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险工伤认定是否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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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谈判技巧

工伤赔偿谈判技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工伤赔偿谈判技巧篇一:工伤发生后的处理方案工伤发生后的处理方法各大企业中经常发生的各种案列就是工伤,当工商正真发生时很多企业却无法完美的解决问题,因此我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希望在工伤处理问题上能给到大家一点建议。

一般情况下,当家人或者亲朋好友突然发生工伤时,很多人会惊慌或者悲痛,有的甚至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

作为一名专业法律人士,提醒当事人遭遇工伤时,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要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情况下,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但是实践中不少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确切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后,包工头自己雇佣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名称是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如果不明确单位的名称,便无法索赔。

2、要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3、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4、与单位协商解决前,根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请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

没有医保影响报工伤吗

没有医保影响报工伤吗

没有医保影响报工伤吗
没有医保会影响报工伤。

医保是指员工可享受的医疗保险,通过缴纳医保费用,员工可以在发生工伤或疾病时获得医疗保障和报销医疗费用。

如果没有医保,员工将需要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这对于一般工薪阶层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

所以,没有医保会对报工伤产生影响。

在没有医保的情况下,员工可能会因为担心医疗费用而不及时就医。

这样一来,如果工伤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会对员工的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

同时,员工也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报销的便利,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费用,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此外,没有医保还会对员工的工伤赔偿产生影响。

工伤赔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丧葬费等。

如果没有医保,员工需要自己支付医疗费用,并且在工伤认定和赔偿上也可能会遇到困难,导致自己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另外,没有医保还会影响员工的就业情况。

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会考虑候选人是否有医保,因为有医保的员工更容易得到医疗保障,也更容易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赔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安全的保障。

综上所述,没有医保对报工伤会产生负面影响。

没有医保将使员工在工伤发生时需要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同时也可能遭受工伤赔偿上的困扰,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状况都会带来不
利的影响。

因此,员工应该尽早购买医保,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摘要:工伤保险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主要对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进行了分析。

以供参考。

关键词:社保管理;工伤保险;问题措施引言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也是国家对企业员工规定的必须承担的义务。

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拒绝执行相关规定的企业不仅会受到法律惩罚制裁,同时也无法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的发展。

由此看来,加强对于企业工伤保险的方法研究,不断改进完善其中的不足之处,也具有了十分深刻的现实意义。

1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1.1工伤认定问题发生工伤事故后,绝大多数企业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处理。

个别劳动者申报工伤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靠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但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却困难重重。

由于企业的经营形式不同,员工在工作中的性质不同,有此企业还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一旦有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企业职工将不能申报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职工应有的待遇,有些企业对工伤事故置之不理、对事故的发生推卸责任,严重给工伤职工家庭造成经济负担,最终造成劳动纠纷中。

首先工伤认定时必须要求在员工发生事故时。

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才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

对一些不了解获得赔偿的程序的员工来说,不能很好的完成证据的上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保险的权益上就没有保障、面对大额的医疗费用对员工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发生工伤事故后,个别企业怕花钱,拒绝送患者去正规医院治疗,导致工人错失了最好的治疗机会。

此外,由于条件限制,在提出企业或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不可能随时申请认定。

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鉴定的结果会完全不一致,直接影响了受伤员工在赔偿与待遇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处理类似的问题中如果企业对此置之不理,直接推卸责任、将影响企业员工内部的安定。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现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规定得较为笼统。

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于等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果、职业病或伤情鉴定等结论,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调查需要等原因,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因正当事由耽误期限仅作出了中止规定,没有延长、扣除的规定,且列举的情形较为单一。

在此情况下,如工伤认定结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依法应予撤销情形,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请撤销,不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

工伤认定风险点

工伤认定风险点

工伤认定风险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工伤认定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疾病,造成了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而需要领取工伤保险的情况。

工伤认定的程序虽然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点,影响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下面将就工伤认定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讨论。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一是事故现场处理不当。

在一些企业中,尤其是一些小企业或者基层单位,由于缺乏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处理流程不够清晰,导致事故现场处理不当。

这样一来,有可能会掩盖了事故的真相,使得工伤认定出现偏差。

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及时地处理现场,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二是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

由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差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于同一起事故的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有的单位可能更倾向于将事故认定为普通工伤,而有的单位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工伤事故。

这种标准的不统一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范,明确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三是医疗信息真实性的难以核实。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医疗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由于医疗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有可能会出现伪造医疗信息或者医疗信息的不完整性,造成工伤认定结果的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查,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力度,确保医疗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风险点还包括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模糊性、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识别不足、对后续损害鉴定的不完善等问题。

这些风险点的存在都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应该加强对工伤认定的重视,加强对风险点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4年4⽉2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伤保险⾏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结合⾏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审理⼯伤认定⾏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本⼈主要责任”、第⼗六条第(⼆)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六条第(三)项“⾃残或者⾃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民法院⽣效裁判等法律⽂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审查。

《⼯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第(⼀)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效法律⽂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条⼈民法院受理⼯伤认定⾏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在提起⾏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民法院应予⽀持:(⼀)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劳动关系,⼯伤事故发⽣时,职⼯为之⼯作的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在⽤⼯单位⼯作期间因⼯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作的职⼯因⼯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组织或者⾃然⼈聘⽤的职⼯从事承包业务时因⼯伤亡的,⽤⼯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的⼈员因⼯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年前工伤认定有效吗

三年前工伤认定有效吗

三年前工伤认定有效吗三年前的工伤认定,是否依然有效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许多人关心的焦点。

工伤认定一旦有效,将会对受伤职工的权益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的有效期是有一定规定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三年前作出的,那么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伤认定的效力会一直持续下去,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对工伤认定的有效性产生疑问。

他们可能会认为,三年前的工伤认定已经过时,不再具备有效性。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自动失效。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三年前的工伤认定依然有效。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工伤认定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比如,受伤职工的伤情可能会发生变化,原先的工伤认定是否还适用就需要重新评估。

又或者,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可能会被质疑,需要重新审查。

因此,即使是三年前的工伤认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证据确实、结论准确。

如果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或者结论错误等问题,那么工伤认定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无论是三年前还是现在,工伤认定的有效性都需要建立在合法、公正、准确的基础上。

综上所述,三年前的工伤认定在法律上是具有有效性的。

但是,我们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浅谈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9年第3期作者简介:曹哲,女,1992年出生,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的工厂大都实行机械化生产,可是这也很容易造成职工因为机械而受到伤害,并且机械工作时那轰鸣的声音也很容易使劳动者因为长期在嘈杂的环境中而引发职业病。

这些不仅使劳动者的身体受到伤害,也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工伤认定也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工伤我国目前对工伤虽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但我国现在对工伤有个普遍认同的观点就是:工伤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的伤残或死亡与工作有关;二是劳动者因工作中的某些原因所患的疾病。

像“尘肺”这类是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煤矿等含有粉尘的工作,因长期吸入一些小颗粒而使人的肺部受到损害,人们把这种因长期从事某工作而遭受的损害称为职业病。

在现实生活中,职业病受经济、生产力水平的影响,通常由主管部门明文规定。

2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其实就是一个确认程序,是指员工在上班过程中因为受到了某种伤害或者是在工作中因为某种因素导致身体患某种职业病后,其所在公司、员工自己或其员工的近亲属、公司的工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该员工所受到的伤害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

该政府机构在接到该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构成认定工伤的条件的,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工伤认定。

3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3.1工伤申请主体申请先后顺序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劳动者出现工伤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申请人先提出申请,在第一顺位申请人没有按时提出后,才能由第二顺位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

这样规定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在职工受到伤害时,能够使他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保障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但《条例》并没有对第二顺位的申请人确定先后顺序,这样很容易出现若第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后,其第二顺位的申请人存在申请争议。

也没有规定职工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还是以职工的名义进行申请,对于工会也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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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险工伤认定是否会受到影响
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么作出的,而不是劳动仲裁和监察大队。

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以及后续赔偿问题。

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结束后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这个是赔偿的标准。

国家的各种机制其实等于说方方面面的照顾到了社会生活
当中各种不同层次的公民、单位的需求,只要都能够严格遵守,那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个人的生活都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

就像是有了工伤保险作为凭证,公司就算真的遇到了员工工伤也没有必要惊慌失措,可现实却是无工伤保险的情况比较多。

那么,无保险工伤认定是否会受到影响?
一、无保险工伤认定是否会受到影响?
认定工伤与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无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怎么进行工伤认定?
(一)申请认定
人力资源部接到工伤报告后,察看工伤员工是否缴纳社保。

缴纳社保的,按照社保统筹地人社局的工伤报案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其报备,并做好记录工作,并按照工伤认定要求,通知用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收集好工伤认定材料,在一个月以内将认定材料提交至人社局认定工伤;一个月内无法提交认定材料的,可在受伤发生后25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延期认定,认定期限一般可延长15-30日。

说明:用工单位收集完工伤认定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未缴纳社保的,由员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内向事故发生地人社局申请认定,超过一年期限的不予认定。

说明:若事故伤害较轻,可简化程序酌情协商处理,但务必确保不起争议、不留隐患。

协商赔付处理工作由用工单位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
申请工伤认定相关材料根据当地人社局要求提供,大致为以下内容: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说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说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在工伤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说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比如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则在该材料未出具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暂停中止。

(六)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部承办人员在提交材料后须跟踪处理,直至获得认定结论,收到员工工伤认定书后要集中妥善保管。

由此可见,无保险工伤认定的这件事情不会有什么影响的。

工伤认定的结果其实只不过是对员工的这种意外状况有了更加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所以无保险工伤认定的事情更应该担心的反而是公司,公司因为当初可能因为自私的想法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所有的赔偿都由公司单方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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