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识《人民武装警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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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论文:浅谈《武警法》宣传教育

课题研究论文:浅谈《武警法》宣传教育

152873 教育理论论文浅谈《武警法》宣传教育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是公法公法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的,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并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同时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的一类法律[1]。

《武警法》显然属于公法范畴。

公法具有明显的国家特征,属于绝对强行性规范,即所有的人,无论个人还是法人、机关、团体等各单位都必须一体遵行。

在《武警法》的条文中,多次出现“应当”、“不得”等词语表达,这些词语强制性意义明显。

例如,《武警法》第18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这里的“应当”就应理解为“禁止不做”,也就是说“禁止武警人员不进行施救”;或者表达“必须做”,遇民众需要救助,如果武警人员袖手旁观、故意推诿、逃避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则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相对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认定为犯罪,可处刑罚。

这种强制性不仅对武警部队具有规范作用,对与武警部队相关的人员、组织和机构同样具有法律规范作用。

《武警法》第27条规定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

这里同样出现词语“应当”这种强制性表达,即为执勤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是其法定义务,如违反次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武警法是武警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对部队宣传教育中,武警法的教育不能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法典的阐释,武警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武警法特指武警法法典,该法典38条,3千余字,其中含有大量的准用性、委任性规范,单进行法典的教育,许多人会感到操作性不够,甚至无所适从,所以必须结合武警部队执行任务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的教育,也就是要按照广义的武警法进行教育,广义的武警法是指所有规范武警部队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组成的法规制度体系。

《人民武装警察法》若干问题评析

《人民武装警察法》若干问题评析

《人民武装警察法》若干问题评析李佑标【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6)001【摘要】2009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同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该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武警部队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人民武装警察法>并非尽善尽美,仍然存在着进一步需要完善之处.就其中的立法依据、调整范围、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授权立法以及法律责任的设定等问题加以评析.【总页数】3页(P36-38)【作者】李佑标【作者单位】武警学院,边防系,河北,廊坊,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E266【相关文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刘锡荣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9年8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0年6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J],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6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J], 刘季幸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J], 王宁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立法完善

论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立法完善

论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立法完善本文阐述了目前学术界对人民武装警察权利概念的界定,分析了目前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立足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对完善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权益保护立法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丰富权益内容;二是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标签: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立法人民武装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其职业具有高风险、高强度、高奉献等特性,需要从立法上完善对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保护。

目前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立法存在立法分散、内容不系统、缺乏操作性、实践中难以付诸实施等弊端,应当进一步丰富权利内容,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一、人民武装警察权利概念界定博登海默曾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 [1]要研究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立法保护,首先必须界定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概念,这是理论基础。

目前学术界对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定义有两种代表性观点:观点一:现役军人权利说。

《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 由此可见,《武警法》以“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的方式概括了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因而,学术界将“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作为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界定的通说,认为人民武装警察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所有的利益。

观点二:利益补偿说。

根据权利义务平衡说,“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然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

” [2]这一观点认为公民自从成为人民武装警察时起,其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上述限制或者剥夺,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来说,人民武装警察权利是国家法律对他们承担的特殊义务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补偿。

二、目前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1、过于分散、笼统,操作性较差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笼统。

武装警察部队使用武器警械的警察法思考

武装警察部队使用武器警械的警察法思考

武装警察部队使用武器警械的警察法思考【摘要】武装警察部队在和平时期执行执法任务时因职务需要而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执法行为。

应当相关法律及法规来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

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因此,合理规范地适用比例原则对武装警察部队执法行为进行规制是必要地与合法的。

【关键词】武装警察;武器警械;比例原则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从职责上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战时情况下,武装警察部队是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履行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军事斗争的职责。

另一个方面是和平时期的职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和平时期,是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警察权力的武装力量。

具备着执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权的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法律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执法行为,依照《武警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执行勤务保障等职责时,可以使用武器警械。

与所有的执法机构一样,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法律时也会面对危险和阻力,而克服这种阻力,达到执法效果,不仅要靠官兵们的参与,针对必要情况借助合理的武器警械,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危险甚至伤亡,而且可以达到合理执法、规范执法的效果。

而由于武器警械是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有一定危险性的执法手段。

因此对于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的法律性质,使用法律的层级,使用行为与所面对危险的对应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很大争议,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执行法律时的法律地位上来讲,武装警察部队在作为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国家执法权的力量出现时,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可以使用警察的概念来进行规制。

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是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警察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

而警察所使用的警械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制服性的警械,另一种是指约束性的警械。

我国武装警察权利保护的现状与特征

我国武装警察权利保护的现状与特征

我国武装警察权利保护的现状与特征[摘要]有关武警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文章以《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的第22条为出发点,浅析了我国武装警察权利保护的现状与特征。

[关键词]武装警察,权利保护《武警法》第22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武警法》对于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规定仅此一条,计78个字,主要是指示性的,需要依赖《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障。

《国防法》关于军人权益的有6条,共计541个字;修改后的《兵役法》关于军人权利的有13条,共计2597个字。

显然,在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说明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处于一个次要地位。

事实上,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是否充分,能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保障是关系到武警部队建设和遂行任务的大事,是关系到能否充分激发每一名人民武装警察的战斗力的大事。

《武警法》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对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作过多的规定,这就需要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

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目前我国现役武装警察权利的内容体现为四个重要特征,可以总结为“四个并重”,分别是:一、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并重——是军人,也是公民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人民武装警察也是一样。

军人除了享有普通的公民权利外,还应当享有专属于军人的权利。

德国《军人法》第6条规定:军人的公民权应予以完全的维持,尤其是积极与消极的选举权。

除非在法律明白限制外,应予保障之。

西方国家大都通过法律确定军人的特殊公民身份,并立法保障其权益,我国也不例外。

(一)军人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的一般权益由国家宪法和一般法律赋予,主要包括:人身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言论出版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与质询的权利)、军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知识产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军人的诉讼权利(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

武警法学审视之我见

武警法学审视之我见

武警法学审视之我见作者:叶祺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武警法学研究工作需要向深入、全面发展,就需要对武警法学进行科学定义,武警法学同时有学科和学说两个内涵,我们要坚守政治高地,深入深刻研究,不断推进武警法学学科发展,打造出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武警法学内核,实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目标。

关键词:武警;法学;审视《人民武装警察法》颁布以来,各类、各式关于武警法的研究层出不穷,武警院校更是将武警法学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总部机关明确将武警法学定为重点发展学科。

武警法学学科的定为如何,如何构建新时代武警法学内核已成为当下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武警法学的起源故事武警法学的存在,已是圈内研究人员的一种共识。

但外部单位却普遍不认同这种观点。

1995年管理体制变化,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开始尝试将武警内部学科与解放军成熟学科接轨。

其中就存在认为军事法学学科下设的内卫法学学科这一现象。

后来,武警法立法需求强烈,内卫法学逐渐被武警法学取代。

2009年《武警法》正式颁布,因武警法学与武警法典最为接近,后来就慢慢被学术大家认可了。

就在此时反对的声音也出现了,因为武警法学成果表述不准确,论述不充分,未得到公认,学术方面缺乏权威认知,更有认为武警是主体,以主体为研究对象不能服众。

我们认为如果充分论述内卫法学是可以的,但武警法学的提法也可以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

第一,《武警法》颁布以来,武警法学逐渐得到认可和熟悉,更易形成共同认知。

第二,武警法学需要研究内容很多,国内有平时、战时的复杂属性身份需要研究,国外,很多国家也有类似力量在执行任务。

第三,调用更多资源来实现武警部队主体的武警法学研究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选择。

二、学科与学说的双重属性武警法学究竟能否作为学科来论,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

武警部队对武警法学的需求,专家学者应当重视起来,深入研究该问题。

我们认为,科学的确定是法学教育机构的工作,要将一个法学理论确定为学科,并不需要在理论上深究,而关键在于教育的需求上。

浅谈《武警法》宣传教育

浅谈《武警法》宣传教育

浅谈《武警法》宣传教育摘要:《武警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武装警察部队组织、任务、权利、义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发展,加强《武警法》的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武警法》的重要性、现有宣传教育措施的不足、加强《武警法》宣传教育的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1. 《武警法》的重要性《武警法》于1995年出台,主要规定了武装警察部队的组织形式、任务、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装备、力量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因此加强《武警法》的宣传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2. 现有宣传教育措施的不足目前,《武警法》的宣传教育措施主要包括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宣传活动、开展专题宣讲、制作宣传片等。

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传《武警法》的作用,但仍有以下问题:•宣传方式单一。

目前的宣传教育主要采取文字宣传和口头宣传的方式,缺乏多样化和互动性,不能很好地吸引和引导受众。

•宣传对象狭窄。

当前的宣传教育主要面向武装警察部队内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而没有将宣传面扩大至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不能很好地推广《武警法》的内容和意义。

•宣传效果不佳。

目前的宣传教育虽然覆盖范围较广,但宣传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是受众数量有限,另一方面是宣传内容过于晦涩难懂,难以引起大众的认可和重视。

3. 加强《武警法》宣传教育的途径为了更好地推广《武警法》的内容和意义,需采取以下措施:3.1 创新宣传方式在宣传方式上,可以适当引入视听、互联网等多媒体手段,创新宣传形式,增加互动元素。

例如可以制作宣传动画片、创设模拟演习等活动,吸引人们的关注和参与。

3.2 扩大宣传面在宣传面上,可以扩大宣传范围,将宣传对象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尤其是学校、社区等群体。

可以邀请相关媒体参与宣传,配合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3.3 突出宣传重点在宣传的内容上,应重点突出武装警察部队的使命和职责,强调其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试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试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民武装 警 察法 》的制定 是 规 范 和保 障武 警 部 队 人
履 行 职责 使 命 , 护 国家 安 全 和 社会 稳 定 , 障 公 维 保 民、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 益 的 必然 要 求 。笔 者
群众直 接 行 使 的 , 是 由有 关 国家 机 关 行 使 , 人 而 但
年 的 中国武 警部 队在 处理 突发 事 件 、 维护 社 会 稳定
其 立 法 历 程
( ) 法依 据 一 立
法 的生命在 于运 行 , 的价 值 在 其运 行 中得 以 法 体 现 和实 现 。 因此 , 任何 一个 社 会 中 , 律 对 社 在 法 会 生活 的实际影 响 都体 现 为法 律 本 身在 自我 修 正 、 自我完 善 和 自我 发 展 中 的实 际被 主体 加 以运 用 , 亦 即表现 为 法 律 运 用 的 不 同方 式 和 不 同 环 节 。 其
需要 , 是规 范和保 障武警 部 队履 行使 命 的需 要。 同 时 , 也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武装 警 察 法》的制 定 见证 了中国法治发 展 的足迹 , 显 了法 治 的力 量 , 彰 必将 在 法 治 中 国的 建设 过 程 中发挥 其 积 极 作
用。
关键 词 : 民武装 警 察法 ; 法 治 国方略 ; 人 依 法治 中 国
中 图分类号 : D 0 2 F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3 8 2 1 ) 2— 0 3— 6 10 5 7 (0 1 O 0 2 0
法律 不仅是 制定 的 , 是运 行 于 社会 现 实 生 活 更 中的 。因而 “ 我们 应 当关 注 社 会 现 象 , 定 它 们 保 确
2 1 年 3月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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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识《人民武装警法》
【摘要】近年来,武警部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用兵频率越来越高,情况处置难度越来越大,这些都迫切要求提供
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9年8月27日颁布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关键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用价值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武警官兵有效履行职责使命、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有重大作用和意义,标志着武警部队建设和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该法律将使武警官兵执行任务做到师出有名、处置有据,体现国家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

若想用好《武警法》,就需要理解《武警法》的实质;因此,笔者结合法治思想,从法理学的角度,谈一点学习《武警法》的认识。

一、武警法的特点
武警法是一部适用于武警部队的专门法,是规定武警部队的性质、地位、职能,规范武警部队及其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武警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

武警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其他具体规定武警部队职责任务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

第二、具有公开性。

武警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的性质、权力和义务。

第三、具有稳定性,武警法作为武警部队据以履行职责的依据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才能确保其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社会作用的实现。

第四、具有明确性。

作为规定武警部队职责、义务、权利、保障措施的法律,其内容必须明确,才能实现武警法创制和颁布的宗旨和目的。

第五、具有交叉性。

由于武警部队既具有军队的性质又具有警察的性质,在军事法和警察法的附则或者例外性的规定中都有关于武警部队适用该法的情况。

因此,武警法与军事法和警察法具有密切的联系,武警法是两者的交叉法。

相对于军事法和警察法来说,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二、武警法的作用
武警法从法的分类角度看虽然是一部特殊法,但其仍然有法律的基本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武警法》则是武警部队整体行为的指导。

2.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
律意义进行评价。

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

评价的标准包括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武警法》是武警部队履行职责的尺度和标准。

3.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武警法》也同样预测了其适用主体间的行为后果。

4.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法律具有强制作用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武警法》的强制作用则体现为以合法的暴力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5.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武警法》教育人们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其第一要务,武警履行职责时神圣不可侵犯。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1.分配社会利益
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武警法》确保社会利益分配后的社会秩
序的正常运行。

2.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武警法》确保解决社会纠纷整个过程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武警法》以合法的方式,用武力保证社会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武警法的价值
武警法的价值,是指武警法这一规范体系在与主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积极意义。

武警部队担负着国家赋予的执勤、处突、反恐等安全保卫任,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武警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秩序安全价值。

秩序价值是法的其它价值的基础”秩序对于法的基础价值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成立的,即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从社会的视角来看,其他所有的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期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的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
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武警部队的基本职责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而武警法作为武警部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自然具有秩序价值。

其具体表现在武警法本身是对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对武警部队与领导部门、目标单位、公安部门等的关系及其行为模式进行了规定,构建了一种秩序模式。

二是权利保障价值。

武警法的权利保障价值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没有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就没有社会和谐。

武警法的出台,为武警部队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它的更本目的,仍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权利,保障人权。

这是由于,武警部队履行职责,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则是人们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武警部队从根本上是为人民利益提供保障的。

三是正义价值。

正义价值是法的社会价值的最高目标,其最理想的效果就是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不仅引导武警法在维护秩序的基础上根本实现对权利的保障,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正义价值不但能推动武警法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法律的实效;还能促进武警法法律地位的提高,突出了武警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更有利于武警法的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持,从而根本实现对权利、自由、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
着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代表着国家形象。

只有从本质上理解《武警法》,才能确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命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 卓泽渊《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
[3] 《武警部队司令员吴双战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
/访问时间20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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