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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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亿,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

我国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在老年人赡养方面得到的充分的体现。

于好云老人,现年73岁。其有三男三女,共六名子女。老人因疾病多年来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一家照顾。另外五名子女除了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食品偶尔探望一下老人外,对老人的赡养、治疗和生活费等事均不过问。

小儿子一家处在农村,靠打工维护生计,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老人病情加重,提出向另外几个孩子要赡养费和医疗费,遭到了他们的拒绝。老人无奈申请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于好云与其他五名子女达成的和解,多年来困绕在于好云老人心头的生活来源问题妥善地解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压在小儿子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对于那些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法律也对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吴县西兴乡兴建村的白雅娟老人就这种情况。

白雅娟老人于1977年与高才结婚,婚后无子女。但是高才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二男一女。白雅娟与其结婚时,高才的孩子最大的才9岁,小的4岁。均是由白雅娟与高才共同抚养长大,并成家的。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2010年,白雅娟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讼高才的三个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孙吴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查明,白雅娟系高才的三个子女的继母,其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尽管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了,但是并不能改变白雅娟与高才子女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高才的三个子女,应当对白雅娟尽赡养义务。

法庭支持了白雅娟的请求,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由于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社会的司法救济和家庭的关爱,属于弱势群体阶层,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就无钱打官司,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所以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老年人实现诉讼目的,稳定他们的情绪,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我们要做维护“涉老”权益的热心人、贴心人、代言人、维护人。

老年人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将会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影响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让老年人都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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