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略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可行性

判 刑差 ”有违 法律 面前 人人 平等 原则 。有 学者 指 出辩 诉交 易没有 , 考 虑社 会总 成本 , 使刑 事诉 讼对 犯 罪的威 慑 作用 降低 。此 外 , 它 辩 诉 交易 因缺 乏被 害人 的参 与 , 忽视 了被 害人 的利 益保 护 。 二 、,鸡 原理 ” 诉 交 易中 的逻辑 思维 。 l、 I J 与辩 诉讼 逻辑 中 的演 绎推 理有 不相 容选 言命 题这 种推 理形 式 ,是 指断 定若 干情 况 只有 一真 的推 理形 式 典 型的表 达方 式有 :要 么
辩诉 交 易的一 般概 论 辩 诉交易, 又称 答辩 谈判 或答 辩协 议, 实际 上是 一种 认罪 谈判 , 是指 在刑 事诉 讼 中, 察 官 以减少 指控 罪 数 、 检 降格指 控 或要求 法 官 从轻判 处 刑罚 为条 件, 与被 告 方在 法庭 外 进行 协商 谈判 , 促成 被 告 人作有 罪 答辩, 辩双 方 的谈判 一 经法 官批 准 即产生 定 罪效 力 , 控 法 院一般 也不 再对 该 案进 行实 质性 审 判 ,只是 审 查一 下被 告人 的有 罪答 辩是 否是 ” 自愿 和 理智 的” 以及 ” 是否 具备 事 实上 的基础 ” 。
交 易在美 国得 以盛 行 的重 要原 因 。 与此 相反, 也有 学者 持反对 意见 , 为” 认 辩诉 交易所 发 挥的 功能 些, 都给 法律研 究 带来 了新 思路 , 促进 了法学 对社 会现 实 的研 究 , 也 带给 法学 了发 展 。[】 3 意 识到和 承认 这种 法律 多元 在 我 国的存 在具 有重 大 的现实 意 义 。我们 法学 工作 者 常常 感 叹 中国建 设 社会 主义 法制 的 艰难 ,我 们过 去常 将之 归于 建 国 以后一 段 实践 内政 治 上 的失误 。这 种看 法 有一 定道 理, 但从 法律 多元 主义 的角 度看 一 作者个 人认 为 是更深刻 的角 度~ 以理 解为 以中 国传 统法 律 为基 础 的 中国 民 间法律 对 以 可 欧洲 法律 为模 式的 法制 的 一种 抵制 。 如果 我们 接受 这 一结 论 , 对 法律 多元 情况 的研 究 , 别 是 国家 制 定法 与社会 的 其他 规 范性秩 特 序 的互 动 关系 的研究 , 具 有特 别重 要 的意 义 。这种 研 究一 方面 就 将 有助 于 我国社 会和 制 定 的重构 。另一 方面 则可 以打 破 以欧 美法 律 制度 为理想 法律 模 式 的迷 思 ,我们 将发 现和 重 视在 社会 中一 些 适 用于 中 国气 派 的 同时 具有 普遍 意 义的 现代 法 制 。 们 也将对 人 我 类 的法 学作 出更 大的 贡献 。这 决 不是 一种 政 治 的说 教或演 绎 ,而 是 基于对 法律 多元 的 承认 而必 然 得 出的结 果 。 即使 在纯 求知 或 学术 上 ,注意 研 究 中国 的法律 多 元 问题也 可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三 诉 交 易 之 适 用 推 广 辩
所 谓辩诉 交易是 盛行 于美 国的一项 司法制 度 即在法官 开庭 之前 . 为控诉 方 的检察 官与 被告人 或者 代表 被告 人利益 的辩 护 作 律 师经 过 协商 . 以控 诉方 撤销 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要求 法官 从 轻判 处 刑罚 为条件 . 取被告 人 的认 罪答辩 。辩诉 双方 达成协 议之后 , 换 法 院便不 再对该 案进 行实 质性 审判 . 而仅 在形式 上确 认双 方协议
见 。有 的 认 为 中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简 易程序 也 不 是 多么 简 易 , 以 引用 辩 论 交 易程 序代 替 : 有 的 认 为 我 国法律 制 度 的 目 可 也
标 正 义为 首 , 率其 次 , 引 用 辩 论 交 易会 有 损 公 正 , 坏 司 法威 严 。 作 为 一 项 在 美 国 亦存在 重 大 争议 的诉 讼 制 度 . 效 若 破 辩诉 交 易是
否符 合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价 值 观 , 具 备 移 植 入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的 现 实可 能 性 . 文提 出 了看 法 并 本
关 键 词 : 诉 交 易制 度 : 析 交 易环 境 : 国社 会 主 义 法 价 值 观 辩 辨 中 中图分类号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0 9 0 — 0 5 0 1 0 — 5 7 2 0 )2 0 1 - 2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前景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前景
陈艳 李宇
(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福建福州 30 1 ) 50 3
摘 要: 公正和效率是刑 事诉 讼价 值观两大 要素 . 辩诉交易 ,作为美 国一项重要 的司法 制度 ,使得大量 的刑事 案件得以迅速解决 , 节 约 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 司法部门乐于接受 , 为 但对其 公正性 , 却在世界范围内引起 了较大的争议 。那么 , 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是 否 在我 有必要确立辩诉交易制度?又应该怎样来确立诉辩 交易制 度?本文特就此 问题 作一探 讨。 关键词: 辩诉交易 刑事诉讼 公正 效率
利待遇等。 三是办案经费,外出调查取证,追捕犯罪嫌疑人、互
复制案卷等以及增加和维修设备 、 培训司法干警及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 ,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日益 相传递文书 、 密 切 ,法律 已经不 能再 回避 如何尽 快适 应这一社 会现实 问题 。 技术人 员等 。所有 这些都属 于诉讼资源 的范 围,均需要投入大量 味地追求法律理想 中的绝 对公平和程序 公正 ,而忽视高速运 的资金。但是 ,因 国家拨给公 、检 、法机关款项 的限制 ,致使资 人 因此 , 要在 转 的社会对 高效率作出反应 的客 观要求 已经不 合时宜。 传统的 金欠 充足 、 员欠精萃和众多设备欠先进和尖端等 , 现有条件下完成如此繁重的任务 ,需要节省诉讼资源。我国 刑 以诉讼 公平 作为司法正 义价值 目标的观念基础 已逐渐动摇 ,人
辩诉交 易 ,其英文为 “ la a g i i g ,是美 国刑事 p e b r a n n ” 诉讼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指在法院开庭审理 之前 ,处于控诉一方 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 ,以检察官撤销指 控 、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 罚为 条件 ,换取被告人的有 罪答辩 。针对检察官的指控 ,被告 人可以 作无罪答辩 ,有罪答辩 或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 。 后两种答辩在诉讼中的意义相 同, 都被认为是放弃了要 求正式 审判的权利 。这就是 “ 罪状认否 程序” ,是辩诉交易的前提。当控辩双方达成协议 ,且被告人的 有罪答辩被法 官确认为 出于 “ 自愿”和 “ 理智” ,则在判决中体 现这个 协议 ,而 无需再开庭审理 。当然 ,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 , 法院并 没有义务必然接受 ,也可以驳回,如果 驳回,则法院不受 协议的约束 , 并给予被告人撤 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 。辩诉交易在 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联邦和各州 9 %的案件是 以辩诉交 易结案的 。 0 据统计 , O 7 年代 中期 , 美国9 % 0 的刑事案件的定罪就是通过辩诉交 易结案的 , 而八 、 九十年代的 辩诉交易的结案率也是比例过半 。 从观念上看 , 司法制度与公正是 紧密 相连的 。在我 国,司法 公正往 往又是需要以程序 公正为基本形式 。 通过法庭审理来再现 案件事实以求得其客观公正的解决 以实现法律的价值 。 在这块圣 土之上 引入交易行为 ,这似乎构 成 了对 司法公正 的亵渎 。然而 , 在现代社会,与公平正 义相联的 另一个概念就是效率 , 它们共生 却难以共存 , 高效率的形成几乎 总是以牺牲一定范 围和程度的公 平为代价的 社会的高效率 是经济正义的要求之一 , 法律适 用过 程与结果的公平是法律正义的重要标志 ,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 今天 , 如何实现二者的 同约 已经 日益为我 国法律理论界与司法界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徐 明哲
摘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一
、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公证处 , 福建 泉州 32 0 ) 6 00
摘 要 :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可以有效地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 节省司法资源。辩
诉交易违背 了我 国的司法改革方向和 目标 , 且无法保证其公正性 , 阶段我 国不宜 引进 。 现
关键 词 : 辩诉交易; 历史背景; 缺陷
第1 9卷 第 4期
2 0 正 09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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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9 No 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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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月
辩 诉 交 易在 中国 的适 用
tm oa l bcueidpr rsf m tega ojdc le r adcnnt suei sc. e pr i ea s t eat e r ol fu i a rf m, n a o asr s ut e ry u o h i o tj i
Ke o d pe ag iig i o c l a k ru d,dsd a tg y w r s:lab rann ,hs r a c go n ti b ia v nae
轻的判决 或者撤 销其他 指控 的情况 下 , 察官 和被告 下 , 国刑事 诉讼 通过 强调程 序 正义来 弱化 对事实 真 检 美
人之 间经过协商 达成 的协议 。 J ”
相 的追求 , 而辩诉 交易 正是 这一 过程 的产物 。
对 国家而 言 , 辩诉 交 易可 以有效地 减轻 司法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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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r O i ege irt unhu320 ,h a Nty f eoFnz Dsi , azo 00Ci ) a c f tc Q 6 n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就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辨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受害人有效即时得到现实救济。比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作为原告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辩诉交易,往往能迅速使受害人所受的侵害利益得到补偿和现实救济。当然,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运用也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信赖关系,甚至会诱发犯罪率的增加,造成社会秩序的相对不稳定。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辩诉交易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吉拉□卡普兰所言:“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
一、辩护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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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辩诉交易程序的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审判模式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在此种模式下,诉讼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比较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联邦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的裁决中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弥补了正式陪审团审判因繁琐和拖延所带来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各州绝大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迅速发展,是由于当时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极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主义,同时美国检察官享有的独立且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在我国,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在我国适用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支持此项制度的人认为辩护交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此制度的人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罪邢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哪种观点更可取,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总结陈词——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刚才漂漂亮亮辩论来,好字好句落一盘,但还得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我向各位打一比方:甲乙身居于迷宫之中,设法脱身,甲找到了通往出口的一条直线道路,而乙在费尽周折后仍困于迷宫之中,显而易见,不同的方法决定了效率的高低。
贝卡利亚说过:“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在基于我们国情的基础上适用辩诉交易,正能发挥如此的优势与效率。
因此,我不得不提出对方辩友在刚才辩论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一、对方辩友认为辩诉交易不适用于中国,辩诉交易在中国弊大于利。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利弊的,从哲学上说,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是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辩诉交易并不是追求绝对的公平,况且在法律层面上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
辩诉交易实质是牺牲绝对公正,转而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三、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指我们全盘吸收辩诉交易,而是在结合中国法律背景的前提下,在适用标准与条件的限制下,吸收合理有效的成分,赋予其中国特色的法律色彩,就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作出如下总结:一、我方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强调全盘适用,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地适用。
主要是将该制度适用于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当中。
同时,我方也并没有忽略辩诉交易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而是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促使我国进行改革的,再说,其适用也是利大于弊的。
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基数大、犯罪率居高不下、法律成本高昂,辩诉交易的适用具有其自身的实践价值,同时也可以满足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运行的需要。
与此同时,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缩短诉讼周期、简化司法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所以辩诉交易可以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中国。
三、同时,辩诉交易的适用,可以对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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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中国社科院最新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显示我国2010年各类刑事犯罪持续处在高位,法律成本越来越高。
而坦白从宽的传统观念和向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迈进的法制环境,给我国辩诉交易的适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而把辩诉交易适用于罪行较轻、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中,正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经济角度来讲,辩诉交易的机会成本是最小的,尤其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辩诉交易更能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用更少的人力物力,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节省的大量宝贵资源更是可以利用于完善各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培养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
在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同时,更实现了经济最大化效益。
第二、从社会层面上看,辩诉交易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绝对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理想,但是现实社会真的可以达到绝对公正吗?显然不行。
而相对的公正,正是我们正面审视司法公正的一个明智之选。
辩诉交易有效避免了被告人长年累月地被羁押着,受害人也不能及时地得赔偿的情况,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权威。
将节省的司法资源去培养出更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又将带动司法改革的发展,司法改革的发展同时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的进程,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第三、从文化发展方面,法律文化正是向着多样性趋势发展,我们更应该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适用就是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这不是一种生搬硬套,而是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优秀之处,加以整合吸收,为我国所适用,这不正是对我国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吗?辩诉交易是民主精神的发展,是法律文化及至社会主义文化的补充完善。
最后,我想请问大家,难道我们还能莫视辩诉交易的浪潮而将我们纳税人的钱流淌于司法资源浪费的河流之中吗?难道我们还能一味追求绝对公正,而让社会矛盾不断升级,人权保障无处安放,弃公正与效率而不顾吗?难道我们还能面对优秀的法律文化而视若枉闻,固步自封吗?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