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范本
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七篇)

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甲方(父母方):_____乙方(儿子方):_____丙方(女儿方):_____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_____房屋为房改房,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头协议,由丙方出资两万元整以甲方名义购买后,由甲丙双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待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丙方继承,与乙方无关。
由于丙方长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现了困难,急需钱周转,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征求女婿与儿媳意见后,共同决定改变原口头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资八万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权仍归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该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维修、装璜等,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乙丙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第七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此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给付丙方人民币八万元整时生效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5篇合同范本。
女婿与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财产分割协议范本5篇

财产分割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证明,特制定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涉及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权、债务等所有共同财产。
双方确认已对共同财产进行充分披露,并共同核对无误。
三、财产分割方案1. 房产: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证号为______,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
甲方按照评估价值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 车辆:车牌号为______的车辆归甲方所有,车牌号为______的车辆归乙方所有。
双方确认车辆价值,如有差价,由双方协商解决。
3. 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双方共同确认资产总额及分配比例,按照比例分配。
4. 债权、债务:双方共同确认债权债务情况,债权归甲方所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四、履行方式1. 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办理相关财产过户手续。
2. 甲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_日内支付乙方应得经济补偿款项。
3.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需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为______元。
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5篇

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5篇篇1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解决我们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财产问题,特订立以下财产分割协议:一、夫妻共同财产1. 我们共同持有的房产及其房产证分别如下:(1)房产一:__________,产权份额__________;(2)房产二:__________,产权份额__________。
2. 我们共同持有的车辆及其车辆登记证分别如下:(1)车辆一:__________,车辆号码__________;(2)车辆二:__________,车辆号码__________。
3. 我们共同持有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__________元;(2)股票:__________股;(3)基金:__________份。
4. 我们共同持有的其他财产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财产分割方式1. 我们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财产分割:(1)房产一由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元;(2)房产二由甲方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__________元;(3)车辆一由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元;(4)车辆二由甲方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__________元;(5)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由双方平分;(6)其他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2. 我们双方同意将财产分割的款项在签署本协议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其他约定1. 我们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不存在任何强迫、欺骗等行为;2.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3.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解除本协议;4. 如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范本

租房合同范本简单版(8篇)二、甲方在租期内,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以及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以房入股。
联营牟利。
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甲方负责维修保养房屋,确保住用安全。
甲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另签协议书进行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报抵房租(甲方须到房管机关纳税费)或由甲方分期偿还。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因业务或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装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议定今后处理办法,并另签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房管部门备案)。
六、甲乙双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
七、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
一方如因特殊情况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八、租期届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有优先权,但须另订租赁合同,方能生效。
九、房地产各项税金由甲方负责。
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十、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结清应缴水电费及房租,并将装修及附属设备向甲方点清,如有短少或人为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十一、退租时甲乙双方应会同至区房管机关缴销租赁合同。
十二、如双方因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十三、其它议定补充事项。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半年房租¥_________元整。
2、乙方同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下半年房租¥_________元整。
3、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房押金_________元整,此款将于租赁期满后由甲方返回乙方。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租房合同范本简单版篇2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分配财产协议书范本5篇

分配财产协议书范本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对某一财产持有权益,现基于双方协商,就财产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条款,明确财产分配事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安排,实现公平、公正、合法的财产分配。
二、财产概述本协议涉及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财产描述)。
三、分配原则1.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2. 财产分配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付出及权益比例。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产分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分配方案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分配方案一)。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分配方案二)。
3. 其他分配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相应财产份额。
2.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相应财产份额。
3. 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办理财产分配相关手续。
4.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确保财产分配的顺利进行。
六、法律责任1.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7篇

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7篇第1篇示例: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一、甲方系自愿为继承的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债券、汽车等)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与其他继承人达成如下分配协议:二、甲、乙、丙、丁等继承人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自实际情况,就继承遗产的分配达成以下协议:(一)丙、丁双方接收房产部分的价值共计人民币xx万元,甲、乙双方接收存款、股票、债券等资产部分的价值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各方在签署协议后即刻办理过户手续,领取自己应得的物品。
(二)对于共同债务,各方约定按照各自继承份额分担,并及时清偿,确保不会因财产分配而导致债务产生纠纷。
(三)如果继承遗产中有对外债权债务或诉讼纠纷等疑虑,各方同意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如有需要可寻求法律援助与解决。
(四)各方在签署协议之时均已履行义务,不得追加其他约定,且各自享有继承遗产的法定权利。
(五)如果双方在财产分配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将提交相关法律机构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均保留一份备存,于签署之日才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定制。
希望各方能够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家庭和睦、财产公平。
第2篇示例: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甲方:(甲方名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财产分配达成如下协议:一、共同财产1.1 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以下财产:(1)现金:¥(具体金额)(2)房产:(具体地址、产权证号等信息)(3)车辆:(具体车辆信息)(4)其他财产:(具体描述)1.2 甲、乙双方确认以上财产系双方共同所有,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进行分配处理。
二、财产分配方式2.1 现金分配:双方协商一致,将共有现金按照比例分配,甲方占比(具体比例);乙方占比(具体比例)。
2.2 房产分配:甲方同意将房产归于乙方所有,乙方补偿甲方¥(具体金额)作为房产分配。
遗嘱财产分配范文模板(精选3篇)

遗嘱财产分配范文模板(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立遗嘱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糊涂,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应良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应良律师、陶小平律师进行见证。
遗嘱内容如下:********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刘应良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头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代书人:********律师证明人:***********在场人:********时间:********遗嘱财产分配范文模板(篇二)【标题:遗嘱财产分配范文模板】摘要:本遗嘱范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合法有效地安排个人财产继承事宜。
本遗嘱充分考虑了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遗产合理使用、传承。
特此设立本遗嘱,以达到对财产合理分配的目的。
正文:1. 甲方(以下简称“遗嘱人”)自愿在健康完好的状态下,特立此遗嘱,详细规定自己的财产继承事宜。
2. 遗嘱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股权、债权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财产(以下简称“财产”)。
本遗嘱将针对此财产进行分配。
3. 遗嘱人将财产继承权按照以下方式分配:(1) 遗嘱人首先决定将婚姻生活共同积累的财产全部分配给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
(2) 遗嘱人将房产作为家庭住宅,分配给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无偿使用,并享有其使用权。
(3) 遗嘱人将一定比例的财产分配给其子女,并具体规定分配比例和方式。
试论税务机关代位权的行使

分不再向欠税 人清偿 , 而且 , 次债务人凡是可用来 对抗 欠税人
的一切抗辩权 , 均可 以用来对抗税务机关 。
( 者 单位 : 阳 商 业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作 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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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性 的限 制 , 专属 于 欠 税 人 的权 利 包 括 以 下 几 项 : 1基 于 身 ()
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请求 权 ;2 因人身权被侵 害而 发生 的损 () 害赔偿请求权 ;3 禁止让 与的权利 ;4 禁止扣押 的权利。 () () 3欠税人须怠于行使其权利并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 税 务机关 只有在 欠税 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且给 国家税 收造 成损害时才可以行使代 位权。在欠税人 因宣告破产 而不 能行 使权利 的情况下 , 因其权利应 由破产管理人行使 , 则税务机关 不能行使代位权 , 欠税人所欠税款依破产程序进行 。 4税务机关须有保全的必要 .
试 论 税 务机 关
龚 亮
《 收征管法 》 税 赋予税 收机关 以代位权 。税务机关 的代位 权是指欠税人怠于行使其对 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而对 国家税收 造成损 害时 , 税务机关为保全 国家税 收不 受损害 , 以请 求人 可 民法 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欠税 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税人负担。
对欠税人的效力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 , 首先 , 欠税人 的债权受到 限制 , 即欠税 人不得再对 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 权 , 如免除 、 抛弃 、 让与等。其次 , 务机关 行使代位权时 , 税 欠税 人 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要受到 限制 ,受理 欠税 人对次 债务人起诉的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 力前 ,要终 止诉讼 ; 再次 , 税务机 关行使代位权 胜诉 的情况 下 , 欠税人 应
机 关 发 出催 缴 欠 税 通 知 后 , 不 能 及 时 缴 清 税 款 , 已给 国家 仍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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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作出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完善了债的保全体系,而且也有利于解决三角债问题,还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但是《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其中一个重大的不足就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没有作出规定。
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和审判工作中,如何分配因行使代位权所取得财产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代位权制度的适用缺乏可操作性。
一、理论上关于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的诸观点关于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在理论上有如下几种观点:(1)入库规则说。
这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该制度是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为债务人履行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
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合同的当事人仍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只是代位行使权利而已,代位行使所取得的财产仍归属于债务人。
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由债务人受领之后,再按债务清偿规则理论。
这一观点符合传统债权相对性、平等性理论,但会产生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坐享其成”的现象。
(2)债权人平等受偿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向受诉法院申报债权,以便各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
由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也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所以没有必要要求所有的债权人到受诉法院申报债权。
法院如要求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都申报债权,将使债务人在不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事实上进入破产程序,这无疑将极大的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优先受偿说。
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在其债权范围内就其债权优先受偿。
这样可以避免其他债权人“搭便车”的现象,也可以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更好地发挥代位权制度的作用。
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以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存在着许多争议。
《试拟稿》第72条第3款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
”《征求意见稿》第50条第2款也规定,“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
”但有些地方和部门认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的规定不切实际,建议修改为“扣除债权人的份额后再归债务人”。
由于意见分歧,合同法最终公布时,删去了对入库规则的适用,没有对行使代位权取得财产的分配作出规定。
从《合同法》第73条看不出对入库规则的适用,也没有采用更新的制度。
立法者在立法上没有对代位权的行使所取得的财产的分配作出规定,而留给司法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之后,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
二、实践中对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的分配在《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作出规定之前,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者,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颂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又就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又就被执行人以期债权的执行工作作了专门具体的规定。
可见,我国首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代位权制度,并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所取得的财产享有先受偿权。
但这种优先受偿权权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并没有将其扩大适用于民事实体法。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是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第对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
即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采纳了优先受偿说的观点,突破传统债权相对性和债权平等性的理论,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实际上具有了优先受偿的排他性质。
有学者指出,如果允许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则将使债权在性质上转化为物权,这样既不符合债权的性质,也会损害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也有学者指出,这一规定,不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权利,还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
以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的这一司法解释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不宥于传统,联系我国实际,大胆创新,突破了传统债法的理论,对于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讨债难”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我认为,我国司法解释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一)从立法目的来看,合同法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三角债”、“讨债难”问题。
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行使代位权。
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债权人首先要进行一番利弊得失的分析和思考。
只有在利大于弊,得大于失的情况下,才会积极的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会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债务人是否有到期债权。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业务往来进行一番仔细的调查,而在很多情况下进行这项工作是很困难的,因为债务人是否有债权、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如果已经到期,则债权额是多少在很多情况下是债务人的商业秘密,不会轻易的让人得知。
二是债务人是否有效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以及存在放弃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是否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在不能确定是否能赢得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预付诉讼费,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和法庭上的起诉、应诉等活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即使债权人赢得了诉讼,而依入库规则和债权人平等受偿理论,还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对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会打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
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容易使其“搭便车”,产生坐享其成的心理。
对于债务人来说,也不能对其产生压力,在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会更加消极的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所有这一切,都很难实现代位权的立法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入库规则和债权人平等受偿理论的合理性无疑会受到怀疑。
而优先受偿的观点在此时则可以弥补入库规则、债权人平等偿理论的上述缺点和不足之处(二)从社会预期效果来看,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真正价值都是通过运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体现出来的。
如果继续沿用入库规则和债权人平等受偿理论,不仅在逻辑上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相矛盾,更重要的是不能很好地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很难实现立法者设立代位权制度的社会预期效果。
此时,债权人为维护其利益,只会更多地援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寻求保护,这样《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就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沦落为立法者追求法律体系完善的道具。
而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则不仅更加符合代位权制度的设计初衷和社会预期效果,同时也会在立法原则与精神上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保持连贯,前后一致。
(三)从法律成本来看,债权人如想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进行两个诉讼,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和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对债务人的诉讼。
在第二个诉讼中,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拥有真实、到期的债权,同样是第一个诉讼中法院审查代位权是否成立的先决条件。
法院在对第一个诉讼进行审查时,如认为第一个诉讼成立,则此时第二诉讼也应成立。
因而在第一个诉讼之后,对第二个诉讼进行的审查便没有多大实质内容,徒增诉讼之劳苦,浪费法律资源。
而在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可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这样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诉讼成本,节约法律资源,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我国及时解决“三角债”、“讨债难”的问题。
(四)从法理上来说,在权利保护问题上,应该受到保护的向来是积极行使权利、主张权利的人,而不是消极等待的懒惰者,代位债权人最先“火中取栗”,纵没有与他人分享,亦不悖于公道。
况且法律追求的目标是公平、正义,所有的债权人中先行使债权者,先受益,这不仅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反而正好符合法律公平的价值理念;如果行使代位权的人不能优先受偿,不行使权利的人反而能坐享其成,这正好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入库规则和债权人平等受偿理论缺乏竞争机制,只会导致谁也不去行使代位权,使代位权制度失去应有的功能和意义。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将在债权人之间建立竞争机制,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这样可以及时理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三角债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律上规定了三种救济措施:一是担保制度。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利用担保优先受偿。
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使之具有物权的性质。
二是违约责任制度。
在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此时债权人之间是平等受偿,法律使之具有债权的性质。
三是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运用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笔者认为,代位权处于债权和物权之间,具有从债权到物权的过渡性。
尽管传统的债法理论认为代位权是债权,但其也是具有了物权的一些效力,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代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正因为如此,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
(六)从对债权保护法律机制的发展历程来看,债权保护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正是突破传统的法律规则的结果。
依据传统民法中债法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本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而现代各国纷纷设立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法相对性原理。
那么,在代位权取得财产的分配上,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突破传统的入库规则和债权平等受偿的理论,而代之以更能实现代位权立法目的和社会预期效果的优先受偿规则呢?况且,入库规则和债权平等受偿理论,都是传统债法推理和演绎的结果。
然而,诚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生活并非因为逻辑,逻辑却是因为生活。
在生活的需要下,债权保护机制一次突破传统理论和规则,那么,在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的分配上,生活也会突破传统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建立代位权优先受偿权制度。
(七)从我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看,应该说,对于法律是否需要感受最迫切,或对如何理解法律最具有切身体会的案件的当事人和审理案件的法官,他们对法律需要解释的“发现”可能最具有实际意义,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感受也许最能提示出法律缺陷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