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因双方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协定不应使用“合法有效”一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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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因双方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一词

法院对因双方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一词

法院对因双方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一词许多民事诉讼中,诉争双方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并无争议,而是在履行合同时对有关事项发生诉争。

一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此不对经济合同作合法性审查,但在判决书中却载明合同“合法有效”。

本人认为这种写法不妥。

法院对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的词语,而应使用“合同成立”的中性词语。

1、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不在于双方有无争议,而在于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无争议的经济合同不一定“合法有效”,有争议的经济合同也不一定是违法合同。

2、经济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查处部门往往是行政机关,如果法院对经济合同不作合法性审查而使用“合法有效”词语,会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虽然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法院只是对民事关系作了裁判,且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有行政处罚权,但对已经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合法有效”的合同,再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确认为违法合同,在实际工作是难以操作的。

因为我国的司法权优于行政权。

3、一些法院对类似案件虽不使用“合法有效”一词,但却载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样是不妥的。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潜台词就是“合法有效”,同样会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法律障碍。

两点建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责任对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不能因双方无争议而放弃审查责任,更不能在不作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轻易使用“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词语。

审判人员对行政法规等规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也可以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

2、如果法院从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而对双方无争议的经济合同不作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因诉争双方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无争议,故本院未作合法性审查”。

度行政执法人员考试

度行政执法人员考试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2017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考试一、判定题(每题1分,30小题,共30分)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以为标准性文件不合法的,正确的处置方式为,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指定机关提出处置建议。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2.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3.行政诉讼案件一概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置的案件和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6.法院不受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7.诉讼期间,不断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能够申请复议一次。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8.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形,自行确信假设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9.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出庭应诉,也能够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10.执行行政强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方法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11.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现场笔录必需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12.行政强制方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也能够实施。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13.执行标的灭失的,终结执行。

()B 错误正确答案:A14.《行政强制法》共分7章71条。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15.实实施政强制方法只能在履行行政治理职责进程中实施。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汤姆是甲国公民,18岁,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后来华旅游,在北京购置房产一套,适逢政府调控,房价有下行趋势,汤姆遂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钱给他,开发商不允,汤姆遂诉至法院,声称其国籍国甲国和经常居所地乙国的法律均规定20岁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只有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属于“禁置产人”,无权购买房产,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关于汤姆是否有能力购买房产一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国籍国法系限削行为能力人B. 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经常居所地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 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中国法系完全行为能力人D. 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有权缔约正确答案:C,2.(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与被害人张某就伤害赔偿等问题进行和解。

关于和解的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B. 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检察人员签字,但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C. 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D.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正确答案:B,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反补贴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 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只能由出口国政府作出B. 反补贴措施只针对有专向性的补贴C.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不得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进行累积评估D. 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仍可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正确答案:B,4.(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选项中,法官的哪一或哪些行为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A. 王法官受理一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正好是他大学同学李某,李某以同学之名邀其小聚,王法官碍于情面准时赴约,聚会情形正好被对方当事人看到B. 某当事人用硫酸致其妻重伤,审判法官对当事人的行径大加批评,全部驳回当事人为自己的辩护,使其不敢再为自己辩护C. 某法官向其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了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D. 某法官的亲戚是一案件的当事人,他进行了回避,只是向亲戚介绍了办案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的一些信息正确答案:A,B,C,D,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周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林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A. 关于周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B. 检察院签发的对周某的逮捕证C. 起诉意见书D. 批准逮捕决定书正确答案:A,B,C,D,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通过几个区段的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了铁路运单,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部分损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豫高法〔2023〕141号•【施行日期】2023.05.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理和判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豫高法〔2023〕14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标题第三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河南省”;涉外裁判文书,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7.06•【文号】法释[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07.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擅自招用劳动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如何从程序上处理的规定。

随着个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国(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他们用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过去高院和劳动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未通过一定程序擅就业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_叶必丰

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_叶必丰

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叶必丰内容提要 本文从制度上简要分析了围绕行政规范法律地位所展开的争论以及司法界的态度,区分了法源和/依据0,论证了判断行为规范是否属于法源的标准,认为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他行政规范并不具有法源地位,非法源性行政规范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应接受司法审查和合法性检验,且这种审查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而不限于行政诉讼中进行,目的在于摆脱行政规范在目前既不被当作依据又不能名正言顺地接受司法审查的困境。

关键词 行政规范 法源 依据 司法审查行政规范,即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¹是不是法源,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从制度上而不是从道义上就此问题再作探讨。

一、对立的理论观点和务实的司法实践行政规范可以分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三类。

其中,创制性行政规范又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创制性行政规范和依授权的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可以分为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和自主解释性行政规范。

º对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理论上并无争议,一致认为是法的渊源,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

但在司法界看来,这种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在我国当前还具有较大的行政随意性,因而不赞同给予其与其他法律解释相同的法律地位。

正在起草拟定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0(讨论稿)第2、4条,给予了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以法源地位,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对于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该规定第5条只给予其/参照0地位,并应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合法有效。

对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理论争议,主要集中在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以外的行政规范上。

有不少学者主张,行政规范都应当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来对待。

»也有许多学者明确反对。

¼笔者曾经提出一种折衷并区别对待的观点,即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以外的行政规范并不当然属于行政法的渊源,只有当其构成一个行政惯例时才是行政法的渊源;½创制性行政规范可以与准用性法律规范相结合而成为依据,¹º»¼½同¹,第84、10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
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1996年11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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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因双方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一词-
许多民事诉讼中,诉争双方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并无争议,而是在履行合同时对有关事项发生诉争。

一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此不对经济合同作合法性审查,但在判决书中却载明合同“合法有效”。

本人认为这种写法不妥。

法院对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的词语,而应使用
ﻪﻭﻭ1、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不“合同成立”的中性词语。


在于双方有无争议,而在于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无争议的经济合同不一定“合法有效”,有争议的经济合同也不一定是ﻪﻭﻭ
2、经济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查处部门往往是行违法合同。


政机关,如果法院对经济合同不作合法性审查而使用“合法有效”词语,会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虽然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法院只是对民事关系作了裁判,且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有行政处罚权,但对已经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合法有效”的合同,再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确认为违法合同,在实际工作
3、一些法是难以操作的。

因为我国的司法权优于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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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对类似案件虽不使用“合法有效”一词,但却载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样是不妥的。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潜台词就是“合法有效”,同样会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法律障碍。

ﻭﻭﻪﻭ两点建议:ﻭﻭﻪﻭ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责任对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
审查,不能因双方无争议而放弃审查责任,更不能在不作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轻易使用“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词语。

审判人员对行政法规等规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也可以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

ﻪﻭﻭﻪ2、如果法院从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而对双方无争议的经济合同不作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因诉争双方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无争议,故本院未作合法性审查”。

这种表述方法,由于未对经济合同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如果该经济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机关可以继续调查处理。

如果该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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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则自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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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因双方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一词/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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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民事诉讼中,诉争双方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并无争议,而是在履行合同时对有关事项发生诉争。

一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此不对经济合同作合法性审查,但在判决书
中却载明合同“合法有效”。

本人认为这种写法不妥。

法院对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的词语,而应使用
1、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不在“合同成立”的中性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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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双方有无争议,而在于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无争议的经济合同不一定“合法有效”,有争议的经济合同也不一定是违
2、经济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查处部门往往是行政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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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如果法院对经济合同不作合法性审查而使用“合法有效”词语,会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虽然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法院只是对民事关系作了裁判,且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有行政处罚权,但对已经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合法有效”的合同,再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确认为违法合同,在实际工
3、一些法作是难以操作的。

因为我国的司法权优于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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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对类似案件虽不使用“合法有效”一词,但却载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样是不妥的。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潜台词就是“合法有效”,同样会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法律障碍。

ﻪﻭﻭﻪﻭ两点建议:
ﻪﻭﻭﻪ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责任对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不能因双方无争议而放弃审查责任,更不能在不作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轻易使用“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词语。

审判人员对行政法规等规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也可以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

ﻭﻭ2、如果法院从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而对双方无争议的经济合同不作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因诉争双方对已
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无争议,故本院未作合法性审查”。

这种表述方法,由于未对经济合同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如果该经济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机关可以继续调查处理。

如果该经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则自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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