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淮师委办〔2013〕23号 - 淮阴师范学院人力资源网

附件1:
人事处权力运行项目、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试行)一览表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力运行流程图
●高校职称评审权力运行流程图
●教职工培训进修权力运行流程图
●人才引进权力运行流程图
●教职工调出权力运行流程图
●教职工调配权力运行流程图
11
●用工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
●工资、津贴发放权力运行流程图
1、工资发放
调整依据包括:
1、 职务职称变更调资
2、 正常、提前晋升
3、 政策性调资
4、 各类新进人员起薪
5、 考工定级、初定职务
6、 转正定级、初定职务
7、 职岗津贴调整
8、 职工去职、调离
9、 其他调资依据
2
(1)形成工资发放数据
●考工晋级权力运行流程图
提交材料包括:
1、个人述职报告
2、资格证书
3、现技术等级证书
4、学历、学位证书
5、论文、获奖证书
●经费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教职工退休权力运行流程图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力运行流程图
●印章管理权力运行流程图
●岗位设置与聘用权力运行流程图。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1. 背景介绍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是江苏省教育厅评定的一种高级职称,是江苏省中学教师的最高职称之一。
获得该职称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能力,还需要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的贡献和成果。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评审的条件和要求。
2. 评审条件2.1 教育背景申报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教师需要具备以下教育背景条件:•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位为教育学或相关学科。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在报名时资格证书有效。
2.2 教学经验申报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教师需要具备以下教学经验条件:•至少有10年中学教学经验,并在教学中表现出色。
•在教学工作中,获得学生、家长和同事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2.3 教育教学能力申报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教师需要具备以下教育教学能力:•具备良好的教学设计和组织能力。
•具备优秀的课堂教学能力,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具备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的能力。
2.4 科研成果申报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教师需要具备以下科研成果:•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教学论文。
•参与过教育教学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果。
•在教育教学领域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突出的研究成果。
2.5 专业发展申报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教师需要具备以下专业发展条件:•在教育教学领域有持续的学习和进修的意愿和行动。
•参加过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3. 申报流程申报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工作总结、教育教学成果材料等。
2.组织评审:由江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3.公示和答辩: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公示,并组织进行答辩。
4.最终评定:经过公示和答辩后,由江苏省教育厅对申报的教师进行最终评定。
4. 评审标准申报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需要符合以下评审标准:•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符合要求。
江苏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称评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江苏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称评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江苏省高职高专院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师职称评聘T作十几年来,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教师评聘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他们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价值得到了公正评价和社会认可,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高职高专院校的改革和发展,职称评聘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相关制度还不完善、评聘方法存在一些缺陷,或多或少地妨碍了职称评聘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了职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上作积极性。
一、江苏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称评聘中存在的问题1.评、聘合--f.1题。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等任务需要所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的工作岗位。
而职称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一种等级称号,是对教师过去学术成就、工作能力的评价和承认,是终身的。
职务是一种岗位,是聘任制的前提。
有岗位才能聘任,离开岗位也就无所谓职务和聘任。
而职称只能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本来评、聘是两回事,评只解决了资格问题,只有聘上才能享受相应待遇,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里评聘合一,评上就等于聘了,实行的是终身制,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
这就使得不少教师岗位意识淡漠,职务,职称概念模糊.以为评上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就终身拥有了该职务。
由于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部分人将工作的重心放在评前的努力上,而一旦得到晋升就感到万事大吉,原有的那种工作热情和动力就销声匿迹了。
尤其是评上正高级职称后。
更变得不思进取,这大大阻碍r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2.重科研轻教学。
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应以教学为主.科研应为生产和教学服务。
而在高职高.专院校职称评聘条件中,把论文数量及发表的刊物档次、课题数量、级别及经费作为硬指标要求的状况十分普遍,存在着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
为了达到职称评聘论文、课题的要求.不少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挖空心思拼凑不见得有多少价值的论文,千方百计拉关系走后f】跑项目。
扬州大学教授基本资格条件试行

扬州大学教授基本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授基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基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二)年龄满50周岁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江苏正高年级讲师评审要求

江苏省高等教育行业正高级职称评审要求一、评审条件1.具备中级职称满四年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副教授职务。
2.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具有博士学位并取得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经历两年以上。
6.有一项国家级课题负责人或核心骨干,也可有多项省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或核心骨干。
7.有一次以上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基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
8.有一次以上学术组织评审上级表彰奖励项目。
二、评审程序1.自愿申报,提供符合条件的论文、学术专著、科研项目等相关材料。
2.经评审委员会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答辩。
3.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价结果,决定评审等级。
4.评审结果经高校团委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评审指标1.科学研究成果(50分):包括SCI/EI论文、专著、科研项目等。
2.教学工作成果(30分):包括教材编写、教育教学项目、教学论文等。
3.学术影响力与社会服务(20分):包括学术交流、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学术组织任职等。
四、评审参考性要求1.科研成果:拥有一种研究成果,或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至少2篇。
2.教学成果:编写或参与编写教材1部以上,获得教师基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1次以上。
3.学术影响力与社会服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及省级以上课题1项或以上,担任学术团体职务1个或以上。
4.综合素质:学术道德规范,具备较强的学术交流和表达能力,师德高尚,师生关系融洽。
五、评审结果按照综合评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级为优秀,B等级为良好,C等级为合格,D等级为基本合格。
取得A等级的评审结果,可晋升为正高级职称。
六、附录1.评审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发展计划、科研成果目录、教学成果目录、学术影响与社会服务目录等。
2.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学科涵盖范围广泛。
3.评审程序和指标以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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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至少有1门为主干课程。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
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
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申报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八条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九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