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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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随着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一次审理解决多方利益纠纷,实现效益最大化。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下所述。

一、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领域,需要分别由刑事和民事法庭负责审理。

这就需要在司法资源配给上做出选择和调整,优先满足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从而导致民事案件得不到合理的处理,影响了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二、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身所涉及的事实比单纯刑事案件复杂,且要求多方协商,因此审理时间比单纯刑事案件更长。

特别是在判决民事赔偿的定额和其支付方式上,当事人往往存在争议,审理难度和时间难度都进一步加大。

这种耗时长的审理过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方任意撤诉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在同一审理程序中进行,并且民事赔偿是建立在刑事法律判决的基础上的,因此,如果民事原告随意撤回起诉,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审理效果失去,无法实现刑事正义的完全体现,容易产生赔偿过低或赔偿不足的问题。

四、民事赔偿标准不合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赔偿的标准往往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而不是由立法机关明确规定。

因此,不同的法庭在案例判决中出现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

这使得赔偿标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五、主体责任不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特别是在制定和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程序中,不少判决者过于集中精力于刑事制裁,未能认真考虑民事赔偿的实现方式,对于倾向于赔偿责任方和方式的判决较少,导致赔偿责任得不到明确界定和实际执行。

六、民事赔偿金额难以实现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两个不同领域,即刑事和民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合有时会导致赔偿金额难以实现的问题。

即使法院判定赔偿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执行程序的限制,赔偿金额仍然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调研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调研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调研报告刑事附带民事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民事权益的纠纷,法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需要,将涉及的民事案件一并审理解决的一种制度。

通过调研了解,我们发现刑事附带民事的适用范围日渐扩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刑事附带民事的适用范围刑事附带民事适用范围涉及到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认定等方面。

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以财产损失赔偿为主的案件占比最高。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损失,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不仅涉及到被害人自身的损失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家庭成员的损失问题。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兼顾这些民事纠纷。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虽然刑事附带民事制度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申请与刑事案件本身多为相对独立的程序,如果不加强协调配合,可能导致起诉和审判环节出现延误。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件量大,给法院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和压力。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到的事实与证据多,审理过程相对复杂,对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向。

首先,应该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协调机制,建立起刑事和民事的衔接机制,将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尽量减少时间上的重叠。

其次,应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明确受理和审理的流程、期限等,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

再次,应该加强法官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对于刑事和民事法律知识的掌握,增加审理案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在维护民事权益、减少诉讼成本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仍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协调机制、完善程序规定、提高法官专业能力,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完善,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精品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精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法院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由于立法内容的相对薄弱,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笔者就目前存在着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法院判定附带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确定了范围才能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准确地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范围。

受案范围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虽明确规定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明确物质损害的范围,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于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该规定第1条第1款指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有种:(1)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对于第一类讲,《刑法》分则第四章中所规定的罪名,均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大部分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如杀人罪、伤害罪、绑架罪以及强奸罪等;对于第二类而言,依照《规定》第5条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大部分犯罪、第三章中的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一部分犯罪,都有可能造成物质损失的,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抢劫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刑事附带民事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问题研究
最终真 正体现 本质 的存 在 。
关键 词 刑 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 图分类 号: 9 5 D 2
赔偿 损 失 司法诉 讼制度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o1-2 .3 10 .522 1)害 人财 产而 使其遭 受 的物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是指 公安机 关 、 司法机 关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在解 决 被告人刑 事 责任 的同时 , 附带解 决 由遭 受物 质损 失 的 质损 失 , 不可 以提 起附 带 民事 诉讼 。犯 罪分 子非法 占有 、 处置 被
被害人 或者人 民检 察院所提起 的 、 由于被 告人的犯罪 行为所 引起 害人 财产而 使其遭受 物质损 失的 , 民法 院应 当依法予 以追缴 或 人 的物质 损 失而进 行 的诉讼 。刑 事附 带 民事诉讼 制度 就 是一 种特 者责 令退赔 。被 追缴 、 赔 的情况 , 民法 院可 以作 为量 刑情节 退 人
21 0 口年 1 己月 ( ) 下
刑事附带民事问题研 究
丁 文 强
摘 要 我国司法诉讼制度 中的刑事附带民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其本质是 以立法为根本,能够更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 权 利, 够更好 的使被 害人在 遭 受犯罪 行为 侵 害之 后造 成 的损 失 可以在 法律 上获 得救 济。但在 实践过程 中, 能 立法 的 简约造
完 善 的体现 。 外, 另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法通 则》 最高 人 民 及 法院 《 关于 确 定民事 侵权 精神 损害 赔偿 责任 若干规 定 问题 的解 经过 分析, 合国情 及 已经制 定 的法 律法 规 , 有效 的途 径就 是 综 最 从基础 上进 行改 善达 到完善 的 目的 。 为从各 国法律 中, 因 英美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缘起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犯罪率也在不断上升,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刑事司法
的一个重要补充,正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
个重要部分,其发展历程也是古往今来中国法律发展历程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附带
民事诉讼制度有其重要作用,它既可以加强对犯罪的打击,也可以保护犯罪的受害者
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课题目标
本课题旨在探究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特点和实施情况,分析附
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局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提出
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推进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三、主要内容
1.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述
2.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和适用范围
3.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与作用
4.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与存在问题
5.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对策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课题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刑事及民事法
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全面的探究,以期准确地反映其
实际情况和法律意义。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加深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探究其与刑事司法之间的
关系,并为完善和推进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指导。

同时,深入挖掘附带民事
诉讼制度的内涵,对于加强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调研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调研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不断增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为了加深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了解,本次调研旨在探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形成原因以及应对策略等问题。

通过对相关数据和案例的分析,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法和实地访谈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首先,对相关刑事附带民事案例进行收集和整理,并搜集了大量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其次,通过实地访谈,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入交流,获取他们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看法和经验总结。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我们总结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

刑法和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和刑事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联,两者的认定需要根据各自独立的法律规定进行。

2. 刑事审判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问题。

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程序的不同使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如何实现民事赔偿的及时、有效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公益属性。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使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相较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舆论压力。

四、形成原因及应对策略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形成原因,我们梳理了以下几点:1. 受害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需求。

在一些侵权行为中,受害人通常会追求对侵害者的刑事追究,认为仅仅民事赔偿不能真正维护社会正义。

2.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动地位。

由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例如证据保全的提出等,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的开题报告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的开题报告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模式,早在我国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就有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用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然而,目前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常常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民事赔偿标准不明确、证据保全难度大、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因此,本研究拟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角度出发,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旨在为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规定。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对措施及完善建议。

2.研究方法(1)文献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学术论文和案例,收集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资料。

(2)实证法: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三、预期目标和可行性分析1.预期目标(1)深入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原因。

(2)分析并总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不足之处。

(3)提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2.可行性分析(1)数据来源可靠:研究对象为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合法诉讼程序,研究数据来源渠道广泛可靠。

(2)研究角度独特: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角度出发,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角度和理论价值。

(3)可行性实现:本研究采用文献法与实证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案例调研和实证分析,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现实可操作性。

四、论文结构本研究拟分为五章,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

概述研究背景、意义和研究内容,阐述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规定。

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概述其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报告

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报告

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论文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刑事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随着社会的开展,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渐突出。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觉察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完善和改良。

一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导致两难境地的出现。

二是在附带民事诉讼进展的过程中程序规定不具体,在处理某些事项时无法操作。

三是刑事局部撤诉后的附带民事问题如何处理。

四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收取诉讼费的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的规定是不符实际的、是不合理的,对审判工作产生了副作用。

五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的问题。

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权纷争,不能因为刑事诉讼惩罚了犯罪就等同于对受害人的精神和物质补偿,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X围。

六是关于物质损失的含义的理解。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关键是必须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要导致的损失。

七是赔偿情况对量刑情节的影响。

但凡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均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X围,被告人赔偿的好坏与否,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是否从轻的一种情节来加以考虑。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准确的提法应当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其一是专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其二是专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其三是专门审理各类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而在民事诉讼本身中自然不存在所谓附带民事问题。

而行政诉讼,因其解决的问题不同,也不附带民事问题;唯有在刑事诉讼中因为有的案件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要承当刑事责任,又要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因而出现了民事诉讼问题;并且,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频繁,犯罪行为对公民经济利益的侵害也越来越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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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e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盟圜睡鎏i竺竺!型!!f叁型查塾垒刑事附带民事问题研究丁文强摘要我国司法诉讼制度中的刑事附带民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其本质是以立法为根本,能够更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能够更好的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造成的损失*-f l-,:Z在法律上获得救济。

但在实践过程中,立法的简约造成了司法的消极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能真正体现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实体上的切实保障。

因此有必要在维护法律的同时,寻找可以完善的方式方法,提出.-aj-}:z构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思路和具体方案,最终真正体现本质的存在。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损失司法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24.0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同时要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兼顾多部法律,那必然对于其要求规范性之高可想而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t“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中的“物质损失”就是本文谈及的重点,也是法律的不完善的体现。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因为他人侵权而获精神损害,但是司法解释又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导源于古代社会赎罪制度中,中国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起来。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规定:第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二,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简介:丁丈强,法律硕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第三,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迫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此外,因物权、债权等民事纠纷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如果真正转到民事诉讼中,便于更好的理解,这才是一种最理想的选择。

经过分析,综合国情及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从基础上进行改善达到完善的目的。

因为从各国法律中,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始终没有设立,日本则是“从有到无”,德国是“从无到有”再到实践中的“无”,这足可以说明,附带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问题,不只是我国才有,进行必要的完善也是符合“国际原则”,具有其特定意义。

(一)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认识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对于范围的笼统性,解决是势在必行的,但是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如果照搬了国外经验,那到底能否适合,还是值得商榷。

这需要在实践过程探索,在基础上改革,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才是足以解决问题有效战略。

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诉的合并审理,既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迅速地解决争议,又可以节省诉讼费用,对由于经济状况拮据的被害人来说,上诉一次就可以解决问题,为什么要用重复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化大为小,化繁为简,这样才能使公民愿意到法院,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我们只有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分析民事诉讼的范围,正确把握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提高对附带民事诉讼更深层次的认识,有利于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可以把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理念以保持稳定和谐为最终目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I』圭塾金三竺!!!!三望型..薹燮●—圈豳圜■■(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等。

犯罪行为中因犯罪而造成的结果可以进行划分。

其中最具上述法律条文进行规定,那么“物质损失”在其中担当的责任代表性就是侵财型犯罪(侵财型犯罪包括盗窃、诈骗、抢劫等)。

就像一座建筑物的地基,打下牢固的地基才有漂亮的房子可以长这样认为是在《刑法》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可以由司法机关追缴或期使用,如果地基因年久受自然破坏,也要对其进行加固这样才是长久之计。

法律也是同样的,经过实践的检验,也会出现问题,那这个时候就要择其优,避其弊。

在立法为根本上,我们研读法条,《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78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9条、第100条又规定“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及“同时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l条将赔偿范围主要限定在物质损失而排斥了精神损害赔偿,第2条规定了“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并且就物质损失在赔偿标准上没有作明确规定。

(三)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存在的问题法条中的物质损失是笼统不清的,上述的经济损失、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在实际案件中就是指同一种,那在案件中往往定性上是最不容易的。

总结法条中最明显的两点就是:1.物质损失就是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2.物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已明确规定了公民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被侵害时,可以采取物质赔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又作了进一步扩张解释,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亲属权、死者人生权等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作为在刑事诉讼中特殊的附带民事诉讼规定了精神损失不在其提起诉讼范围之内,这显然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设定初期就已经存在弊端,那么我们在实践中就应该把重心放在发现弊端为次,改善环节为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解释,“直接损失”或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直接损失”就包括犯罪行为直接作用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人身伤亡,为处理人身伤亡所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它损失,包括夫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者责令退赔后,直接返还给被害人,无需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中,就是因为赃款和赃物暂时无法追回,被害人才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被害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挽回损失,那么法律的侧重而是惩罚犯罪行为为主,虽然是体现法律公正,但是被害人要是得不到保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必然会降低,更进一步在被害人提出刑事诉讼同时还要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也是浪费审判资源,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问题的存在必然存在一定影响,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将赔偿范围中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排斥在外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将赔偿范围中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排斥在外导致法律之间的冲突,破坏了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

第三,不能使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不长久不能成为安定国家的总方针。

因此,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中设置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将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之中符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两便原则,体现其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被告人对赔偿所持的态度也影晌其定罪量刑,因为对被害人的间接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失予以财产形式的补偿,有利于缓和和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和冲突,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制约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通过立法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可以确定在我国重新构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已成为必要并可行的。

三、应怎样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存在的问题好的理念就要应用到制度的设计,理念转变为现实才是最关键重要的,真正实现维护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更JJ u实用,做到为民服务的双优原则。

为了支持间接损失侵财型犯罪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纳入司法实践中,结合我国国情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制度统一制定,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加以完善,明确将由于犯罪犯罪人造成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失)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中,实施赔偿制度改革的方式如下:(一)制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物质损失的范围加以明确,精神损失纳入赔偿规定,精神赔偿优于物质赔偿。

只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只要是犯罪人的犯罪给被害人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在内的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失),原则上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在有的时候比财物的补偿更为重要,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痛苦,其与物质损害并无直接联系。

有的公民就是上的痛苦,导致在工作和家庭中都带来了隐患,很多人为此丢失(下转第127页)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圭塾盒三!!!兰塑里耋i-|-●—圈豳圜-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权的滥用,进而出现反复鉴定、多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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