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第四章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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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时间准备。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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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五、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 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
这些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 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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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三)诚实信用原则
3、防止损失扩大。合同当事人遇有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等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积极 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4、保密。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对不准泄露的技术 情报和资料(主要是非专利技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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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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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7、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 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 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
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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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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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对主要条 款的变动):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 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以原内容为准 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承诺一般有效 C.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能撤回 D.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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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看到≠知道) (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3.要约的撤回、撤销 (1)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
诺成性合同VS实践性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 为成立要件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 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 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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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相对性(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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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 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 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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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 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四章

二、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 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 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 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案例分析]: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 定由甲厂提供给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 款3万,但是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未确定, 双方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何 地?
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
•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下列 处理规则: •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案例
• [例]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 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 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 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其后再付款。 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案例
•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 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 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 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 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 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 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问:乙的行为有无法律依 据?
第4章合同法3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 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 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 法律措施。
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 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 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 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 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 ,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 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 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无权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抗辩权: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 的一种权利
第4章 合同法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 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臵的保全债务人 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特点: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二)代位权
1、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特点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 主张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 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来行 使
适用《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均应贯彻平等自愿 原则,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不适合本法: 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 政委托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 同不由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和 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则适用合同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 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首先,二者含义不同。 其次,二者内容要求不同。(详与略) 再次,二者方式不同。
3.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 (A)要约生效时间的概念和意义 (B)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 《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即第16条第1 款规定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 a.口头对话情况下,即时; b.非口头对话情况下,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 控制的地方。
二、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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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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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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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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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③禁治产者(精神病、酒癖、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①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②成年后自己追认 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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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06年5月1日,A以信函的方式向B发出要 约,以2万美元将自己使用的汽车卖给B。同一 天,B也以信函的方式向A发出要约,表示愿意 以2万美元购买A的汽车,信函于5月2日同时到 达对方。问:A与B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
什么?
‚交错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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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束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要约人 对受要约人
一般而言,要约对受要 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取得承诺的权利,不承 担必须承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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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1)因撤回撤销而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撤销: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的行为。
能否撤回撤销要看要约的约束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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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大陆法 撤回
发出要约 送达受要约人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不同,但意思一致是构成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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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意思表示(内在、行为)
大 陆 法
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
其他合法行为
法国法: “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
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 “合意”
撤销
承诺
撤回
英美法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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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 内完成修复10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 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 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 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 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 约的信赖,B马上就开始了工作。A在这 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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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有效的条件
《公约》第十四条(1)款规定
(1)表明意思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明确地表明要约人的意思
要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的条件
明示或暗示只要接受条件,合同即告成立愿受其约束 明示或暗示同意接受法律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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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即包括即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 就视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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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一) 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发盘) 定义: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 确的建议。
要约人——offeror
受要约人——offeree
要约的目的:要约人要与受要约人按所提的条件
订立合同,因此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 示再明确也不能称之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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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诺的撤回(指承诺生效前撤回) 英美法:投邮主义,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在要约发出后,
到达要约人前可以撤回
公约: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
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承诺得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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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般具有 订立合同能力的人有两种,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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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
1. 概念
指受要约人按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
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 任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 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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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A在与茶楼朋友一起饮茶,谈到有一批中国 一级兔毛,现在有5吨现货,按每吨8万港币出 售,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于是第二天B 找到了A要接受这5吨兔毛,却遭到拒绝。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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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的传递方式要正确
要约中有规定 要约中无规定 惯常做法
按规定办 按要约的传递方式
比应该用的方法更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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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联系密切
口头形式:立即生效 英美法:投邮主义mail-box rule
书面形式:
大陆法:到达主义 公约:到达主义、承诺做出前
行为有效
大陆法国家的规定 严格约束力不得撤销或修改其要 约 (德国瑞士、希腊与巴西等 ) 与损害赔偿相关的约束力的规定 受要约人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要约 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国) (意大利:规定承诺期者,期满前 不得撤销;没规定期限,承诺前可 以撤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英美法国家规定: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 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 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 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 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但有特殊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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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 并说原告须在 6 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到, 在 6 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 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 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箱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 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 达,因此邮箱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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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国法 法国法认为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 件,即有订约能力合同生效,无订约能力合同无效。 无订约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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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特点: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
用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确认。
要约引诱: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通过各种方式诱导或邀
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与要约引诱的区别: 要约一经承诺要约人就受约束,合同成立。 要约引诱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提前或接受,条件的发出人
仍不受约束合同仍不成立,除非发出人承诺)
第4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2.全面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终止及 违约救济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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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的基本概念
《民法通则》第58条:
合同又称 契约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
1.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是否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有不同的规定,但是 基本有两个共同点:正常的成年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 人、不正常成年人,法律赋予不同的约束或保护
成年的标准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21岁(法)、20岁(瑞士)、19(韩国)、18岁(德、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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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律规定
英 美 法
合同=许诺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对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 (允诺) 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 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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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成立统一法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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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有 效成立。概括起来,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通常包括: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对价或约因; 4)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 5)合同内容合法; 6)合同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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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3)过期失效 要约
规定有效期
未规定有效期 (4)要约变为非法
要约发出后,国家实施的新法使要约违法
(5)要约人失去履行要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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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 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 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 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 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 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 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 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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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A向B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 上调试。在接受订单时,B声明接受要约的条 款,但增加了B希望参加调试机器的条款。该 添加条款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此 它将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除非A毫不延迟
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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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基本情况与例5相同,不同的是在对订单的 承诺中,B添加了仲裁条款。这一条款构成了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其结果是B的这种 意在接受的承诺构成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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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A向B订购一定数量的小麦。在接受订单 时,B增加了一项仲裁条款,该条款是相关商 品交易中的标准做法。因为A对这种条款不会 感到意外,因此它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 更。除非A毫不延迟地拒绝,否则该仲裁条款
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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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甲向乙发函,发函中说:‚供应50台拖拉 机,100匹马力,每台3500美元CIF香港,订立 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复电。‛乙收到后,立即复电说:‚我接受 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甲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