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发布时间:阅读:2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刑的处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根据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以外,以法定刑为基准刑。
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⑴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⑵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⑶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津高法发【2010】15号 2010年11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证~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1、本细则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其中第一至第三部分可适用于所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对其他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后适用情节的调节比例,再次进行调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⑴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⑵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⑶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最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法律,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内,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可以依照第(2)项的方法,按照下列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以而确定拟宣告刑: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情节;其他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法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量刑的程序规则
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依法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出于自愿且知 道认罪后果的基础上,在查明定罪事实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
6.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认罪但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 查阶段,应当分别查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7.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自诉人举证; (2)被害人陈述; (3)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 (2)、(3)并非量刑事实调查阶段的必要内容。但是,如果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有社会调查报告的,应 当在这一阶段进行调查。 8.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控诉方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 发
量刑的证据规则
1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分别查明对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 节。
13.在量刑事实的证明过程中,为了查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允许使 用能够反映被告人一贯表现或者特定品行、品质的证据。
14.公诉人和自诉人应当就其关于刑罚适用的意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5.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就其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意见提供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依法 调取有关证据。
1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但是起诉或者移 送的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建议 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有关证据材料(或者作出说明)或者进行补充侦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审判机关量刑【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0]6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0]64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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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严格程序规范量刑确保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规范量刑意义重大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即将付之全国法院进行试点,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两个指导意见的背景及其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
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量刑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尚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导致极少数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甚至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科学发展,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把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时代的呼吁,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
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二是量刑规范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就是要引起对量刑问题的高度重视,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理念,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
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有利于解决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和量刑情节没有量化标准的问题,规范裁量权,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实现量刑公正和平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四是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不仅规范了量刑活动和裁量行为,同时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使量刑这个本来是模糊的、很难说明白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起来。
这对于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加强审判质效管理,抵御量刑活动的各种干预,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
前期试点成效明显问:据了解,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在研究和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现如今即将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做了哪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哪些成效?答:较早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首试“量刑答辩”制度,揭开了量刑暗箱操作的面纱,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举办“如何科学、准确地量刑”的专题论坛,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判前说理”制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并试行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制定了《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乃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规则》,等等。
这些法院的探索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定为重大改革项目,目的是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准确量刑,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同时指定江苏、山东高院共同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工作。
在大量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2008年初,王胜俊院长在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上,就提出了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正当的司法需求的要求,多次过问量刑规范化工作。
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
总的来说,前期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开展是顺利的、是富有成效的。
(一)广大刑事法官规范量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各试点法院普遍感受到了量刑规范化带来的好处,进一步增强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
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大大降低。
姜堰市、淄川区、浦东新区等试点法院均为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三)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在试点过程中,裁量权得到有效规范,进一步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裁判说理性进一步增强,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四)得到了党委、人大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项原则规范量刑问: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改革,事关重大,在推行这项重大改革时,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答: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法官裁量权的行使具有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依据,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确保量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使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
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量刑改革之路。
在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规范量刑方法和完善量刑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
我们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主要遵循以下几项指导原则:1.依法原则。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予以明确、细化,甚至在法律框架内有所创新。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对事关全局,决定量刑是否公正等重大原则性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指导各地法院的量刑工作。
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考虑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不搞“一刀切”。
允许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审判实际制定量刑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个罪量刑起点、具体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等。
3.循序渐进原则。
量刑改革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切从实际出发。
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规范和解决量刑问题。
目前,我们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五种犯罪进行规范,因为这些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
同时我们考虑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经验相对丰富的有期徒刑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刑罚的适用进行规范。
4.公开透明原则。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更好地接受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
不但要公开量刑的依据,而且要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理由公开。
量刑指导意见将在逐步试点、深入论证、广泛讨论后向社会公布,在量刑程序上也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5.简便易行原则。
目前,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刑事法官每天都从事着大量的量刑活动,这就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要关注量刑公正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量刑效率的问题。
改革后的量刑方法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容易掌握,量刑过程不能太复杂,量刑标准也必须清楚明确。
完善后的量刑程序必须符合实际,简便易行,操作性强,以有效地解决实际量刑中的具体问题,切实提高量刑效率。
量刑更加公正精细问: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目的是规范裁量权。
那么,是如何规范裁量权的,有哪些重大改革?答:在量刑方法方面。
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
传统的量刑方法可以说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
可以说,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各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应当相互结合,互为补充。
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种,适宜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量刑。
正在进行量刑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践证明,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量刑具有准确性、透明性、可检验性和高效性等优点。
因此,在继承和发扬定性分析方法合理性的同时,应注重以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量刑。
定量分析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
确定基准刑是量刑过程的必经步骤,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必须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基础,确保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而把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的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各种量刑情节作为量刑的调节依据,实行区别对待,以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
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实际上就是对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细分。
二是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
刑法只对量刑情节的适用作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量刑情节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确保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
但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毕竟是一门社会科学,量刑也是专业技能,而不是简单的数学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