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至1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本行董事报酬和津贴标准的方案;(十三)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银行上市文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银行上市文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董事会议事规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保障股东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活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由五名以上的董事组成。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决策权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购重组、分配利润、确定年度财务预算等事项。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会议通知发给全体董事,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资料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注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召开。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地点,应当征得全体董事同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需紧急召开会议,应当征得董事长同意,并及时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章会议的议程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确定议程。
议程应当明确、详细,涵盖本次会议所有需要讨论的事项。
如需要补充议程,应当征得董事长同意,同时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议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取公司经营情况汇报;(二)审议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三)审议公司财务和经营计划;(四)审议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五)审议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事项;(六)审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第四章会议的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议程按照程序逐项讨论、决策。
董事应当遵守议事规则,认真听取其他董事的意见,并依法依规发表个人意见。
董事长应当控制会议的议程和节奏,维护会议的秩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议事,并依法依规对决策内容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各项事项表决和表决结果的记录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会议记录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安排专人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过程中的决策过程、争议、表决结果等内容。
银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是银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和决策的高效性。
下面是关于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一些具体要求和规定:1.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公司主席或行长召集,提前通知所有董事参加。
会议通知应书面形式,并至少提前一周发出。
通知中应注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
2.议程安排:会议的议程应由主席或主管机构(如董事长)确定。
议程应清晰明确,涵盖各项具体议题,并根据紧急程度和重要性予以排序。
3.出席和表决:所有董事都有义务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应提前通知主席。
会议应有足够人数的董事到场,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董事应根据议程依次表决,表明是否支持、反对或弃权。
4.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门的秘书或记录员负责记录所有决议和讨论的内容。
会议记录应准确、详尽,包括出席人员名单、议程、重要讨论内容和决策结果等。
会议记录需在会后进行审阅和认可,并存档备查。
5.决策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应得到全体董事的支持和遵守。
一旦决定达成,相关部门和职能单位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决策有效执行。
同时,应定期跟踪和监测决策的实施效果,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6.保密性: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内容应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所有董事和与会人员都有义务遵守保密协议,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性,以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遵守对于银行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的会议程序和秩序,董事们可以更好地就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银行的长远利益和持续成功。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 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履职方式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 其中: 执行董事4人, 股权董事7人, 独立董事2人。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制订资本补充计划, 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六)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七)拟定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授信、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九)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十)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十二)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四)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十五)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六)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八)负责制订《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二十)按股东大会的授权, 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二十二)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检查并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十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四)制订本行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二十五)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银行董事会议事和决议(制度或办法)

银行董事会议事和决议(制度或办法)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二、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就会议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股东和本行的整体利益。
三、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四、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五、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法定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本行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第五条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审议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四)制订全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决定其报酬,并授予行长、副行长的授权范围;(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八)拟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九)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行长提议时。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运作,加强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和决策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农村商业银行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其管控和监督职能。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进行决策、审议、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召开、决策、监督等事项的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进行、公开透明、高效务实。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以法定人数进行,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任期,由监事会监督。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按照议程、材料和决议的准备、讨论、定稿、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会议准备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材料,由董事长及时确定和通知各位董事。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董事长负责制定,并及时送达各位董事。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确定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成员发放会议材料,并提前确定材料的送达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会议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充分考虑各位董事的合理需求,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会议。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和运作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根据议程及时召开,确保会议时间的充足和集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延期。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明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四条董事长有权决定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嘉宾和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讨论中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询问、解释和讨论。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倾听和尊重各位董事的意见,并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辩论和沟通。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保证各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执行有效的主持和时间管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确保各项决策在公开、透明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并及时记录会议中的重要讨论和决策。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人数进行表决,并确保决议的正确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评价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并向全体董事会成员报告其监督情况。
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xx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保证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科学决策,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其职权,切实维护股东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订,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
在董事会召开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董事会。
任何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如董事会成员对本议事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
第六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也可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事项,并附有关将要审议的文件草案。
第九条如遇紧急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并将载有联名提议召开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及召开的事由、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三)监事会提议,并将载有提议召开会议的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召集人亲笔签名和会议的事由和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四)行长提议,并将载有亲笔签名和召开会议的事由和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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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一般情况下由上一次董事会研究确定下一次董事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定期的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确定后写入会议通知一并印发。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提议召开的,由董事长确定临时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行长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议题由提议人提出,董事长可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和增减会议议题。
第四章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之董事,因故中途退席,应向主持人说明原由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第五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六条பைடு நூலகம்事长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董事会的召开与变更;董事长作出变更召开董事会日期和议项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第七条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内,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第八条本行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情形发生时,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行长提议时;
5、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三章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八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二章
第四条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将主要问题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直接对该议案的会议文件发表意见,涉及银行制定的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需经董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方案等,根据会议文件提交的程序,可以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论证并介绍情况、发表意见,也可以由行长或行长指定的文件起草单位负责人向董事会作情况介绍,介绍情况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该介绍人有义务就有关董事提出的质询作出回答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不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临时议案审议,也不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作出决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该次董事会会议议定时,会议主持人应就临时议案是否提交会议付诸表决,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审议。如需作出决议,代理出席的董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新增议题的表决权委托,代理人的票数不应视作有效票数。除非代理人在委托书中已有类似委托承诺。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规定时限应在传真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涉及财务问题、人事问题、分配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议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2004年1月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联董事的表决不入表决票数。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所决定的事项在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
第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前10天,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行长,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议案作出表决,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同意。该议案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每项决议通过后,由投赞成票的董事或代理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反对和弃权票的董事,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上,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存档(永久保存)。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中途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此前已付诸表决的决议可以征求该董事的意见,并将其表决意向计入已表决议案的表决计票数内。
第十五条非董事行长、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未经董事长或主持董事会的主持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因会议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某项议题时,董事会应予采纳,并作出责成有关方面修改补充会议材料,直至独立董事认为该材料已经充分论证为止。董事会应作出完成材料时限或再次召开董事会的时间,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范围还应包括听取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外部审计提出的管理建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评价报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