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领域。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特有的,作为其构成要素和功能基础的重要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它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法的功能起着决定性的导向作用,是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核心。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保护为目标,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保护竞争公平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
竞争的公平性要求竞争的参与者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权利与义务要相一致;各种市场主体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对竞争中的弱者应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竞争公平原则,不仅反对和限制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三、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经济发展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宏观干预的基本目标之一。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福利水平提高为根本目的。
它要求经济法以效率为先导,以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为价值目标,并把有效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
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布局,建立和健全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机制和秩序。
四、保障经济安全原则保障经济安全原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确立防范和应对经济风险的制度,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特点以及外部效应等都可能引起经济安全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有多个含义。
首先,经济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指的是社会生产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最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作用包括:规范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主体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民经济结构合理化;规范收入分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主要内容和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介绍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其中涉及到经济法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等方面。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范,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通过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既是国家治理经济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二、经济法的分类根据经济法的不同内容和对象,可以将其分为多个子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法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法包括商事法律制度、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商业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等。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2. 劳动法劳动法是研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劳动法涉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良性运转。
3. 金融法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分支学科。
金融法主要涉及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服务法等方面。
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5. 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行政法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监察等方面。
经济管理法主要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产权保护等方面。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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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执行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步骤,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步骤。 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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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 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的分类和作 用
企业法律制度
01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02
企业的分类和组织形式
03
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04
企业变更、终止与清算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公司的分类 和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 机构与职权
公司的财务 会计与审计 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与监管
介绍社会保险的实施机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概述
介绍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以及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优抚概述
阐述社会优抚的基本概念、对象和内容,以及社会优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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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内涵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内容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但是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
市场秩序规制法: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宏观经济调控法: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审计法、会计法、价格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概述2.除宪法典之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相关法律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调整行政关系。
包括: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经济法刑法部门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定义1、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新经济行政论: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3、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理解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个集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规制关系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特征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统一经济权力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主要产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者缺一不可)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益、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保证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学科,包括独立的法律原则、理论和方法。
2. 经济法是一门宏观细微兼顾的学科,既关注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也关注个体行为的微观管理。
3.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强调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法律适应经济变革和实际需求。
4. 经济法是一门国际化的学科,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使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市政法规,但经济法的体系建立始于现代,经历了以下阶段: 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级阶段,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形成和确立了财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经济法领域的法律体系。
2. 二战后的重建时期,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特点,通过国家审批制度、计划经济制度等手段实施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
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引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法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调节型”向市场经济时期的“法制调节型”过渡,法制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4. 当代经济法发展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分类按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民法经济法:主要指财产、合同、公司法等民法领域中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经济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刑法经济法:主要指在经济活动中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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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内容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经济信息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权利义务(法定、合同约定)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组成要素
主体
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 行为 财、物 科技成果 资格 责任
经济组织法 企业法、公司法等 市场调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产品质量法、工 业产权法、价格法等 宏观经济调控法 产业结构调节法、计划、投资、国有资 产管理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劳动法、环 境法、自然资源法、进出口贸易管理法等 社会分配法 财政税收法、劳动报酬法、社会保障法等 ---摘《经济法学》目录
四 代理制度
概念特征 适用与不适用的范围 代理种类 注意事项 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间接代理
1、概念、特征
三 自然人与法人制度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住所 为保护当事人利益设立的两种制度
监护 针对 两类人
无行为能力
制两 度种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限制行为能力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状态的、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安乐死)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有: (1)平等性 (2)法律赋予性 (3)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 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合川市法院因无法律依据,无法判决;该市公证部门也因 无明确法律依据,无法公证婴儿监护权随养育而转移。经过 多方协调,艳香所在村的村委会根据民法通则,指定婴儿的 外公外婆李芬、龚贤淑为其监护人。然后,由李氏夫妇根据 相关司法解释,与涪陵区社会福利院签订了婴儿的监护权和 送养权转移合同,委托后者抚养婴儿。 目前,李芬、龚贤淑夫妇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已准予撤 诉。婴儿现在涪陵区福利院抚养。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
发生、变更、终止
行为人具备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和形式均合法
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
前提是必须由法律规 定将它和一定的法律 后果联系起来
法律行为
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
法律事件
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
人的行为:合法;违法
客观现象:自然的;社会的
例:
法律行为,受合同法 的保护和监督 ——在双方形成一系 列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性 普遍性
可预测性
用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
可以做什么 应当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
法律是什么?
我们如何认识法律?
恶法是法吗?(法律不是驭民之具)
如何看待孙志刚事件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注意与法系的区别)
宪 法 及 宪 法 性 文 件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经 济 法
社 会 法
刑 法
诉 讼 法 程 序 法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 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经过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 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经过法院宣告
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
2002-03-08
1、失踪人张和平原是某市达光化工厂的技术员。 1981 年 3 月,张去外
地出差,一去不归。张的家属和工厂多方查找,仍杳无音讯。 1986 年 3 月 18 日 ,张和平所在工厂为停发张的工资,并将其除名,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和平 死亡。 2、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 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 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 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 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问: (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
宣告死亡公告
本院受理 何庆如 申请宣告曾丽萍死亡一案,经查:曾丽萍, 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顺德市人,原住广东省 顺德市大良区金山居委会鸿图新村22座4楼12号,于199 6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曾丽萍本人 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 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三)监护 (四)住所 1.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 所。 2.住所在法律上的意义: 3.住所的确定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监护
1.监护的概念与意义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2.监护人的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 定 3.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 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 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 自然人与法) 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自主支配)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问题: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有何区别?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开办单位对其债务是否 应承担责任?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权利义务的载体
经济职权; 财产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 请求权
物
1.物的概念与特征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客体,物是指能为民事主体所 实际支配和利用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 (4)种类物与特定物 (5)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8)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2、经济法起源简介商法
诸法合一 民法
刑法 民法
加 剧
经济法 商法 民法
中小资本家反对 失业社会动荡
竞 争
垄 断
基本矛 盾尖锐
经济危机 周期性暴发
垄
断
经济法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的产物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 美国以《反垄断法》为其经济法的核心:一般认为,
现代意义的第一部经济法为1890年的《反垄断法》
张三有一批木材,李四要购买,签订了合同。
法律关系成立了
主体、内容、客体
张三的木材被雨淋了,双方协商降价 张三在运送木材途中遇到大雪封路,不能如期送到
法律关系变更了
法律关系的保护 张三如期交货,李四依约付款
法律关系终止了
案例分析
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 一日偶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 品销售的有限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则是一个做服 装生意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 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 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 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 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 期款还缺 2 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 6 个月。王 明满口答应,说几后给回复。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导论 经济法律关系 自然人制度 法人制度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一 导论
法的概念、特征 法的体系 经济法简介 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法的概念、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具有国家意志性 具有国家强制力 是特殊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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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某,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 2 万元。张 某说他手头有现金 1.5 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 红借。陈红不在,但其不满15岁的妹妹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 陈红的妹妹从家中柜里取出 5000 元借给了准姐夫,次日,王明电话告 知陈红,陈红未表示反对。随后,王明将借到的 2 万元交给李刚,李刚 写了一张借据。 转眼 6 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 李刚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在 3 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伤了 头部,因受到剌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 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 张某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某保证 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 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 1.1 万元,购买时两人各 出了一半),其同意。 嗣后,王明又来到李刚家,看到的却是李刚的遣像。李刚已遇车祸身亡, 且未留有遗嘱。李刚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