的存在设立抵押权必须有一定的债权,即债务人需要对债权人具有支付债务的义务。

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

3. 设立形式的合法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一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过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

四、抵押权的效力1. 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合法的要件,否则将导致抵押权无效。

合法设立的抵押权具有约束力,债务人不能以抵押合同的无效为由免除债务。

2. 优先权的效力在抵押权的范围内,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还款时,优先受偿权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五、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范围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抵押物设定为抵押担保的权利的限定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范围应当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确定,并不能超出约定范围。

六、抵押权的处置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处置抵押物的权利以实现债权。

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包括变卖、拍卖、协议转让等。

七、抵押权的保护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一方面,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的违约条款和违约责任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

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管抵押财产和抵押权实现的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

对抵押合同的补正,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记或者其他形式要件方为有效。

但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依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约定内容的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应为有效。

另外,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了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抵押权》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七章抵押权一、抵押权概述《物权法》第179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区别于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财产权利和动产。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区别于需要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

(一)抵押物1.不可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列举如下:(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如“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还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敬老院、青少年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至于是“公立”还是“民办”应在所不问。

若不属于公益设施,如非教育设施或非医疗设施,则可以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般所说的土地抵押实际上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客体不是土地或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首先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房子对中国来说,那可算是一辈子的奋斗目标,有很多很多的人奋斗一生,倾其所有都是为了买一套房子。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

有些人就会想办法,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或者有些人做生意,钱不够,那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那么对抵押权人权利我们了解吗?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二、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三、抵押权人权利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受偿权。

三、抵押权人权利内容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考生复习使用。

(1)保全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A.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B.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C.行使步骤: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 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b、达不成协议的,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 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权人权益

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权人权益

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权人权益一、引言动产抵押法是保护动产抵押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动产抵押权人是指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依法取得对抵押动产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

本文将围绕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权人权益展开论述。

二、动产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1. 权益确权动产抵押权人的首要权益就是获得权益的确权。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确保动产抵押权人利益的基础,通过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合法地对抵押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优先清偿债权。

2. 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权人享有在债务人违约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确保其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这是动产抵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对抵押权人权益的尊重。

三、动产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1. 抵押权优先权原则动产抵押法规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原则。

当债务人违约时,动产抵押权人可以按照其抵押权的优先等级先行清偿债权。

这种优先受偿机制有效保护了抵押权人的权益,降低了风险。

2. 合同的自由约定原则动产抵押法充分尊重动产抵押权人的自由意愿,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权的范围、清偿顺序、利息等方面进行自由约定。

这样的约定使得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3. 法院保护机制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违约时,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寻求法院的保护。

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查封、扣押等,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

4. 公告公示机制动产抵押法规定了公告公示制度,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需要进行公告和公示。

这样可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提供了相关当事人查询权益状况的途径。

四、动产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 流转困难问题当前动产抵押权流转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动产抵押登记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建立更加规范的抵押权登记机构和流转机制,提高动产抵押权的流转效率。

2. 抵押权优先度确定问题有些情况下,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度难以确定,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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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保全请求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
A.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B.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
C.行使步骤:
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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