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权力主体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它具备特殊的权力地位和行使的职能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承担着各种行政责任和义务,对个人和法人组织具有特殊的管理和约束性。
2. 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行政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较强,个人和法人组织的权益相对较弱。
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等,而个人和法人组织则需要依法接受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基础的,它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秩序性,与个人的私人权益和意愿较为独立。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运行1.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通过行政机关与个人、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行为和法律事实来实现的。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个人和法人组织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命令、决定、许可、批准等。
2. 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对个人和法人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个人权益进行限制、执法、处罚等,同时也保护和维护个人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1. 法律保护的目标: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包括积极和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解决途径
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 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这是各 国行政法理论所主张和坚持的原则。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原则:
(1)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主 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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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行政主体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 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 事、计划、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机 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 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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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 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 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 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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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 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 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 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各 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 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行政主体被终止或撤销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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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实施过程中产生、发展和终止的法律上的相互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实施的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扮演着监察、决定、执行职责的角色。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制约、干预、约束,或因行政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除而与行政机关产生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备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拥有受教育、就业、住房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申诉、上诉等法律途径。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经营、经济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使抗诉、复议等法定权利。
三、行政利益关系人行政利益关系人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终止进行观察、研究和评价,有关行政行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行政利益关系人包括社会公众、媒体机构、非政府组织等。
他们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批评和舆论引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权益,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救济权力,行政利益关系人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率。
总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行政利益关系人作为行政行为的观察者和监督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1. 简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权力职能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涉及到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的适用,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某一特定行政权力,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处罚等,从而产生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
2.2 公民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公民享有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权利,同时也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行政机关对公民享有的权利进行保障,同时要求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2.3 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了公民之外,行政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单位,包括企业、社团、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
行政机关与这些组织之间也会形成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等。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3.1 权利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利、合法利益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2 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互相责任和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履行好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4.1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公共法律关系的一种,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4.2 强制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执行行政决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强制性特点。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
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P74)(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第四,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按照行政职权在实践中的逻辑规律,我们可以对这些行政职权分为:(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委托、监督权;(10)行政司法权;(11)其他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第五章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主体进行分类:
1.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机关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其他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协助组织等。
以上是行政法主体的分类,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最基本的行政法主体,其他行政法主体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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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 1)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 合法性问题,自由裁量权存在合法性问 题,还存在合理性问题。 • 2)法律救济上:在我国,法院对行政行 为只限于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显失公 正是例外。
• 下列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 设置路灯、架设桥梁以及设立公立学校、公共水 电设施、医院等; • 公布统计数字的行为; • 发布气象消息(因预报不准不能赔偿雨淋的后 果); • 派出所在马路上悬挂“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陌 生人上前搭讪”、“姑娘,请不要把手机挂在胸 前”; • 上述行政主体所从事的行政活动,并不具有行政 法律意义,这样的行为不能称为行政行为。是行 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具体为标准,行 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直接涉及受案范围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 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 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 其行为的结果和内容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 或组织的权益。
• 救济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司法审查。而在我 国,抽象行政行为则超越于司法审查。
区分例子
• A、某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伍军 人分配到电业下属集体企业的通知》 • B、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 止对“水变油”“水基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 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 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 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 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 • 该通知实际上属于一个行政命令,准确地说是一 项禁令。对于这项命令,就对象而言,是明确的, 它是对所述的新闻单位所作的一种行为约束;就 内容而言,它是明确要求已经出现的行为(特别 是报道)停止。因为命令“停止”肯定是针对已 经发生并还存在着的行为状态。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的目 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 自行选择、决定的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这类 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选择 适当的标准和方式进行。 • A、消防部门在灭火时,有权根据火情决定是 否拆除与失火房屋相邻的房屋及拆除几间房屋 等。 • 但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裁量受到更多约束, 甚至以前属于裁量权,而现在属于羁束权。例 如,交警执法:未佩带安全带,罚款50元;超 速、违章变道,罚款200元;醉酒,2000元。
区分标准有四个: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 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2、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 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 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 划分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 的对象是特定的。该文件从标题看,似乎是针对 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 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 其次,被告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前的行政 行为,而是事后的、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 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告在内的12个 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位 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 再次,原告是经某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 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思考:同意何种意见?
• C、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 “在2002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 容费1000元” •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 容费1000元” • 第一个决定由于行为对象即车主是固定的,可以统计 的,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个决定由于车主是 不固定的,无法事先统计的,因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 D、“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 • (针对业已发生的事项作出的,该决定施行后就失效 了,不得再用该决定去约束李四的行为或张三后天的 同类行为) •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 之日起施行。” • (一个适用于将来事项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
• 第三,强制性(保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履行,即使认为该行政行为 违法不当,在未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撤销或变 更之前,也应当主动履行该行政决定。如果行政 相对人不主动履行或拒绝履行,将会导致强制执 行。 • 第四,裁量性。法律给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给予 了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以适应行政事务的复杂 性和变化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进行,必须 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将行政行为的 每一个步骤都予以严密地规定,而行政主体对行 政行为的作出没有任何的自由选择与裁量。
(二)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的程度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违法与否)和自由裁量行政 行为(是否合理)
•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 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都作了较详细、具体、 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 行政主体违反羁束性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 • A、税务机关征税,对于特定税种的税率只能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此税务机关并没有选择裁 量的权力。 • B、《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按有效 期分为三种:10年、20年和长期,而且对发放这 三种身份证的年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16――25 周岁(10年);26――46周岁(20年);46周岁 以上的(长期),公安机关在决定某公民该发哪 种居民身份证时,没有自由裁量余地。
江苏花木园艺场案
2009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枫 政发(2009)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 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 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 限制经营范围。 本案原告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因此而受到 多方面的限制,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花木园艺场不服, 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子到法院之后,在是否受理问题上即产生了两种截然 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抽 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为这个文件 针对的不是某一个场或者某一个人,而是对全镇10多个单 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 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外 部 行 政 行 为
内 部 行 政 行 为
羁 束 行 政 行 为
自 由 裁 量 行 政 行 为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依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
单 方 行 政 行 为
双 方 行 政 行 为
作 为 的 行 政 行 为
不 作 为 的 行 政 行 为
• 问: • 1、西南某学院和牡丹江医学院在各自的案件 中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 2、西南某学院勒令李静退学的行为和牡丹江 医学院开除王洪杰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 • 3、西南某学院勒令李静退学的行为和牡丹江 医学院开除王洪杰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 • 4、如何评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和牡丹江 爱民法院的做法? •
• 王洪杰于2000年9月考入牡丹江医学院临床医学专科 学习,2002年6月升入本科,后转入2000级检验专业 2班,于2004年7月12日到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 院检验科实习。在实习前,王洪杰通过做家教时认 识了男友林晓功。2005年2月1日,原告持牡丹江医 学院出具的集体户口卡和身份证到牡丹江市爱民区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5年2月6日王洪杰分娩生下一男孩并于2005年4月 20日持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了落户手续。2005 年3月24日,产后回到实习医院实习的王洪杰被学校 召回并以其“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为由对其做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2005年9月6日,王洪杰不服, 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第一,从属法律性。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法律,从 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就 是行政执法行为,即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 • 第二,单方性(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 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 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故一般情况 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行政机关与相 对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单 方性。 • 但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广泛地参政议政, 而最终意志仍然是由行政主体表示出来,行政行为的 作出仍然具有单方性。例如:(软行政行为)行政合 同、行政指导具有双方性的特征,但仍然以单方性为 前提。
• 三、行政行为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 1.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 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 ①主体不同 • ②法律依据不同 • ③责任性质不同 • ④救济途径不同 • 2.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当事人地位、行为 性质) • 3.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 • 4.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为。 • 5、行政行为与公务员的行为。
•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4家定点屠宰场,营业 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 据其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 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 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 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 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 守执行。三家提起行政诉讼。 • 请回答: 市政府的通告属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为什么?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 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 行为。 行政行为有以下几层涵义: 1、主体要素。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职权职责要素。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 所为的行为。 3、 目的要素。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 共服务的行为。 4、法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