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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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结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晋人社厅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号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二、继续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认定,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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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产重型燃气轮机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财法﹝2003﹞37号
【发文日期】2003-07-29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
更新。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PPT

Part 03
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增值税优惠
(二)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 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元; 2.从业人数:≤300人; 3.资产总额:≤5000万元; 4.除了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外, 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税务口径
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享 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
企业残保金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 的企业
税务局 工商联
小微企业税收 优惠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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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购买商业保险,用公款为个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1201号【发文日期】2004-11-01【实施时间】2004-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以此次转发的通知为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
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清退小组,人事部门负责对单位(包括工会、单位内各部门)购买的全部商业保险进行界定,财务部门对人事部门认定为属于清退范围的保险进行清退及登记,纪检监察部门对清退结果进行核实后,由财务部门逐级上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2)。
本次报表的填制统一使用久其公司的报表软件,报表参数将放在网上LOCAL-财务司-支出处目录下,请各单位抓紧卸载。
各单位应于2004年11月25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并同时将数据放在网上CENTRE-财务管理司-支出处“公款购保险清退表”目录下。
报送文件的内容包括《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及数据软盘。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各市、县(区、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重点固定资产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核实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动车会计核算信息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做到财务会计信息与资产卡片信息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对于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资产,省级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6号),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在本单位名下。
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
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在2020年底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在2021年2月底前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
原在固定资产项下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单位管控的资产,以及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等参照本通知管理。
山西省财政厅2020年9月23日。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财政局文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银营发〔2009〕116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规范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手续,现将《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9〕4号)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办理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国库的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各区县不再另行确定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代理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及人民银行各支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分别开设“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账号为“371016”,人民银行各支行账号均为“371009”。
工行江宁支行代理区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为“4301015511200310346”,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三、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指定以下六家支行具体承办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江浦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浦口区国税局的业务;六合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六合区国税局的业务;溧水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溧水县国税局的业务;高淳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高淳县国税局的业务;江宁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江宁区国税局的业务;城北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南京市国税局其他分局及南京市地税局各分局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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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免征增值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财法﹝2003﹞55号
【发文日期】1980-01-01
【实施时间】2003-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