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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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特性,如果控制不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物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出如下要求: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制度。

对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进行相关登记,并向相关部门报备,确保其有合法经营和使用这些物质的资质,同时也便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监测。

采取各种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和监测,包括安装监测装置、使用传感器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3.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4.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与审查。

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运营和改造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停止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

5.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同时,加强事故后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降低事故对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6.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信息。

鼓励公众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社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关注度,形成合力。

7.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执法监管。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 ( 第 40 号令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 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1定义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其中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其中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 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本要求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单位。

2职责要求2.1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

2.2各厂部是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厂部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实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检查。

2.3安全保卫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认并公布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对厂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估3.1(关键控制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按照数量最大原则进行辨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附件1)列示3.2(关键控制活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厂部(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保卫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每三年一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价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已经辨识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附件1的分级方法进行分级。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可与取得安全许可规定的安全评价相结合,也可单独进行。

对于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如果毒性气体、爆炸品和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时,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价,依据附件2确定可容许风险值。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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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9.1 重大危险源监管9.1.1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在企业进驻后,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辨识。

1)物质类重大危险源辨识物质类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将危险物质分为爆炸品、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有毒物质九大类。

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称一个单元。

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在一定区域内,一个单元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或几个相邻单元如满足下式,也同样构成重大危险源。

式中:q1,q2……q n——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Q 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生产储存场所或整个项目区进行辨识,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对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个体装置或整体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3号),对入园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计算,确定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9.1.2 重大危险源监控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储罐区、库区要设置安全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和监控装备,实施24h实时监控和管理。

”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为此,建议在管委会内增设化工集中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按要求在原有园区视频监控的基础上完善规划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在各地块设置接口,在整个化工集中区内形成闭路监控体系,在一定条件下,与全省应急救援体系联网,发现异常,即时处理,并充分利用化工集中区内可利用资源,实施应急救援。

与此同时,对于入驻化工集中区的企业,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关键场所、岗位建立自身的监管体系,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并与化工集中区监控网络并网。

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对于重大危险源实施24小时监控。

主要任务:(1)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为此,化工集中区将按现代工业园区要求,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防患于未然。

9.1.3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具体要求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1、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具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仓库、堆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整治的补充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367号)的整治内容:1、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毒性气体的瓶装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堆场,应设置以下安全监测监控设施:①仓库、堆场的环境温度监测、报警和记录装置;②有毒气体报警、记录装置;③频监控系统;④通风和吸收(破坏)系统。

2、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易燃和液化气体的瓶装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堆场,应设置以下安全监测监控设施:①仓库、堆场的环境温度监测、报警和记录装置;②可燃气体报警、记录装置,并与仓库的通风系统联锁;③烟感、温感报警装置;④手动火灾报警装置。

3、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遇湿易燃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堆场,应设置以下安全监测监控设施:①仓库、堆场的环境温度监测、报警和记录装置;②通风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有毒气体);③液体危险化学品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记录装置;④烟感、温感报警装置;⑤手动火灾报警装置。

4、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堆场,应设置以下安全监测监控设施:①仓库、堆场的环境温度监测、报警和记录装置;②可燃气体报警、记录装置;③通风系统;④烟感、温感报警装置;⑤手动火灾报警装置。

5、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易燃固体和氧化性物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堆场,应设置以下安全监测监控设施:①仓库、堆场的环境温度监测、报警和记录装置;②烟感、温感报警装置;③通风系统;④手动火灾报警装置。

6、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毒性物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堆场,应设置以下安全监测监控设施:①视频监控系统;②仓库、堆场的环境温度、湿度监测报警和记录装置;③烟感、温感报警装置;④手动火灾报警装置。

9.2 危险化工工艺对规划许可入园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如下:1)聚合工艺。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有: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力,聚合反应釜内搅拌速率;引发剂流量;冷却水流量;料仓静电、可燃气体监控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有: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紧急冷却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系统;搅拌的稳定控制和联锁系统;料仓静电消除、可燃气体置换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高压聚合反应釜设有防爆墙和泄爆面等。

采用的控制方式为将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力与釜内搅拌电流、聚合单体流量、引发剂加入量、聚合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在聚合反应釜处设立紧急停车系统。

当反应超温、搅拌失效或冷却失效时,能及时加入聚合反应终止剂。

安全泄放系统。

本化工园区的生产过程均应采用DCS(PLC)控制系统,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储罐设置液位、温度超限报警、高液位与卸车泵及进料管道上的切断阀联锁报警,低液位与出料泵联锁切断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等相关控制措施,生产装置的相关工序的参数(如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参数)除现场显示外,还将相关的数据传输到装置控制室,并且远传至中央控制室进行集中控制。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等文件的要求,“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SIS系统的安全级别为SL2以上,可以实现紧急切断及事故停车功能。

9.3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依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版),对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2013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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