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要修德以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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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品格

论法官的品格

论法官的品格什么是法官的品格,法官的品格是什么?法官的品格就是法官的性格、气质、能力的总体特征,它是一种非权利性的力量。

它最基本要求就是:忠于宪法、法律,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维护公平正义。

从现代司法理念上,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上,从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上来看,确定法官应有“公平、公正、中立、权威”的品格,总之,具有优秀品格的法官才能赢得人民的尊重与爱戴,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的提高司法权威。

法官无论是在工作和生活当中,都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胸襟坦荡,严于律己,诚以待人。

正如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当事人为争议的权利、利益冲突起诉到法院后,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公正审理。

但无论你如何公正,你都无法真正保证让发生冲突和对立的双方非常满意,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会将法官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

此时,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也许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

很难设想,一个对人性毫无兴趣,对精神向往毫不关心的人会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官,无论他将法条如何烂熟于心,如何明察秋毫,都难以弥补其内心的苍白。

所以,看似无用的人格魅力在默默地为法官提供着追求公正的动力、创造性适用法律的灵感以及对人类苦难的关注与担当。

在利益与名誉面前,保持平常之心,淡薄名利、宁静致远。

因此,具有良好品格的法官,必然是社会的楷模和精英。

那么,法官作为社会的精英就应当担当引领社会正向发展的使命,就要有“以天下为公”的奉献精神,就要有对党、对人民、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门人”,法官必须具备高于社会普通人的思想境界和卓尔不群的高尚品格。

要怎样才能具备高尚的品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要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

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原则,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我国的法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法官必须有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信念,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这就要求法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培养和造就优秀的政治品质,增强法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性认同,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浅谈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作为一名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因此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政治素质是衡量法官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准,也是公正审判的重要指导。

法官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要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法官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审判作风。

法官作为法律正义的载体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其担负的责任和拥有的权力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超乎常人的品行和素质,也就是必须具备职业道德。

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附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社会公众有理由要求人民法官做到品德高尚、执法如山。

当前,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尽管原因很多,既有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又有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说,无不与一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不高、生活情趣低下有直接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永恒追求。

人民法官是否具有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意义重大。

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是法官公正执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只要有了良好的道德,就会想方设法把案件判得公正、审得及时;而道德品行不好,就会千方百计地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偏袒一方,徇私枉法。

因此要重视道德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和力量,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武装自己,造就“四有”公民,坚持社会主义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由此可见,“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

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诚信,正直,公正,以及社会责任感。

这些品格是司法公正的根基。

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

无数事实表明,唯有诚信正直的法官,才能担当起司法公正的重担。

法官应当忠实诚信。

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公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

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

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

现实中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二、目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令人堪忧,法官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据统计,1998-2002 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 年为2512 人,1999 年为1450 人,2000 年为1338 人,2001 年为1080 人,2002 年1 至7 月有378 人,5 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 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序言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制定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第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

第八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浅谈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

浅谈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

浅谈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李文一摘要:在现代法制国家,法官职业道德越来越受到关注和看重,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发光恶人的荣誉,而且关系到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过程中,研究法官职业道德,倡导“正义”与“公正"的道德规范,是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一、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必备的素质。

良好的职业道德,由法官工作任务的特殊性质决定的,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所实施的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在我国,这种国家意志又是人民意志的凝结,而凝结人民意志的法律无疑是正义的、神圣的.但虽然有正义、神圣的法律。

德法不是一自行也是显然的道理.要把法律的神圣性、法律的正气性体现出来,就需要同样神圣正义的司法活动。

同时,法律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机密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非荣辱。

关系到公民的社会价值评判和行为导向。

因此对法律实施者就必然要提出更多得到的水源要求。

古人云:正人者需先正己,甚为不正虽令不行;甚为正不令也行等等,不仅是为官之道,领导方法,也是对法官的最低要求。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时代的要求。

在我国法官道德的审查实践中,即没有采用大陆国家法官道德统一考试制,也未运用英、美国家律师考查选伍制。

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加之实践中对法官候选人,道德审查的放纵性做法,导致我国法院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尤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启动及加入世贸组织。

经济结构、生产布局和所有到结构的调整以及参加全球化竞争,都将推动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趋势的发展.同时,也会引发社会思想观念的巨大碰撞和变化.在这种碰撞变化中不少避免地滋生和繁衍出拜金主义、追求享乐、贪污受贿等腐败思想和行为.并且会渗透到法院队伍中,人民的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将受到严重挑战.在此背景下,完善法官资格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知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规范和评估

法律知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规范和评估

法律知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规范和评估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其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法官的行为举止不仅代表了个人的品德修养,更代表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因此,法官的素养和道德修养被赋予了极高的重要性,也受到了相关法律规范和评估标准的约束和规范。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是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职业精神等方面的素养。

其具体内容包括:1.专业素养法官首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这包括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理解,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的解决能力,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准确把握能力等。

法官要不断学习、钻研,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案件。

2.公正廉洁公正是法官的天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公正无私,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

同时,法官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廉洁从业,不得为个人私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3.忠诚使命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和法治权威。

法官要有强烈的公仆意识,心怀法治情怀,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制秩序尽心尽责。

4.尊重当事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公正、平等地对待当事人,独立、客观地裁判案件,不得因私徇情,不得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压力。

5.服务意识法官应当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法官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工作者。

因此,法官要在司法活动中服务人民大众,真诚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解决他们的法律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的道德修养法官的道德修养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良好品质和道德操守。

道德修养包括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应具备的正直、守信、敬业、慎言等方面的品质。

1.正直正直是法官的基本品质。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言行举止要合乎常规,不得在司法活动中搞权欲交易、徇私舞弊。

2.守信守信是法官的基本准则。

法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纪律,言行一致,信守承诺,言出法外,行持法则。

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教案

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教案

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教案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道德和规则的遵守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权威。

本文将从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则的内涵、重要性以及培养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则的内涵。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法官的职业道德包括公正、廉洁、勤勉、谦虚等方面的要求。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法官应该在审判活动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利益诱惑。

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法官应该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勤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应该勤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推诿执法。

谦虚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态度,法官应该虚心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水平。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重要性。

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遵守对于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遵守可以保证司法公正。

只有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才能做到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遵守可以增强司法权威。

只有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规则,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最后,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遵守可以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只有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规则,才能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培养方法。

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培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教育培训。

通过组织专门的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法官传授职业道德和规则的知识,培养其遵守职业道德和规则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和规则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规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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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要修德以修身一、四种危险,法官自检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向全党指出“四种危险”,即“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值得我们全体共产党人警惕。

面对这样振聋发聩的告诫之语,作为司法为民的人民法官,我们每一位法官必须率先进行一番自检。

“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这些神圣的誓言你是否做到。

精神懈怠的危险你有没有?你是否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朝气和活力,是否忘记了入党时的那些铮铮誓言,是否面对转型时期的各种诱惑信念动摇,是否牢骚满腹精神萎靡,是否在前进中迷失目标和方向,是否在各类思潮的冲击下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堕落的变化,是否忘记一个法官的承诺和责任,这些你必须得好好地反思一下。

如果有,赶快自省自悟自悔吧,让90周年的红色热潮使你警醒,使你热血沸腾并重新燃起共产主义信念,重新坚定那富强文明和谐的法治信心,重新秉持清正廉洁为民的法律信仰,无怨无悔地投入到能动司法的法律大潮之中,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品德高尚的人民法官。

能力不足的恐慌是否萦绕在你心头?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你是否感到力不从心?身为新时代的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矛盾纠纷,你是否感到手足无措,是否感到知识贫乏,是否对法律一知半解,是否因为某种原因而拖延办案,让公正迟到,是否由于法律水平所限作出过错误或偏颇的裁判,导致当事人对党和政府不满,对法律失去期望。

如果有,那么认真学习吧,学习好政治理论,掌握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让自己站在思想的高度,时刻胸怀大局意识,明确前进方向;学习好法律专业知识,让自己在工作中得心应手,像陈燕萍法官那样,做到情、理、法三统一,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看得见的公正,面对法律,心存敬仰,胜败皆服。

脱离群众的危险,是否存在于你的司法作风当中?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你是否铭刻于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宗旨意识是否已转化为你的执法行动。

在接待每一位走进法院的当事人时,你是否有冷若冰霜的漠视眼神,是否缺乏应有的为民热情,是否高高在上未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是否对群众反映的诉求、疾苦和悲情无动于衷,充耳不闻,是否像陈燕萍法官那样心怀大爱,真诚为民?如果有,那么尽快改正自新吧,让你的每一次司法都心系群众,胸怀深情,更加突出执法为民,更加突出服务群众,更加突出让群众满意,并把它作为你执法公正的正义标尺。

“民”字记心间,司法情饱含,群众永不忘,法力大无边,如此,你的法律之船才不会偏离正确的航向,才会“直挂云帆济沧海”,抵达理想的法律彼岸!消极腐败的危险是否潜藏在你身上?你是否办过任何一件人情案、关系案或金钱案,是否吃过当事人的贿赂大餐,拿过当事人的一条香烟、一瓶名酒、一张购物卡,是否为某些当事人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请托送礼、出谋划策、搭桥引路,是否充当过当事人行贿的“帮凶”,危害过法律的公正和清廉,是否消极地司法,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当成个人私利的“摇钱树”?如果有,请你在滑入犯罪的深渊之前悬崖勒马吧,一切还不算晚,否则,反腐的铁拳会砸碎所有腐败者的金色梦想,让你追悔莫及!如果没有,那么洁身自好,无则加勉吧,望你能严于律己,筑牢反腐防线,不越廉政防护栏,认真遵守“五个严禁”和“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时刻不忘“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守好这通向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法律闪光的优秀法官。

人民法官是我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护航者,也是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与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的法治文明的引导者和建设者,一个富强和谐的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是昂扬向上、贴近民众、远离腐败的。

四种危险,就像危害一个人肌体的四种疾病,每一种都可能是致命的因素。

作为一名法官,对照胡总书记的四种危险告诫,养成定期自检的习惯,十分重要,它是确保一个人和一支队伍不出问题的根本保证。

面对亲爱的党,常怀感恩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抱律己之心,常修法官之德,如此,则法必兴焉,民众之万幸矣。

德才兼备,是法官的职业准则,是法官的人格魅力,是司法公信的重要载体。

“德”是法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行为规范。

“才”是法官知识结构、经验智慧和断案息讼、案结事了、做群众工作、审判管理创新的能力。

德才兼备,方成大器;有德无才,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才无德,必置人民利益而不顾。

总书记亲自树起“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旗帜,是党发现人、培养人、使用人的导向,也是告诫我们修德修身做人、当好人民法官的人生导向。

一、立足“人民”,坚持社会主义司法本质总书记的讲话中提及“人民”一词136次,提及“群众”一词30次。

他饱含深情地忆起党成立于“人民饥寒交迫、备受奴役”之时,“紧紧依靠人民”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对人民的深切情感和对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观点,引申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政治制度,而司法机关作为国家职能机关之一,也肩负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政治使命,也应是“除了人民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司法的人民性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

人民法院应立足本职,创新形式,进一步拓宽民意沟通渠道,积极投身到群众中去,将司法温暖带给人民。

为人民司法,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符合社会主义司法规律。

二、反对“腐败”,保持公正廉洁之司法根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总书记的话振聋发聩。

司法作为定纷止争公正的化身,早已被比喻为泉水的源头,司法腐败较之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并更让人憎恶。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源泉,司法公信才能引领法律权威,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如今,诱惑层出不穷,不廉洁行为仍时有发生,司法系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不懈怠于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司法的纯洁,是司法本身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三、“理论”指引,坚持能动司法道路总书记指出,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

他同时指出当代中国的国情,正经历着的空前广泛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立足于这样的实践,司法机关不再徘徊于司法中立和能动司法间的选择。

司法人民性的本质引领我们在积极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同时提升司法的视角层次,以更便利的方式、更广阔的平台、更完善的措施制度,投身到减少和化解矛盾中,更妥善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因为和谐稳定正是人民最基本的利益。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关系认识论指引下,我们的能动司法理论来自社会实践的需求,也正经受着实践的检验,并会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四、应对“新”形势,开启基层司法新征程其一,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

“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学是公正的学问。

法官则是公正的使者、守护者和实现者”。

在老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

因此作为一名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始终把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要常怀爱民之心。

只有常怀爱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要像宋鱼水同志那样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以德修身”是中华民族先进文化传统的大力弘扬。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直是炎黄子孙耳熟能详的“以德修身”古训。

自古以来我国都把修德视为做人的基本素养,可见道德的修养是人最根本、最基础、终相伴的修身之道。

今天,在中华民族阔步走在伟大复兴的阳光路上,总书记提出要“以德修身”,对我们法官来说,就是要以建设法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和完善为历史重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政治信念,“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为人民掌好审判权,为大局服好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办好案,为人民群众办好事。

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官要以人格魅力来支撑司法行为的影响力,这就是“以德服众”,也就是“正人先正己”。

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应当是一位德高望重、举止高雅、清正廉洁的睿智者。

在司法实践中,在和人民群众的接触交往中,注重“以德修身”,修身养德,坚持做到以亲民、爱民、为民、利民、惠民、安民为本,就能成为平民百姓爱戴、人民群众信赖、不负党和人民期望的好法官。

德才兼备是提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本领的基本素质。

“以德领才、以德润才”,是对“德”与“才”的辩证哲理的透切诠释。

享誉八百多年的著名史学家、政治家司马光在主编的《资治通鉴》中认为:“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十分精到地点明两者相互的关系。

但他也认为“云梦之竹,天下之劲也,然而不矫揉,不羽括,则不能以入坚”。

这是说云梦的竹是品质优良的,如不能锻炼成材,成为强有力的坚实的箭弩,就无用了。

司马光巧以这样的例子,比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和人要历经磨练的必然性,得出“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的结论。

当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要善于磨练自己,要有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才”,该“才”要以“德”领之,以“德”润之,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挟才以行善”,在“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征途中牢牢把握人生的方向盘,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成为一个“死了,他还活着”的人。

反之,一个法官有“才”而无“德”所“领”、不依“德”所“润”,那就难免日渐堕为“挟才以行恶”的小人,待人民群众利益而不理,置社会公平正义而不顾,视神圣审判为意欲,唯满足私欲而枉法,成为一个“虽然活着,但已经死了”的人。

德才兼备,是人民法官能为人民的基本素质。

法官只有一辈子坚持修德以修身,磨砺德才兼备的良好素质,才能切悟“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重大理论和付诸实践的问题,才能使自己成为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法官。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法院队伍,人民审判事业和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就会如日中天,辉煌接续。

其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是严把证据关。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的审查证据。

法院在办理案件中都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坚持实事求是,不纠缠细末枝节,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

二是要严把法律关。

办严格把好法律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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