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2.06.25•【文号】建总发字第112号•【施行日期】1992.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5日建总发字第112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切实做好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经管地质勘探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地质勘查事业发展,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尽快查明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队伍结构调整,开展多种经营,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1、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基金管理部门从事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或执行特定矿种储量承发包任务,由于季节性生产,材料、物资集中购置与储备等原因,出现资金周转不足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2、地质勘查单位、省级地质勘查管理机构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含地质附属厂,下同),为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超过单位的实有流动资金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支持以培育原始创新源,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加强技术储备为主要目标的应用基础研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源头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要求,省财政设立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是指专门用于资助基础研究计划,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该资金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
省基金委下设7个重点学科组,即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医药学科、工程学科和资源环境学科,1主要负责指导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重点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等。
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和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的创新研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为主体。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2等。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0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二)按规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三)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四)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评定、奖励;(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本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发文字号】苏政发[2006]1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8【实施日期】2006.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全省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
建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全省地质工作积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在城市基础地质调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旅游地质资源规划与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但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消费量较大,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部分资源耗竭加剧,矿产资源保障程度降低;基础地质工作比较薄弱,社会服务功能不强,难以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矿产勘查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尚未建立。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的重要时期,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新的发展阶段,切实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地质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地质勘查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管理制度一、前言地质勘查是指对地质资源进行科学的、系统的、综合的、研究调查和勘探,是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基础。
地质勘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地质勘查活动的开展、保障勘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和制度体系。
通过建立和贯彻地质勘查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地质勘查作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勘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并使得勘查工作的成果有效地被利用。
二、地质勘查管理的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严格遵循地质勘查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勘查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综合性原则:地质勘查必须根据勘查区域地质、地貌、气候等综合特征,采用多种勘查方法和手段进行综合勘查,确保勘查成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3. 民主决策原则:地质勘查管理应该尊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尊重民意,充分听取并采纳意见,形成勘查方案和决策。
4. 环保原则: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循环保原则,在勘查活动中保护环境,防止土地资源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
5. 风险管控原则:地质勘查活动中需要将风险管控作为重要任务,保护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6. 合法合规原则:地质勘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相关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确保勘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勘查活动的正当地位和利益。
三、地质勘查管理制度的内容1. 项目审批制度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批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审批程序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勘查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地质勘查工作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勘查方案,确保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勘查方案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勘查人员资格要求地质勘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勘查经验,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勘查工作。
4. 勘查作业管理制度地质勘查作业必须按照勘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必须制定勘查作业计划,并由专业的工作人员监督实施,确保勘查作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10.08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6〕1号
•【施行日期】2016.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地质灾害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6〕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8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6db0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85.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大省级财政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监测与治理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23 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省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监测与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来源包括:(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三)省级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四)省级地勘基金投资收益分成;(五)按省政府规定不予返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六)其他资金。
第四条地勘基金安排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讲求效益、多出成果的原则。
第五条地勘基金的使用范围:(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支出,主要包括:1、《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江苏省地质勘查规划》确定的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前期矿产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重要经济区域、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开展的基础地质、矿山地质、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综合性地质研究项目;3、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承揽国家重点和我省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1、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损失率等,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项目;2、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项目;3、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对表外矿、残留矿回收利用等项目。
(三)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及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项目支出,主要包括:1、已关闭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2、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性地貌景观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项目;3、区域性地质灾害普查、环境地质调查项目;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的勘查治理项目;5、省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动态监测、预报预警项目。
对于《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江苏省地质勘查规划》和《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省级规划确定的重大、重点项目,以及中央财政安排项目要求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安排支出。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安排投资。
第六条地勘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从事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项目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
第七条市、县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申请符合地勘基金使用范围项目的,可以合作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决算审批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下达地勘基金预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审批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招投标等工作,建立地勘基金项目库;(二)组织编报实施地勘基金项目计划与预算;(三)审核汇总省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四)汇总编报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组织地勘基金成果验收;(五)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地勘基金的申报和矿业权核查、协调等工作,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参与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第十条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发布的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资金概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和论证。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日期不少于10天。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量、工作期限、经费概算、预测项目成果、项目承担单位等。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和预算,其中省属单位承担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省国土资源厅。
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相关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资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五条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经费预算,按《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以及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项目实行预决算审查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项目预决算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审查和决算审计结果共同批复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章财务核算管理第十六条地勘基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组成员中,凡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工资性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预决算审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出让、信息通报发布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二)归还贷款本息;(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因不可抗力需撤销或者终止的,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各级财政主管部门须预留10%的尾款,待批复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结束申请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价款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建[2007]4号)规定处理。
省级分成部分补充地勘基金,返还市、县部分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实行滚动发展。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地勘基金绩效评价制度。
按年度对地质勘查成果进行评定,统一发布成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一)虚报项目的;(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有关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地勘基金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