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部门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内容涉及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以更高的要求。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值得多方关注和研究。
文章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控申工作;对策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修改,将深刻影响检察权的运用。
就控申检察部门而言,在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方面的完善对控申举报初核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受案范围的扩大,增强了监督职能,对控申检察工作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加强学习以做好新刑诉法的对接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的条款非常多,认真学习刑诉法,在未来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
此次修改主要从三个方面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监督职权,同时也给控申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定(一)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的情形比较普遍,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这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渠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维护被告权益的重要角色。
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平衡双方利益、保障正当程序的关键角色。
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出发,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首先应当确保辩护律师的合法地位。
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其独立性和自由性应得到充分尊重。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对辩护律师进行任意打压,限制其合法行使辩护权。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职能。
其次,检察机关要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是其履行职责的基础。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辩护律师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互动,确保其能够提出辩护意见并得到妥善解决。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证据交换机会,确保其能够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有力地履行辩护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利。
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查证事实真相的角色。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利,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为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等,并确保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克服主观偏见,对辩护律师的调查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避免不当干预其调查活动。
最后,检察机关还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发言权利。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质询等活动,以维护被告权益。
检察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表达机会,不得限制其发言权利。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有效维护被告权益。
总之,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治要求,也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地位、辩护权利、调查权利和发言权利。
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

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有可能对公民、执法者以及执法机关的法律意识、执法理念带来影响和冲击。
基于此,结合司法实践,新《刑事诉讼法》在短期内可能对控申工作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挑战:[关键词]检察工作;刑事诉讼;法制建设;控告申诉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该修正案吸收了律师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二次重大修改,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
控申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需要尽早研究和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从思想、组织、工作上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办案风险加大,容易引起更多的涉检信访案件处理信访案件是控申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很多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
表现之一是因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而形成的信访,如当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被害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理解何为“证据不足”,往往无法抑制愤怒的情绪而不断信访。
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鉴于当前侦查手段和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观念问题,过分依靠口供的侦查模式没有得到扭转,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彻以后,难免会出现更多的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案件,可能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增多,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将不断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立法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量,而这些案件很容易引发信访。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2018年述职报告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2018年述职报告现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部署,现就自己一年来任职工作开展情况做以下述职,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我是XXXX年XX月X日出生,现年XX岁,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现任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控告申诉科科长。
主要工作职责是严格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认真执行党组成员的职责,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工作任务;严格履行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工作职责,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不徇私枉法,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对来访初查所受理的案件,严格按法律程序规定办结。
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年接待来访群众82批203人,其中受理各类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线索12件,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2件,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6件,受理控告案件4件,受理复议案件1件,接听12309举报电话13次。
受理的12件贪污贿赂渎职线索中,贪污案件线索5件,受贿案件线索2件,渎职案件线索5件。
存查2件,移送反渎局2件,移送反贪2件,自行初核6件,经初核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1件。
受理的26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中,执行监督案件20件,转民行科办理;民事申诉案件3件,转民行科办理;受理支持起诉案件3件,转民行科办理。
受理的2件刑事申诉案件,1件直接受理,经立案复查,不予抗诉;1件由市院交办,经立案复查,不予抗诉。
以上线索中新增五项业务,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6件,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1件,对自侦部门不立案举报线索的审查案件办理数2件,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数0件,举报人奖励数0件。
运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3次,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其他工作完成情况一是积极准备迎接了XX-XX年度“文明接待室”争创工作,先后接受了XX市院及自治区院的检查,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是在元旦、春节、“两会”等重大节点和敏感时期,坚持领导包案带案下访,认真摸排涉检信访案件,并将重点信访案件全部稳控在当地且全部息诉,确保了重点时期的稳定,全年本辖区内没有发生进京赴呼上访事件。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问题的探讨

门办公室配备相关复印、 打印、 传真设备, 便于工作的开展; 在 提供的新证据材料 , 公诉部门要认真核实、 核查 , 必要时应该 办公 条件 还不允 许 的条件 下 , 律 师审 阅和复制 的卷 宗材 料 , 必 要求公 安机关进 行调查 落实 . 务 必保证 证据 的真 实与准确 。 在 须检察工作人员在场 。 其二 , 是新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第二款 细节分 析与 整体证据链 条充 分把握 的基础 上 , 做 出客 观公正
师法相互衔接 , 并且加大人权保护的力度 ,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 施 , 公诉部门一定要提前与新法接轨 , 改变 旧观念。积极保障 辩护制度的保障中加大了力度。 这种新观念的更替 , 在新法中 律师相关权利的行使 。 集 中体 现在 律师接 待与 阅卷权保 障 、听取 辩护人 意 见 的两大 二、 审查起 诉过程 中听取 辩护人意见 制度 的具体运用及 方
国家安全 犯罪 案件 、恐怖 活动案 件 、特别 重大 的贿 赂犯罪 案 位 , 制定有利于控辩双方证据公开的制度 , 并形成长效机制 。 件 。在 特殊案 件 的处 理 中 , 就 可能 出现重大矛 盾 , 如 果充分 保 控辩 双方主 动公开证 据 。着 重听取 律师 的意见 ,做 出及 时反 告知 律师应 主动积极 对有关证 据 向检察机关 公开 出示 , 做 障律师 的 阅卷权 . 也 就有可 能出现危 害 国家 安全 、 国家利益 的 馈 。 情况发 生 。对于这类 案件 . 笔者建议 运用 预收案 制度 , 检察 机 好 审查起诉 阶段 的证 据公开 工作 。 在 司法实践 的基础上 , 争取 关提 前介 入 , 预审 案件 , 及 时发现 可能 出现 的情 况 , 如果 涉及 形 成机制 , 最终将 其作 为一种 制度在立 法上 予以规定 。 这一建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行法律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范围内,日益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
一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予以保护的实际状况,是衡量该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文明、公正、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
比较西方主要国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立法例及发展趋势,借鉴他们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议在立法已经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础上,必须继续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保障和完善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加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陈述权;法律援助;上诉权一、刑事被害人概念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它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因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且不可代替。
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缺陷(一)被害人没有最后陈述权为了确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92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据此, 被告人在合议庭判决形成之前, 仍有最后影响判决的机会和权利,但作为对等的当事人,被害人却没有对等的机会。
(二)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4条专门规定了以指定方式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 即公诉人出庭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作了详细规定。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为宽大的认罪态度与量刑建议之间的协商空间。
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罪行为给予认罚的处罚态度,经过法院的审查与核实,对其采取相对宽大的量刑建议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性化、科学化与公正性。
三、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效辩护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缺乏有效辩护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与保护。
最后,有效辩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有效辩护的挑战与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
首先,被告人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难以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
其次,部分地区律师资源匮乏,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
此外,部分被告人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不深,难以理解并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如对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保护不够充分。
五、有效辩护的途径与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为实现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可采取以下途径与策略: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使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相关规定与权利。
2. 完善律师制度,提高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参与度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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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事诉讼法》 虽然 明确 了辩护 人 、 诉讼 代理人诉讼 权利 的保 护途 径, 但 静态 的立 法成果 尚未能 和动态 的司法实 践接轨 , 辩护 人、 诉 讼代 理人 形成诉 讼权利 保护 的思 维习惯 尚需时 日。 ( 二)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诉讼 权利 救济程序 尚 不完善 目 前, 对 阻碍辩 护人 、 诉 讼代理 人行 使诉讼 权利 的行为 , 《 刑 事 诉讼法》 第 四十 七条 仅原则 性地确 立 了救济规 则 , 无具体 责任 内容 。辩 护人 、 诉讼 代 理人诉讼 权利 的保 障 , 需法律 监督机 关进
制占 缸金
◆ 法 制 园地
2 0 1 3・1 1 ( 中)
控 申部 门对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诉讼权 利保护机制研究
王长 林 刘 雪飞 王 征
摘 要 《 人 民检 察 院刑事诉 讼规 则》 关于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诉讼权 利保 护的规 定 尚需完善 , 同时辩 护人 、 诉讼代 理人在 执业 过程 中维护 诉讼权 利 的意识 尚需提 高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的权 利保 护 需要控 申部 门积极 宣传该程 序 的 同时 , 积极 完
两级检察机 关都有 管辖权 的情况 下, 对在监 督过程 中存 在困难 的 作用 的刑事案 件 中, 为防止辩 护人介入后 犯罪嫌疑 人供述 发生变 案件 ,有可 能造成 两级 检察 机关 都不积 极行 使管辖 权 的不 良后 化, 影 响案件 办理 , 辩护 人的很 多诉讼 权利得 不到保 障 。最 新修 果 。 订 的《 刑事诉 讼法》 和《 刑诉规 则》 虽然 规定 了对 辩护人 、 诉讼代理 2 . 辩 护人 、诉讼代 理人 诉讼权 利救 济程序 尚不完 整。辩护 诉讼代 理人 认为 司法机 关侵 害其诉 讼权利 , 向同级 人 民检 察 人权 利保 护 的救济途 径 , 但可 以预 见的是 , 要想 仅通 过该规 定扭 人 、 对 同级人 民检 察院 的处 理结果仍然 转现 行 的局面 是不现 实 的。 辩护 人 、 诉讼 代理人 在诉 讼 中的诉讼 院控 申部门 申诉或 者控 告后 , 是 否可 以钳 ‘ 对 同一事项再 次 向上一 级人 民检 察院 申诉 或者 权利 是否 能够得到 充分保护 实质上和 我 国法 治化程度 密切相关 , 不服 , 需 要随着 社会 法治程 度 的提高而 逐步得 到完 善。 二、 辩护人、 诉讼 代理 人诉讼 权利保 护存在 的 问题 控告 , 在《 刑 事诉讼 法》 和《 刑诉 规则》 中均 没有 明确规定 。 如 能在 辩护人 、 诉讼代 理人诉讼权 利保护 程序之 后进一步规 定对处 理结 ( 一) 辩护 人 、 诉 讼代理 人权 利意识有 待提 高 果不 服的 申诉程序 , 则 更为合 理 。 ‘ 控 申部 门对辩 护人 、 诉讼代理人 权利保护程 序 的启动有赖 于 3 . 按照《 刑 诉规 则》 第五十 八条 的规定 , 对辩 护人 、 诉讼代 理 人 民检 察院应 当在受 辩 护人 、 诉 讼代理人 对阻碍其 行使诉 讼权利 的行 为提 出 申诉或者 人提 出的阻碍行 使诉讼 权利 的 申诉或控 告 , 控告, 但从 现实情 况来 看 , 对在 执业过 程中遇 到 的司法机 关侵犯 理后十 日内审查完 毕 。 在实 际执行 过程 中, 十 日的办理 期限对 简 其 诉讼 权利 的行为 , 能主动 提出 申诉或者 控告 的辩护 人 、 诉讼 代 单案 件 尚够 , 但如遇 到需 要进行 实体审 查 的案 件 , 十 现有 控告 申诉工 作机制 。
1 . 修 改后 《 刑 事诉讼法》 第 四十七 条有悖 于法 的确定 性原则 。
、
根 据该条规 定 , 辩护 人 、 诉讼代 理人认 为诉讼权利 受到 阻碍时 , 有 权 向同级人 民检 察院或 者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 申诉或 者控 告 。在
善现 有程 序。 关键 词 辩护人 诉 讼代理 人 诉 讼权 利保 护 作者 简介 : 王 长林 , 北京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院 副检 察 长 ; 刘 雪飞 , 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察 院 ; 王征 , 北 京市 海淀 区人 民检察 院 控 告 申诉 检察 处干 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5 6 . 0 2 2 . 漠视 被告 人、 被代 理人 权益 , 职 业操 守有待 提高 。 辩护人 、 诉讼代 理人 的诉讼 权利往 往与被 告人 、 被 代理人在诉 讼 中的权 益 直接关 系 , 特别 是在刑事 诉讼 中, 代理案件 费用一般 固定 , 这 就造 成 辩护人 、 诉 讼代理 人 即使诉讼 权利 受到 司法机关 不当 限制 , 也 往往 持多一 事不 如少一 事 的态 度 。
3 . 辩护 人 、 诉 讼代 理人 尚未形 成诉讼 权利保 护思维 习惯 。 新
辩 护与代 理是 刑事诉 讼 的一项重 要 内容 , 辩护 人 、 诉讼代 理
人 权利 的保护也 随着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的修 改而得 以不断完 善 ,
新 修订 的《 刑事诉 讼法》 第 四十七 条规定 :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认 密 切相 关, 但对辩 护人 、 诉 讼代理 人而言 , 往 往没有经 济利益上 的
为公安 机关 、 人 民检 察院 、 人 民法 院及其 工作人 员阻碍 其依法 行 使 诉讼 权利 的 ,有权 向 同级或者 上一 级人 民检察 院 申诉或 者控 告。 人 民检 察院 应当对 申诉 或者控 告进行 及时 审查 , 情 况属 实 的 通 知有 关机 关予 以纠 正” 。 与 之相适 应 , 新 修订 的《 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 规则》 ( 以下简称 《 刑诉规 则》 ) 对刑诉 法该条 规定进行 了细 化, 《 刑诉 规则》 第 五十 七条详 细规 定了辩护 人 、 诉讼代 理人 维护 其 诉讼 权利 的控 告、申诉权 , 列 出了阻碍其 诉讼 权利 的十六 种行 为, 内容包括 回避 、 告权 、 会见 、 阅卷 、 调 查取证 、 听取意 见 、 庭 审等 内容, 当事人提 出的 申诉 或控 告 由控告 申诉检察 部 门受理 , 相关部 门配合 。 该规定 的增 加为辩 护人 、 诉讼代 理人维 护其 诉讼权 利提 供 了法 律 层面上 的依 据 , 同时 也对控 申工作提 出了新 的要 求 , 要 做好 此项 工作 , 亟 须控 中检察 部 门梳 理现行 工作机 制 , 研 究和解 决好 与此 相关 的各项 问题 。 我 国辩 护人 、 诉讼代理 人 诉讼权利 保护 的现状 在我 国相 当长 的司法 实践 中, 辩 护人 、 诉讼 代 理人 的法 定权 利被 不 当限制 的情形 比较普遍 , 特别 是在 口供 对定 案具有 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