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第十二章 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营业执照处罚的 ➢ 2、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
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 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 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动 的
➢
主➢
地域管辖 两种选择管辖的情况(经复议/ 限制人身)
体➢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情况
➢ 复议机关
涉及垂直领导的问题
(注意两类问题)
涉及复议转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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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 案件)
中级法院
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 证交所②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③重大 共同诉讼集团诉讼④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⑤国际贸易 案件⑥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诉讼
接到诉状后7日内,存在先予 受理的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复议 接到申请后5日内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只受不理
应理不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①无管辖权法院应移送至有管 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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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垂直领导对复议机关的影响
➢ 部门的派出机构 本部门
➢
级主管部门
➢
同级政府(垂直领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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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 人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①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
两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在于: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
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程序启动方式相同。
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
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又在于: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
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专利行政复议复审行政诉讼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复审行政诉讼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是申请的机构不同。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众的专利意识比以往更加深透,可申请专利并不是人人都能通过的,但要是专利申请人对所做决定不服的话便可以申请专利复审,而且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专利行政诉讼,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专利行政复议复审行政诉讼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专利行政复议复审行政诉讼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三、行政复议不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进行合 法性审查,还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与行 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 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 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 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 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 其不服 ,布能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 受 案 标 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
在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 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 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 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 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 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
第三,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的程序属于行政执法程序 中的一部分,简便、灵活、迅速,和行 政管理相适应。而行政诉讼的程序则属 于司法程序的范畴,比较严格,它实行 合议制、两审终审、公开审理等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
第四,两者的审理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 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行政诉讼则采 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
第五,受案的范围不同(后面详述) 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人 身权、财产权的内容,而行政复议的受案 范围不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还包括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 其他权利。即使是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如果法律有关于行政终局裁决权规定的, 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相同点:1、产生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相同: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保护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4、行为性质相同: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不同点:1、受理机构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而行政赔偿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侵权者,而行政赔偿最终是国家承担责任。
3、受案范围不相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一般不包括其他权利,但法律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拟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拟,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展比拟,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XX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XX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分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那么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观察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
B,假设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说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7、 XX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局部行政确认,局部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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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
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
2、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
a,行政裁决案件,
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
事诉讼。
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行政检查案件,
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
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
① 国家行为案件,
② 抽象行政行为,
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
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
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⑥ 调解仲裁行为,
⑦ 行政指导行为,
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
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
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
①内部行政行为,
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
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
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
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
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布能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