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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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 )投标行为评价。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见附件)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细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市做业主)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问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实时进行。

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的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 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全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各部部长和各指挥部指挥长组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条信用评价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式(一)信用评价采取现场检查、不良行为记录两种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二)一个评价期内,公司各指挥部在前四个月对各施工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日常现场检查评价,后两个月公司组织进行1次集中检查评价,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的检查项目、工点数量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六条现场检查及扣分(一)现场检查由公司和各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规范、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人员组成、检查分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工点选取和检查方法等内容,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点的选取应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隧道、桥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四电等不同专业工点。

(二)公司和指挥部均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表1)、《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表 2)中的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系对山西境内新、改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情况的客观纪录和评价认可。

第三条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审定并发布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信用评价、汇总及上报审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质量监督站。

省交通厅重点办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从业单位自检基础上负责本项目所属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五条省交通厅建立的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以下同)上公布。

第六条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由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页脚内容1第七条各考评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属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保证其业绩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定级考核,信用评价按等级和分值大小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注: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第九条凡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或有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他人资质,或中标后又无故弃标,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2024)65号)各市(省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压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4月17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

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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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公路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城口县境内公路新改建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每次扣分和加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所有评价实行签字确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且有良好行为记录,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指每年定期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动态评价指针对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信用评价内容指施工企业在城口县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包括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

具体见:《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城口县交通委员会负责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全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全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口县交通委员会成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各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城口县交通委员会主任夏贵金副组长: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张宪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胡兴建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副主任李贤忠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袁开慧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交委建设管理科,由建管科科长阳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各科室相关工作人员城口县公路工程各现场管理人员第九条建设业主负责评价所管理项目的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在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县综合评价工作,并将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进行全市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若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若在评价期内只有投标行为的,其信用等级最高定为B级。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建设业主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的有关资料,必须是认定机构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项目建设业主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记录参与投标的所有公路施工企业信息,并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余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设业主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进行记录和评价。

同一不良履约行为不重复扣分。

建设业主对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全面评价,评价情况应以正式文件按季度发布并抄送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不良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在企业总分中扣减。

联合体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四)良好行为记录。

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良好行为进行记录。

具体见:《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附件2)。

第十四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和D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第四章评价管理第十六条初次进入城口县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按B级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城口县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进行定级,但不得高于其在城口县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信用等级确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城口县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对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评标得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

(二)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以下(含C级)的施工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直接上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列入企业黑名单,一年内不允许在城口县公路建设市场投标。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在城口县公路工程建设中从事任何工作。

第五章评价监督第二十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公示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诉,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评价单位重新评价,并提交复评意见,经公示部门审定后直接发布。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城口县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行为描述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条文说明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1)GLSG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G1-2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G1-3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G1-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GLSG1-5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直接定为D级GLSG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D级延期半年/次GLSG1-7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40分/次GLSG1-8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30分/次GLSG1-9 虚假投诉举报20分/次GLSG1-10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20分/次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GLSG1-11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5分/次GLSG1-12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6分/次GLSG1-13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1分/次GLSG1-14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1分/次GLSG1-15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2分/次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GLSG1-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1—10分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GLSG2)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GLSG2-1-1 将中标合同转让直接定为D级GLSG2-1-2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直接定为D级GLSG2-1-3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GLSG2-1-4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直接定为D级GLSG2-1-5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20分/次GLSG2-1-6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分/次GLSG2-1-7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30分/次GLSG2-1-8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20分/次不含劳务分包GLSG2-1-9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0分/次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2)GLSG2-2-1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2分/延迟十日GLSG2-2-2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4分/人次GLSG2-2-3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0.5分/人次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GLSG2-2-4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3分/人次GLSG2-2-5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0.3分/人次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GLSG2-2-6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0.5分/人次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GLSG2-2-7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0.2分/人次GLSG2-2-8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0.5—1分/台套GLSG2-2-9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1分/人次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GLSG2-2-10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分/次GLSG2-2-11合同段开工前,未通过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主要岗位人员基本信息1分/人次GLSG2-2-12按《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使用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C级或D级人员从事主要岗位的,或派驻现场的主要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或总体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视情节轻重1—5分/人次(在企业总分扣除)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GLSG2-3-1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8分/次GLSG2-3-2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0.5分/人次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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