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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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

民法典中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

民法典中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
我国公民是具有财产权利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故意损坏公民财产的,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民法典中怎样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
民法典对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没有规定,⽽刑法规定,故意损毁他⼈的财产,造成他⼈财产损失,数额达到较⼤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审判数额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般为⼀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数额巨⼤(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数额巨⼤(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财物,导致他⼈精神失常的;破坏⽣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引起重⼤损失;破坏⼿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没有规定,⽽刑法规定,对他⼈的财产进⾏故意的毁坏,造成财产数额达到较⼤的,就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侵害人身权益所致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

侵害人身权益所致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

侵害人身权益所致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一、定义本规则定义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指当权利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侵害,并因此受到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使其受到财产损失时,经对方立案询问、补充及查验证据,经法院确认的财产损失。

二、判断标准(一)权利人被侵害的人身权益,即由于另一方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使其受到损害,是指权利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的身体、身心、精神、名誉、荣誉等权益。

(二)直接损失是指与侵害人身权益有直接关联的财产损失,如:被侵害人因受伤给予康复护理费、减少收入、抚恤金等。

(三)间接损失是指因侵害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例如:医疗费用、精神抚恤费、误工费、残疾无生之灾费用、家庭经济损失等。

三、认定规则(一)根据对证据、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责任归属和被侵害人受损失原因评估,结合双方当事人当时的反映,以及损失中受损人负担成本等四个方面,共同确定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一般确定受损失的金额不得超过损失的最大金额,采用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如果经过研究,确定被侵害人的损失金额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则以保险公司标准最高赔偿金为基础,使损失金额不超过最高赔偿金额。

(三)根据受损失的金额不同,法院更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盈亏情况,考虑赔偿的方式和金额,以确保公正的调解和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四、本规则(一)本规则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而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二)本规则不适用于主观恶意或者有意犯罪或违法案件;(三)如果本规则与有签署保险合同有关案件所规定条款有抵触或矛盾之处,以保险合同所约定条款为准。

五、本规则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和修改,并向相关方公布新的规则。

浅析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浅析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浅析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摘要】本文浅析了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在文章对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了定义,并强调了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接着在详细分析了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申请流程以及实践案例。

在强调了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审核的必要性,以及依法追究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责任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了解到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害,并对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计算方法、申请流程、实践案例、审查、审核、责任追究、合法权益。

1. 引言1.1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定义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基于虚假或不实的理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导致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受损的行为。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确保争议财产不被破坏、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损害。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经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才会被执行。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者故意误导法院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平和诚信原则,也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不仅会给被保全财产所有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还会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和困扰。

正确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程序,避免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财产损害,需要依法进行赔偿,并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审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财产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公共设施赔参考当地xx市路政设施损害赔偿处理办法或xx市公路物损赔偿标准物损单位提供承建材料明细单、购买发票、人工费用证明等。

2、私人物品私人物品损害赔偿需提供购买发票、物损证明,调查市场同类型物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被害人所提供的发票、磨损程度,给出一个折旧后合理损失金额。

生活中,我们不仅人身可能会遭受各种各样的损害,我们的财产也是可能受到损害而减少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财产方面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就需要先对财产的损失进行一个鉴定,那么究竟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为您做详细解答。

针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因其受损物涉及面广、损失评估标准不一、技术以有主掌握的尺度相对单一的机动车辆来讲要复杂得多。

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而对于第三方在对财产损毁的赔偿方面往往提出远高于直接损失的要求,有些甚至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处罚性质的赔偿。

由此,给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带来很多困难。

所以,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查勘变的更加重要。

为加强服务观念,夯实基础,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理赔服务体制与评估体系制度,建立新的改革制度与扁平加垂直管理,针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物损,特提出以下处理规定。

▲一、物损鉴定的定义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

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丈量、测绘、鉴定,并确定价值鉴定结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确定损害赔偿,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物损查勘及定损的要求:1、接到报案后,由查勘员对物损状况进行实物查勘、拍照、丈量、测绘记录损害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其中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细目照相,是整个案件的关键。

例如:对于数量较大的物损案件,查勘中要对损失的物品进行分类清点损失数量,并要在照片中清晰的反映出受损程度,特别注意的是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首先要对运单拍照验证,核实运单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是否一致,在出险地进行开箱前后的查勘定损工作,开箱后对物品分类清点,要反映出受损数量,清点后请车主、货主、我司人员三方在损失清单中签字确认。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是指在法律中对损坏财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认定的规则。

在法律赔偿中,对于毁坏财物损失的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确定赔偿金额的大小。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内容。

首先,在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时,需要明确损坏财物的价值。

对于财物的价值,可以根据市场价格、修复费用、残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市场价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能够购买到相同或相似财物的价格,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或专家评估来确定。

修复费用是指修复、复原、重建财物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残值是指损坏财物经修复后所能保留的价值。

其次,对于毁坏财物的损失程度,需要依据损坏程度的大小来确定赔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财物可以分为完全毁坏、部分损坏和轻微损坏三个程度。

完全毁坏是指损坏程度到达无法修复、无法复原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程度,对应的赔偿金额应为财物的实际价值。

部分损坏是指损坏程度较轻,可以通过修复、复原或维修恢复原状的程度,对应的赔偿金额应按照修复费用来确定。

轻微损坏是指损坏程度非常轻微,不需要修复或者仅需进行简单修补即可恢复原状,对应的赔偿金额可以适当降低。

此外,在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的因素。

比如,对于古董、艺术品等具有特殊价值的财物,由于其稀缺性和非物质性的价值,其价格认定需要更加细致和精确。

此时,可以引入专家评估、历史交易价等因素,以确定其特殊价值。

另外,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还需要考虑损坏财物对被损害人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的影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考量。

最后,对于毁坏财物损失的价格认定,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司法机关在处理毁坏财物损失案件时,应当依法认定财物的价值,并根据毁坏程度和特殊情况的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应当保证公正、公平和合理,避免遗漏或不当计算损失,确保被损害人得到恰当的补偿。

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侵权,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侵害别人权利的行为人一般都会处民事赔偿的处罚。

那么关于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么样的?一般涉及到财产的侵权的,一些不动产的侵权,可以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赔偿。

侵权,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侵害别人权利的行为人一般都会处民事赔偿的处罚。

那么关于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么样的?一般涉及到财产的侵权的,一些不动产的侵权,可以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赔偿。

▲一、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计算《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

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

例如,一辆已经开了五年的汽车被毁坏,其全价应当是二手车市场与该种车型及使用年限相对应的价格;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市场的对应价格,可以其他方式计算,包括评估等方式。

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就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一般说来,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

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哪些

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哪些

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法律条款有哪些
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指的是对财产的损害,财产损失赔偿可分为罚款、罚⾦、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详细为⼤家介绍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法律条款有哪些?
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法律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
第⼀百⼋⼗六条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百⼆⼗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六条 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另外,最⾼⼈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直接在判决时予以引⽤。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法律条款的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财产损失索赔

财产损失索赔

财产损失索赔一、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

当我们的财产因为他人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受到损害时,我们有权要求索赔。

本文将探讨财产损失索赔的概念、适用范围、索赔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财产损失索赔的概念财产损失索赔是指当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因为他人的过错、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害时,通过法律手段向相关责任方要求赔偿。

财产损失可以包括房屋受损、车辆损坏、物品丢失等。

三、财产损失索赔的适用范围财产损失索赔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汽车事故:当您的车辆受到他人的肇事行为导致损坏时,您可以向对方索赔。

2. 火灾或水灾:当您的房屋或财产因火灾或水灾受损时,您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3. 被盗或丢失财物:当您的财物被盗或丢失时,您可以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4. 他人过错导致损失:当他人的过错导致您的财产损失时,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产损失索赔的程序财产损失索赔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证据:在提出索赔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您的索赔请求。

包括照片、视频、保险文件等。

2. 联系保险公司:如果您购买了相关保险,可以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其要求填写索赔申请表。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的索赔事项较为复杂或涉及较大赔偿金额,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4. 提出索赔申请: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

5. 协商和解决:责任方会对您的索赔申请进行评估,并与您协商赔偿金额。

在达成协议后,双方可以签订赔偿协议。

6. 法律诉讼: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提起诉讼。

五、财产损失索赔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财产损失索赔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及时报案:对于被盗、丢失或其他刑事责任的损失,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和提供证据。

2. 理性评估索赔金额:在提出索赔申请时,需要对损失进行理性评估,并提供合理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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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轻生跳桥的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损害,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作为本案第三被告的财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公司王女士因工作失意产生轻身念头。

2010年6月22日15时许,王女士只身爬上挂有“行人禁止通行”标志牌的铁路桥。

驾车路过此地的一位先生见状,立刻停车拨打110报警。

接报后,两辆警车来到现场,一位民警登上铁路桥进行劝说,另一位民警则来到铁路桥下的中心车道,右手拿着手机向110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左手指挥着车辆靠边慢行。

17时30分许,驾驶员路某驾驶长臂起重车行至此处。

他听从民警指挥,将车驶入慢车道,以20KM/H的速度跟着前面的车慢慢通过。

就在路某接近铁路桥的一霎那,王某跳下铁路桥,恰好砸在吊车长臂上,继而落到起重车的前保险杠上,背部朝上摔倒在地,路某刹车不及,左前轮轧过王的两臂。

经医院救治,王女士双臂被截肢,经司法鉴定机关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其双前臂毁灭伤属于3级伤残;上颌骨骨折、下颌撕脱贯通伤,双颞颌关节脱位、口腔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9级伤残。

2011年3月17日,王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对驾驶员、车主和承保起重车交强险的财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元。

同年9月26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此案一经法院网络播出,立刻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此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跳桥被车压,驾驶员有无过错,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不应给付机动车责任保险金?成为广大车主、驾驶员以及财产保险公司热议的话题。

本文试图从分析受害人、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三方责任入手,解读受案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其故意行为所造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核心要素是“车辆”、“道路”、“人伤”等,故笔者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原告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人身损害是由其故意追求死亡结果的行为造成。

1.受害人为追求死亡结果,故意进入公路上方的铁路桥。

该铁路桥口竖有铁路交通部门“严禁行人通行”的警示牌,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够理解“禁行”的含义,但王女士不管不顾,擅自上桥,可见其追求死亡的决心。

2.受害人在桥上徘徊达2小时,完全没听民警的劝说。

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原告反复劝说并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但仍然没有改变王女士结束生命的决心。

正如原告代理人庭上所述,原告知道,从铁路桥上跳下去,不是摔死、摔伤,就是被车轧死、轧伤。

3.铁道桥上的环境,不存在意外跌落的可能性。

该铁路桥护栏高度为1.06米,护栏外悬挂着红布标语。

就原告本人的身高而言,这样的高度只有故意翻越护栏跳下,才能落到地面,不存在成年人从桥上意外跌落地面的可能性。

法院通过走访出警民警,证实了这一细节。

4.受害人选择跳桥的位置及时间,表明其追求死亡结果。

该铁路桥下地面,是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化隔离带。

原告选择在交通要道、大量机动车穿行桥下的下班交通高峰时段跳下,说明其主观上刻意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

虽然最终导致伤残,但客观结果无法否定其主观故意。

二、机动车驾驶员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无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严重的人身损害。

那么机动车驾驶员路某是否构成侵权?主观上有无过错,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可做以下分析:
1.本案保险标的车证件齐全、性能良好,属于上路行驶的合法车辆;驾驶员路某的驾驶证合法有效,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车上路行驶的所有规定。

2.驾驶员路某驾驶车辆在绿灯指示的情况下,低速跟随前车依次通过铁路桥,无任何违法违章行为。

3.驾驶员路某在接近铁路桥时看到站在快行道上的民警边打电话边作出手势,路某根据民警的手势改变车道、减速行驶,车速降至20-30km/s。

完全服从民警的指挥,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4.受害人跳桥坠下时先落到了标的车上,后滚落在地被车碾轧双臂,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在正常驾驶中,无法看到铁路桥上的情况,当然也无法预见这样的“祸从天降”。

可见,对于这起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员无任何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这起交通事故,驾驶员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保险公司依法依约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起重车车主向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等。

那么,涉案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责任保险金?
从保险原理上讲,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交强险、商三险,本质上都是责任保险。

既然驾驶员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那么,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就不复存在,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判断,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法律不鼓励任何人以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然后再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无过错的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索赔。

从保险合同的事前约定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商业三者险只有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原告轻生跳桥的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的事实,驾驶员路某、机动车所有人路某某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作为本案第三被告的财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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