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冒充交警查车罚款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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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世平、孟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世平、孟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世平、孟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孙小刚刘旭东【审理法官】刘琳孙小刚刘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世平;孟磊;孟娟;孟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南阳市公安局【当事人】任世平孟磊孟娟孟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当事人-个人】任世平孟磊孟娟孟燕【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南阳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赵荣春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田新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荣春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田新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荣春田新清【代理律所】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任世平;孟磊;孟娟;孟燕【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本院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款规定,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负有赔偿责任。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试题库及答案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试题库及答案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试题库一、判断题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X)2、交通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V)3、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X)4、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在签名处签名。

(X)5、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V)6、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食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向外倾斜45 °角,手腕不得弯屈。

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X)7、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V)8、交通警察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可以短时间倚靠车身休息。

(X)9、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V)10、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市(地)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X)11、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然后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X)12、交通警察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减少处罚。

(X)13、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V)14、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15、市(地)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下列行政案件中,不构成侮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

A.甲与邻居黄某因邻里纠纷,甲往黄某身上泼尿B.乙因怀恨自己盗窃案中的目击证人刘某,往刘某身上泼粪便C.丙在大街上扒光了老公情人的衣服D.丁因情感矛盾,在办公室当众辱骂同事黄某【正确答案:】B2、下列不属于寻衅滋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

A.李某与王某有矛盾,一日李某纠集刘某等人与王某及其亲属进行打斗B.刘某一日酒后追逐一名陌生年轻女子C.李某经常在其家小区周围任意损毁小区业主车辆,见车就用小刀在车身划字D.谢某因下水管道漏水一事,与其楼上邻居江某产生纠纷。

一日,谢某见江某的轿车停在楼下,便产生报复心理,用小刀划损江某车辆【正确答案:】D3、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C.危害公共安全罪D.窃取国家秘密罪【正确答案:】A4、两名交警队协管员巡逻时对韩某驾驶的小汽车进行检查。

在查车的过程中,司机韩某拒不开车门,并从车内拿出一把砍刀当面威胁协管员,逃避检查。

对韩某的行为应()处理。

A.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定性B.以阻碍执行职务定性C.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阻碍执行职务定性D.从重处罚【正确答案:】A5、下列情形中,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甲写恐吓信威胁同事谢某的人身安全B.乙捏造事实诽谤邻居江某C.丙盗窃后被调查,对证人打击报复D.丁用手机向女同事发过一条淫秽信息进行骚扰引起同事反感【正确答案:】D6、王某与邻居李某有矛盾,一日王某醉酒后在小区门口将少量粪便抛洒在李某身上,引起小区业主议论,李某被小区业主称为“粪哥”。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即使双方同意调解,本案也不能适用调解处理C.王某醉酒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李某如对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正确答案:】A7、下列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是()。

最新-非法删除车辆违章信息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精品

最新-非法删除车辆违章信息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精品

非法删除车辆违章信息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非法删除车辆违章信息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肖佑良【案例简介】童某、蔡某是某县交通协管员。

2019年4月,童某、蔡某预谋通过盗用某县交警大队干警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入该市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二人利用该系统对电子监控的车辆违章行为进行虚假处罚后,在未打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处罚人未实际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核销网上罚款造成罚款已缴纳的假象,系统校验通过后,写入本地违法数据库,并通过接口函数更新网上公布的违法数据,使被处罚人在网上查询时显示违章记录已经被清除,以此收取违章人员给付的处理费。

2019年4月至6月,蔡某通过邹某另案处理等人向他人收集机动车交通违章信息,谎称可以按罚款金额的60左右收费,对违章行为进行内部处理且不扣分。

童某则根据蔡某提供的交通违章信息,在某县交警大队配发其使用的电脑上,采用上述方法非法处理违章车辆37辆,违章信息738条,童某、蔡某非法获利25000元。

被违法处理实际应缴纳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7530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应如何定性出现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认为构成诈骗罪,三是认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构成招摇撞骗罪。

一、本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行为人进入信息管理系统后,对车辆的违章信息进行了删除的操作。

表面上看,车辆违章信息删除后,造成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取的77530元的违章罚款无法收取的严重后果,似乎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相符。

其实不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必须满足后果严重的要求。

这里的后果严重特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发挥而言的。

本案中的行为人删除了部分车辆的违章信息,这一行为的确对被删除数据的违章车辆进行处罚产生影响,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处罚了,但是丝毫不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发挥,对于其他没有被删除违章信息的车辆的处理,仍然是正常的,故本案不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后果严重的客观要件,童某、蔡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二)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三)体检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第七条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

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

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
交通协管员是指负责指挥和协调道路交通的人员,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指挥交通:交通协管员需要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交通信号灯,合理安排和指挥交通流量,保证交通有序进行。

2. 引导行车流量:交通协管员需要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路段设立临时交通标志、路障等,引导和分流车辆,确保交通流畅。

3. 协助事故处理: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协管员需要协助交警部门或救援人员处理现场,保证交通安全和迅速疏导交通。

4. 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协管员需要向过往车辆和行人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5. 维护交通设施:交通协管员需要定期巡查交通设施,检查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并及时上报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情况。

6. 防范交通事故:交通协管员需要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及时发现交通隐患并进行处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总的来说,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疏导交通流量,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设施,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他们通过指挥交通、引导行车流量、协助事故处理等工作,为交通部门提供支持和协助,保障交通顺畅,并维护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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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系统贿赂串案的查办技巧

国道系统贿赂串案的查办技巧

国道系统贿赂串案的查办技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办理职务犯罪串案不仅可以整合侦查资源、激活检察队伍,而且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笔者结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2008年查办的107国道安阳县境内某市公路局花村店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超限站”)、某县公安局交警二中队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与“带车人”之间的贿赂串案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办理职务犯罪串案的几点思考和对策。

一、注重初查,确保首战告捷(一)认真研究,确定初查方向司法实践证明,我们办理贿赂案件,能否成案很重要的一环在初查。

2007年9月份,安阳县检察院接到上级批转的举报材料,称在107国道某县境内,负责超限超载行政执法公务的某市超限站和某县交警二中队,对部分由北向南通行的超载车辆不检查、不处罚,大肆收受“带车人”贿赂。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该线索有可查价值,立即从三方面展开初查。

首先,确定是否存在贿赂行为。

办案人员深入到某市超限站和某县交警二中队的值勤点进行摸排,发现夜间当部分超载车辆成群接队由北向南从两单位值勤点通行前,有少数周边农民不断与两单位执法人员会面,尔后超载车辆被放行,但从不见超载车辆交纳罚款,办案人员认为这中间肯定存在“猫腻”。

其次,摸清作案规律。

办案人员化装调查,与超载车辆的司机直接接触,初步摸清超载车辆要想从两单位执法路段“顺利”通行,必须给“带车人”费用,从第一站交警值勤点通行,每车次需给好处费100元左右,从第二站超限站值勤点通行,每车次需给好处费200元左右,尔后“带车人”再给两单位执法人员好处费。

办案人员分析两单位检查超载车辆工作是集体执法,可能存在共同受贿现象,涉及的人员较多,而“带车人”相对较少,大都是单个做案,应将“带车人”确定为首选目标。

最后,全面排查“带车人”。

办案人员深入到两执法单位的周边农村和路边商店了解“带车人”的基本情况,为迅速通知“带车人”到案作好了准备。

(二)精心选“口”,确保首战告捷司法实践证明,能否将小案办成大案,个案办成串案,重在询问。

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

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

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一、宣传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协助交通警察对行人、车辆及非机动车辆进行纠章。

二、严格遵守大队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每天两次到所在中队签到,签到情况与工资挂钩。

三、必须统一佩戴交通协管员袖标,穿着大队配发的反光背心,并持小红旗在市区各路口协助管理交通,正确指挥行人和非机动车遵章行走。

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中队。

四、对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中队。

五、对在规定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要出示停管中心统一配发的工作证,使用中心核发的停车场定额发票,严格按标准撕票收费,不得动用停放车辆,及时提醒司机妥善存放贵重物品。

六、工作期间,要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服务,仪容严整。

不得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交通违法当事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七、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上报中队,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八、积极参加大队每月定期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加强自身对交通管理基本知识和指挥技能的提高和运用。

九、对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由大队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协助做好交通警察大队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遵守交通警察大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据开政办发36号文件精神,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平安畅通县创建工作为中心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具体工作总结如下:一、组织保证。

成立乡、村创建交通平安畅通县领导组织机构。

乡成立由朱建忠乡长任组长,8名乡干部组成的领导小组,村成立由主任为组长,交通协管员、村民小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各企业、学校安全员兼任交通协管员,全乡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达:116人,履盖9个行政村、72个村民小组、1个中心学校、18家企事业单位,为领导创造更平安、更有序、更畅通、更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首先做到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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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冒充交警查车罚款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3-10-15 10:59:27
[案情]有市民投诉,称其车在收费站口被“交警”拦下,要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并拘留的处罚,后来当场给“交警”1000元即被放行,并未开收据。

经查,此“交警”为某交警中队协管员邓某。

[分歧]交通协管员冒充交警查车罚款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种观点,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为交通协管员本该发挥协勤助警的作用,其擅自查车,向涉嫌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纪行为。

第二种观点,邓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邓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第三种观点,邓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分析]本案中,邓某冒充警察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要达到数额较大即1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邓某冒充警察,对被害人以罚款2000元和拘留为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1000元的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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