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授权合同及其瑕疵担保责任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一 ’瑕疵担保责任之概述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 % 在十二铜表法和 #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中有其雏形 & 公元前三世纪左 右 % 掌管市场事务的司市为奴隶买卖和家畜买卖颁
! 迪!吕费尔特 "# 德国买卖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 南京大学 !""# 年 # 中德经济法研究年刊 $ 第 $% 页 & 崔建远 "# 合同责任研究 $% 吉林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第 &(" 页 &
三 (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情形及担 保责任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 " 原则上是指权利不完整 或欠缺之瑕疵及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之瑕疵 " 其常 见情形有 -
#’ 物的买卖中 权利不完整 或欠缺之 瑕 疵 " 其 中
包括以侵犯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形成
! 桂 菊 平 -, 论 出 卖 人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积 极 侵 害 侵 权 及 产 品 责 任 之 关 系 $" 梁 慧 星 主 编 , 民 商 法 论 丛 $"##$ 年 第 % 卷 ( 第 !&$ 页 ! !&’ 页
.
如果务人违反了这一担保义务 % 则
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由此 %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 瑕疵担保 责任存在于除劳动合同以外的一切有偿契约中 % 也 存在于一些无偿合同 % 但在买卖合同中 % 瑕疵担保责 任表现的最为典型 % 也因对物或权利之给付而导致 的契约乃致法律行为都是共性的问题 %因此 % 国外法 律多将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 而对其它 合同也准用之 % 其目的都在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 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 它是指出卖人就买卖之标的 物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一 种民事责任 & 即第三人基于所有权 ’ 用益权或抵押 权 %将买卖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 % 出卖人应负 担保责任 % 买受人由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 罗马
台湾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8、台湾的专利制度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修订后于2003年生效的专利法。
共5章138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发明专利,第3章为新型专利,第4章为新式样专利,第5章为附则。
即台湾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陆一样,三法合一。
只是称谓上有不同。
大陆叫实用新型专利,台湾叫新型专利。
大陆叫外观设计专利,台湾叫新式样专利。
台湾专利制度的特点:1、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不保护的客体有:动植物新品种、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游戏及运动规则或方法不保护、其他必须借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执行之方法或计划、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不保护。
从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来看,两岸应当说相差不多。
只是大陆明确原子能核变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而台湾没有明确。
但根据“台湾原子能法”的规定,对涉及原子能的专利技术合作和转让,也是控制的。
另外,台湾发明专利除保护产品和方法以外,方法专利和大陆一样,同样延及到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
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进步性、三是产业上的利用性。
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新颖性来讲,台湾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且台湾亦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也基本相同。
只是台湾不承认本人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而大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改为本人的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
但台湾的先申请原则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这样,台湾就没有必要设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了,先申请原则同时也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也是大体差不多,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
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台湾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台湾专利法22条),和大陆也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应当没有区别。
台湾专利在大陆是否受法律保护

台湾专利在大陆是否受法律保护台湾专利在大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现在,大陆只是和台湾在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加深了相关的合作,但是在国际地位上,其实并不认同台湾是属于大陆的,不仅是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专利,如果在大陆没有进行过申请,在大陆都不受到内地法律制度的保护的。
▲一、台湾专利在大陆是否受法律保护?台湾专利没有在大陆申请, 在大陆是不被保护的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目前大陆是不保护台湾的专利的。
如果该产品没有在大陆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话,在大陆销售该产品就不侵权。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二、专利申请流程在中国,专利申请分为三种: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
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3-5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需要撰写好专利说明书,连同专利的申请书一同向国家专利局提交。
由于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是在申请的专利说明书公开后才进行实质审查,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是为了尽快进入实质审查,以缩短专利申请的周期。
所以发明专利还需要提交《请求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审查请求书》两份文件。
1、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六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
关于海峡两岸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制度的比较

关于海峡两岸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制度的比较我国大陆涉及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法规以《产品质量法》为中心,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而台湾地区则以《消费者保护飞法》为中心,包括《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药物药商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商标标示法》等。
海峡两岸在法律定位、立法技术及保护措施方面存在共识。
但由于两岸的立法模式、立法背景、法制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又使两岸在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品缺陷法律制度。
在两岸都已经加入WTO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比较存在的差异,并互相借鉴,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品缺陷(defect)的界定比较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着应确保其提供商品或服务,无安全或卫生之危险。
”《消费者保护费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于其流通入市场,或服务提供时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为本法所称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但商品或服务已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了判断标准“前项所称未具有可合理期待之安全者,应就下列事情认定之:1、商品或服务之标示说明;2、商品或服务流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3、商品或服务流通进入时或提供之时,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后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视之为有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
台湾与美国一样,没有明确使用“产品缺陷”的用语,而是用“安全或卫生之危险”代替,并且制定了判断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标准,即消费者的合理期待。
大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该规定首次明确使用了“产品缺陷”的用语,同时设置了判断产品缺陷的两个标准。
应该说,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提供了依据,但没有规定两个标准哪一个优先适用的问题,两个标准本身也都存在局限性。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练习试题提供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练习试题提供答案解析单选题(共20题)1.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答案】 B2. 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答案】 D3.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答案】 C4. 《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替换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当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应如何处理?()A.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位B.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继任主席职位C.主席不缺位而副主席缺位的,将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副主席的问题D.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答案】 C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处理办法不当的是、()A.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B.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曰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C.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送达D.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途径退回【答案】 C6.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中哪一个不正确?()A.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犯罪和刑罚问题,可以由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作出变通规定D.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 C7. 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D。
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之比较研究

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之比较研究作者:叶燕培来源:《海峡法学》 2020年第1期叶燕培摘要: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主要特色系发启时间限制较多、适用情形较为限缩、只有量刑可以协商、协商主体排除法官、被告人权利保障相对完备。
其成效不彰的主要原因系“立法”规定的掣肘、程序选择的重叠及内外质疑的担忧等。
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特色系适用阶段全覆盖、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强化自愿性保障。
基于办案提速增效的现实动因、消减办案风险的内心抉择、贯彻和解理念的思维惯性,大陆检察官更青睐认罪认罚制度。
从比较的维度,聚焦公正性,应关注法官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聚讼交易性,应消减职权主义的心理定式;聚集正义性,保障预期社会效果的实现;聚足延展性,仍应发挥追诉职能;聚合全面性,完善配套制度。
同时,应提倡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尽可能堵塞原则规定带来制度漏洞。
关键词:认罪认罚;认罪协商;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 D925.2;D927.58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0)01-0014-08引言:与时俱进的司法制度改革法律是文明世界产物,围绕着罪与罚,诸多利益主体摒弃原始同态复仇,制定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实体法不管如何精致、如何富于理想色彩,若无完好的刑事司法制度,都必然不能使理想成真。
”张丽卿著:《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证据》,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就两岸“认罪制度”而言,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制定较早,利弊得失初显;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小荷才露尖尖角”,但发展势头强劲。
两岸刑事诉讼制度和而不同,检视两岸“认罪制度”历史演进之不同路径,共探未来发展之不同动向,对两岸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均有裨益。
一、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简介早在2002年6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就提出新增认罪协商程序的建议。
其后台湾地区“司法院”又邀请多家民间团体代表商讨该程序相关修法提案事宜,几经修改[ 台湾地区现行法与民间、官方草案条文差距较大,系多方博弈之结果。
CISG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2.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几种理论。因为知 识产权担保责任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部 分,因此通过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的研究, 同样可以理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性质究竟为何。 (1)默示担保契约说。该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所 持的普遍学说,它认为在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当事 人之间存在一种默示担保的意思表示,该学说将卖 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认定为一种约定责任,因此 与权利瑕疵担保的法定性存在冲突。(2)瑕疵告知 义务之不履行说。该学说认为,出卖人出卖标的物 时应当就标的物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告知买受人,若
〔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8)03-0053-04
一、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概述 (一)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本质 1.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内涵。瑕疵担保责
任源于罗马 法,其 雏 形 初 见 于 十 二 铜 表 法 和 《查 士 丁尼学说汇 纂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包 括 物 的 瑕 疵 担 保 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其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若第三人基于物权或其 他权利,将出卖物从买受人手中追夺后,出卖人即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因此取得对出卖人的担保诉 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权利,因此与传统物权、债 权等有着显著的区别,但是知识产权是一项以权利 为标的物的物权,因此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理应属于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部分。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关于“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的规定,为保护台湾同胞作品的版权,促进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文化交流,对大陆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的版权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台湾同胞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章,享有与大陆作者同样的版权。
二、凡大陆发表、转载、重印、翻译或改编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授权,并签订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出版者应将此类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三、经授权后的出版者出版台湾同胞作品,应按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和赠送样书;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
四、台湾同胞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可以自行办理,亦可委托亲友或代理人办理。
可以直接同出版者联系,亦可同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系。
五、受台湾同胞委托,为其办理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过公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委托书。
六、自本规定生效后,大陆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台湾同胞的版权,版权所有者可请求侵权者所在地的版权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出版香港、澳门同胞的作品,原则上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暂行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生效。
以前有关出版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木工程 学博士 、 台湾中正 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 研究方向 : 知 识产 权法 、 医疗法 、 专利法 、 民法 。
一
l一
权方 式 。但 除 了学 术 研 究 单 位 外 , 一 般 企 业 间很
少见 到专 属 授 权 , 因为 这样 的 授权 方 式 无 异 限制
3 .独家授 权
不得再将该专利实施权授与第三人外 , 专利权人 也不得再使用该专利 , 此类型下 , 被授权得到的权 能实际上几乎等同于专利权人 , 为范 围最大的授
以授权对象之多寡 , 可将专利授权类型分为 : 专属
收 稿 日期 : 2 0 1 7— 0 4—1 5
作者简 介 : 苏
南( 1 9 5 6 一) , 男, 台湾 台中人 ,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工程 学院教授 、 中国政法大 学法 学博 士 、 台湾交通大学土
一
的意愿, 并对于风险事前评估 , 以利在合 同条文 中尽可能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未来发 生 争议的解决途径。基此 , 有必要探讨专利授权类型及法律性质 , 研析专利授权合 同之瑕疵担保
责任 , 评 论 现行 专利授 权 合 同瑕 疵担 保责 任之 规 定 。
关键词 : 民法 ; 物之瑕 疵担 保 ; 权利 瑕疵 担保 ; 专利权 ; 专利
定: “ 前 项授 权 , 得 为 专 属授 权 或 非 专 属授 权 。 ” 即
被授权人于一定 时间、 一定 区域 内为唯一有权实 施专 利者 。 同法第 6 3条 第 1项 规 定 : “ 专 属 被 授 权人 得将 其被授 与 之权 利再 授权第 三 人实 施 。但
合 同另 有 约定者 , 从 其 约定 。 ” 所 以 除 了专利 权 人
润等 目 标, 对被授权人而言 , 专属授权合 同的权利 金也 比非专 属授权合 同要高 出许 多H ] 。实务 认
摘 要: 中国 台湾地 区在 与产 业技 术发展 密切相 关的 专 利权 实施 方 面 , 授权 许 可仍属 常 态。 因而 , 有 必要 详 细 了解 专利 授 权 合 同 , 包括 : 授 权 合 同的 法律 性 质 、 授 权 合 同 内容 、 授权类型。
此外 , 专利授权合 同的物之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 , 《 专利法》 有不 同于《 民法》 的考虑 , 应进 步 讨论 。 当事人 选择 何种 合 同, 应 考虑 专利 权 范 围、 专利 权 效力 范 围及 专利 计数 之 实施 价 值 及 资本 、 获利 等 ; 俾 能 准确客 观评 估 该专 利技 术 的 市场 竞 争 力 , 当事 人 双 方缔 结 专利授 权 合 同
虑, 应 进 一步讨 论 。
中国台湾地区《 专利法》 第6 2 条第 3 项规定 : “ 专属被授权人 在被授权 范围 内, 排除发 明专利
权人 及第 三 人 实 施 该 发 明 。 ” 即专 利 授 权 人 授 与
二、 专利权之授权类型
中国台湾地 区 《 专 利法 》 第6 2条第 2项 规
中图分 类号 : F 0 6 2 .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2 6 4 6 ( 2 0 1 7 ) 0 3— 0 0 0 1 —0 6
一
、
问题 缘 起
授权 与非 专 属授 权 , 其 中非 专 属 授 权 又包 括 独 家 授权 ( S o l e l i c e n s e ) 。此 外 , 亦 有 交互 授 权 、 回馈 授 权 等 型态 。专 利授 权 合 同不 限于 以 上 类 型 , 还 可 依 照授 权之 原 因 区分 为 约定授 权 、 法定 授权 ; 依 照 授 权 区分 为单 向授 权 、 交 互 授 权 等 。但 以下 五 种 类 型最 为常 见 。分述 如下 :
V o l _ 3 O N o . 3 J u n e 2 0 1 7
论 中 国 台湾 地 区 专 利 授 权 合 同及 其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苏 南 , 张 家 维
( 1 .台湾 云林科 技 大 学 工程 学院 , 台湾 云 林 6 4 0 0 2;
2 .台湾彰化 基督 教 医院 临床 试 验 中心 , 台湾 云林 6 4 0 0 2 )
第3 0卷第 3期 2 0 1 7年 6月
南 京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N a n j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虽然有 些人 往往 将独 家授 权 与专 利 权 的权 利 , 并 不 合 乎 企业 授权 之 目的多 为求扩 张技 术市 占率 或增 加 利
谈, 但 这 两者 是不 同的。盖 独家授 权 , 虽然 被 授
权人是 专 利权人 所授 与在 一定 时 间 、 一 定 区域 内 , 除专利 权人 以外 之 唯 一有 权 实 施 该 专 利者 ; 但 在
进 国家 , 中国 台湾地 区于涉 及产业 发 展 、 技 术 创新
的专利 权 , 授 权 仍 属 常态 。因 而有 必 要 详 细 了解
专利授权合 同, 包括 : 授权合 同的法律性质 、 授权 合同内容、 授权类型 。此外 , 授权合 同的物之瑕疵
担保 与权 利 瑕疵 担保 , 专 利法 有 不 同 于 民法 的考
1 .专 属授 权
中国台湾地 区《 专利法》 第 1条明定 : “ 为鼓 励、 保护 、 利用 发 明 、 新 型及 设计 之创 作 , 以促 进 产
业 发展 , 特 制定 本 法 。 ” 此 系 呼应 有 关 当局 应 奖 励 科 学之 发 明与 创 造 。相 较 于欧 洲 、 美 国等 技 术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