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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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一、本文概述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这一行为的规制逐渐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发展历程及其进步。

本文将首先概述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然后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54条的具体内容,最后总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进步,并对未来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领域的法律进步,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这一条款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新型社会现象的及时回应。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公平责任,即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分担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规定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规定了补偿责任。

这可能导致公众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该规定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事件越来越多,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根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更多的还是涉及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何判决好高空抛物案件、寻找到合法合理的法律路径、解决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成了普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家庭生活幸福。

在此,就司法实践、理论发展、立法过程等方面探究在民法领域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努力和成果,感悟民法典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上的巨大作用,感悟国家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取得的巨大进步。

一、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艰难探索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高空抛物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判罚的结果也各有特色,取得的社会反响,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案件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走到田湾正街时,不幸被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导致重伤。

郝跃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昏睡了70多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经鉴定,郝跃已成为了3级智力障碍,且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性发作让他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警方调查了很久,依然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

于是郝跃的律师把65、67号两栋建筑物内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郝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官司最终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20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

最终判决结果并未能让人满意,同时带来了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该判决结果,二楼以上的住户都表示强烈的愤慨:第一,定性不好。

论高空抛掷物侵权

论高空抛掷物侵权

论高空抛掷物侵权摘要:在《侵权责任法》未颁布出台前,因高空抛掷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由于往往无法准确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而使得所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或者补偿。

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章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的具体内容,其中第八十七条专门对高空抛掷物侵权做出规定。

本文将从此法条着手,针对高空抛掷物的理论基础问题和实践应用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关键词: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主体救济方式一、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概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可以总结出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概念是:物品被从建筑物中抛掷,造成他人损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要求所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给予补偿”的责任,除非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二、利益平衡下的主体选择现今的法学理论中,对于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被侵权人自行承担说,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说,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说。

笔者是完全同意最后一种理论,即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说。

理由如下:受害人在无辜受到侵权损害之后而得不到补偿是极度不公平的,而且这种侵权损害往往带给他非常严重的伤害,例如终身残疾甚至死亡,如果法律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下,还不能为受害人提供任何救济,那么法律必将不是公平的存在。

而如果采纳第二种学说,即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说,那么势必会造成更多的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其并不用承担的责任。

例如,一个行人在走过一栋九层楼的居民住宅楼时,被从上面抛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中头部,导致终身瘫痪。

如果这时要求从一楼到九楼的所有居民即此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那么即使有部分住户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如果该证明真实有效),也不能免去责任的话,那么对于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不小的侵害。

法律必须保护合法的利益,正如拉伦茨所言:“一旦冲突发生,为重建法律和平状态,或者一种权利必须向另一种权利(或有关的利益)让步,或者两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研究

|負£H EBEINONGJI摘要:《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其中,第87条关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的责任规定,为建筑物中抛掷物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其违反了公平原则,而支持者认为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故意抛物的行为,而我认为该规定对于受害者的救济方式不尽合理,对于“无辜”的连坐住户来说这样的补偿方式也是不公平的。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救济途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刘伟康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不断的进步,人们居住的楼房愈盖愈交,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住房压力,提交了单位面积的使用率,但原来的居住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院落布局已经不能满足人类居住的需求。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也成了一件不得不受人关注的实情,这种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居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不高、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等。

此类案件最为麻烦的部分是找不到真正的致害人,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弥补了在这一方面的不足,但是理论界对于这样的处理方法各执己见。

1高空抛物所面临的问题1.1司法案例1.1.1重庆烟灰缸案成为我国第一个高空抛物审判案例。

2000年5月110,重庆市市民郝某和邻居王某聊天之际,突然“祸从天降”,不知道是从哪个窗户中“飞”出一个巨大的烟灰缸,不偏不倚正中郝某的头部,导致郝某受伤,住院期间花费8万余元。

重庆市法院判定由二楼以上所有有可能加害的人家对受害者共同补偿。

1.1.2高空抛物女婴致残案2014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太推着自己刚满月的孙女在武汉市某小区的楼下遛弯,不幸被高处掉落的石块击中。

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受伤者已构成7级伤残。

由于此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于是法院支持了被害者父母的请求,由二楼以上所有的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者:郄心怡李小翠郭宇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楼盘不断涌现,伴随而来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也频繁发生。

为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我国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在第87条中作出如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虽然对被害人有了一个交代但是该条款类似“株连式”的规定由于使大多数人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并且让抛物者本人产生了侥幸心理。

本文即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探究进而寻求一种新的对于受害人的更为合适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受害人救济作者简介:郄心怡、李小翠,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郭宇轩,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125一、高空抛物受害人侵权法保护的困境(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该法条的规定中可以归纳出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不能查明的侵权行为人将物品从建筑物中扔下造成了他人损害的行为。

实际上高空抛物行为并不单单是发生在建筑物上。

在构筑物乃至其他的一系列的较高的空间中都有可能发生,如电视塔、桥梁、高速路高架桥等。

本文主要就小区的高层建筑中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论述。

(二)高空抛物行为的特点1.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不能确定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这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

因为如果能确定加害人则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即可,就不必作为一种人特殊的侵权形式来探讨了。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一、本文概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不仅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争议。

本文将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探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

本文首先将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进行概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社会背景。

随后,将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具体内容,包括其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实践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以及相应的补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这意味着,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所有可能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可能导致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使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无法确定侵权人而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该条规定了责任主体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也就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补偿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的体现,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条规定了除外情形,即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防止了无辜者被错误地追究责任。

浅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合理性

浅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合理性

题并且发现其中的矛 盾。之所以对《 侵权责任法》 的第 8 7条存 异 议, 足基 于这样 一 个问题—— 受害人的损 失如何救济?是选择 优先保护受 害人 利益 , 还是不能让非加害人承担 责任? 站 存法律所追求 的 日标来讲 , 法律要追求公平 , 正义, 一 , 秩序 , 效率 《 侵权责任法》 也不例外 , 它也 以此 为¨标 , 这其小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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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 重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 这符合其立法 宗旨, 也 符 合 当今 社 会 的 发 展 状 况 。
关键词 : 侵权 ; 抛掷 ; 损 害
- . - J ; l l : : 经 贸 大 学
王 月 童
高牵抛物敛 人损害 , 粜小曾经 过这样的事 , 我们可能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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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括 它 的 特 色— — 救 济 被 侵 权 人 , 被 侵 权 人能 在 这 之 巾找 到 依据 去维权。所以说 , 现了新的侵权行为 ,遭遇 了侵权 , 受到 损 失之后 , 我 们要知 道 是什么使褂受害 人进受j = f J { 失? , 尢要确认加 吉人 以及他们 之 的I 果父 系来判 断是 心当r f { J J 【 1 害人来承担责仟 高宅抛 、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及其合理性探讨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及其合理性探讨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及其合理性探讨(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文章根据侵权法第87条提出责任承担主体,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讨论,分析由自己承担责任、他人承担和社会承担责任的利与弊。

关键词:高空抛物;过错;按份;分担;救济1.前言自《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施行以来,其87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由于此条文牵涉了无辜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仅仅因为具有伤害行为的嫌疑,而被迫一同承担损失,因而引起了群众的不满。

本文接下来将对高空抛物责任构成相关条文存在的合理性与否进行探讨。

2.责任承担主体2.1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若无法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则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者给予补偿。

此类由他人共同进行补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引起了广泛争议。

引用奥布莱恩法官的话说:“应当对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人无法通过证据加以确认的情况时有发生,与其为了让无辜的人承担责任而做出的牵强附会的法律解释以对付这种偶然事件,还不如让伤害失去赔偿,只有这才更合理,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霍姆斯也说过:“伤害应当留在原地,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转嫁他人。

”让无辜的他人分担损失,的确会存在很大的隐患。

首先,让“可能侵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可能会导致该侵权行为的频发。

对实际侵权人来说,共同分担损失会让其具有侥幸心理,由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最后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其本应该承担的损失,过低的侵权成本可能会放纵实际侵权人继续实施下一次侵权行为。

而对于无辜的建筑物使用者来说,因其仅仅因为地域上的牵连而被迫承担责任,可能会引起其的逆反心理,反而更会尝试该种“风险极低”的侵权行为。

其次,共同分担无法帮助查找出真正的加害人。

其一,若受害者能够明确指出实际侵权人或者手里握有实际侵权人的相关证据或线索时,那么该侵权责任则转换为一般侵权行为,需要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过错、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并且承担因证据不足的败诉风险或者因侵害人的个人情况导致的赔偿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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