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有效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_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_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答: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问: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答: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问: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问:什么是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答: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问: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答: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问: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哪些地区的哪些岗位?答: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容
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对应的;
缩短至5年。
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沪府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八大员劳务员复习题库及答案

八大员劳务员复习题库及答案1、不属于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是()。
A、某单位司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某单位发现王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C、石某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D、职工姚某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答案:D2、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以()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30日;书面或口头B、30日;书面C、1个月;书面或口头D、15日;口头答案:B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报酬。
A、100%B、150%C、200%D、300%答案:C4、提出在全国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机构是()。
A、国务院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中国建筑业协会D、省级人民政府答案:B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A、30天B、60天C、90天D、120天答案:A6、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提出。
A、办公地点B、接待场所C、工作场所D、指定场所答案:B7、下列关于钢材的分类的相关说法中,错误的是()。
A、按化学成分合金钢分为低合金钢、中合金钢和高合金钢B、按质量分为普通钢、优质钢和高级优质钢C、含碳量为0.2%0.5%的碳索钢为中碳钢D、按脱氧程度分为沸腾钢、镇静钢和特殊镇静钢答案:C8、工资结算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索,对当月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工人预付的工费不得低于( )A、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C、劳务人员平均工资标准D、劳务人员上月工资标准答案:A9、关于A公司劳务防护用品,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
A、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B、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答案:B10、总承包企业的劳务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公司( )部门的生产计划,制定劳动力计划草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沪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手续和流程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手续和流
程
1.缴存公积金: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需要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连续缴存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
在申请前,需要提前缴存公积金,并确保连续缴存满2年。
3.填写申请表格: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表格一般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居住证办理处或居住证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平台上获取到。
填写表格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并确保准确无误。
4.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完申请表格后,将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户籍核发所。
核发所通常可以在居住地址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区政务中心办理。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递交给核发所,并等待审核。
5.审核和审批:核发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如存在问题,核发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正。
审核通过后,核发所会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表》和《居住证回执》。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材料。
另外,申请人在居住证到期前办理常住户口手续,以免居住证失效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上海居转户常用十个关键网址

上海居转户常用十个关键网址:1、http://218.242.131.17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信息系统该网站是大家常要登陆的网址,可以显示你的居转户状态,等待受理--受理通过--审核通过进入公示-公示通过2、/上海人事21世纪人才网这是大家最期待的网站,你的名单第一时间会显示在上面,期待吧。
3、http://222.68.19.231/webMaster/ggrs/ggrs_dawtgl.htm上海人才网档案查询该网站可以查询你的档案是否到了,但最好还是电话档案是否到了,这个网站有点慢。
如果档案在各个区的,估计查不到。
不过你办好户口2个月后,一般就能显示你的档案信息。
4、/fwdt/grxx/grxx.jsp社保查询打印社保单子的地方。
密码申请:请带好身份证,到任何一个社保中心和职介所都可办理。
5、/200912333/2009bmfw/cx09.html个人居住证情况信息查询这里会显示你的居住证是否满足84个月。
6、/lz/etpsInfo.do?method=index上海工商局企业查询or/sabicsgs/index.jsp注册后查询该网站可以进行公司查询,可以查出你原来的公司是否注销或者变更,如果这个注销公司涉及到你的社保补缴,那就要去工商局打印注销证明,花费10元钱。
7、/这个就不说了没人不知道的。
8、/2007sxy/2007office/2007grbs/2007ldwq/20070601/index.shtml上海用工记录查询个人登录:身份证号PASS:跟171一样。
选择上海用工。
9、/index.htm申请社保卡后,查询社保卡是否制卡完成,不过最后还是要等居委会电话通知你。
10、/200912333/2009wsbs/xz/03/index.shtml这个很详细的居转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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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
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
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