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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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辅导资料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债的主要特征主要有: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一、合同的概念、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根据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2)承诺2.订立合同中的竞争程序(1)招标投标(2)拍卖3.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诚信、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条件(2)合同的成立时间(3)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1)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合同的提示条款2.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五、合同的效力1.合同效力的概念2.合同生效的条件3.效力未定合同4.可撤消合同5.无效合同6.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2.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七、合同的解释1. 合同的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 合同的解释的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整体解释规则(3)目的解释规则(4)习惯解释规则(5)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规则第十七章合同分论一、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3.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和利益承受4.分批交货的买卖5.分期付款的买卖6.凭样品买卖7.试用买卖二、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三、借款与存款合同四、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五、完成工作成果合同六、提供劳务合同七、技术合同八、保险合同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民法笔记fina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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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第一讲民法的意义1、法律划分的最原始的方法:公法和私法(1)划分标准:>利益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但是利益有重合可能同吋保护双重利益。

>隶属说:私法调整平等性关系,公法调整隶属性关系。

特例:行政合同具有双重属性, 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非强制性。

>主体说:公权主体(国家/机关)VS.平等的主体(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划分公私法应以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准调整,这才是理论上真正的合理的方法。

私法屮婚姻和竞争制度本质上也服务于公共利益,属于公法范畴的社会照顾法。

道路交通业涉及个人利益,亲属法屮存在隶属性,国际法属于公法却是平等国家之间的法。

(2)私法:分为民法和特别私法(传统意义上是商法,包括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无形财产)起源为罗马法。

调整范围:私人间社会关系或涉及私人利益。

2、民法典本身应该包括:物权、债券、婚姻、继承、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3、私法自治原则:(与后面民法的积极性相联系)事情由当事人白己决定,国家不干预过问私人领域的事可由当事人自己做主,自行解决或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包括国家政府都不得任意干涉。

包括:所有权自由:财产由个人自由的处分合同自由(契约):制订与否、内容、形式(书面/口头)注意:私法自治不是完全自由,而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治。

e.g.买卖枪支的合同不合法必须被干涉。

结论:1)在市场经济社会,私法自治是必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只有实行私法自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

4、民法的意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深刻性、积极性、对社会法制具有重要性。

(1)广泛性:民法是调整正常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99%),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刑法:以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律(1%)、民法相对于刑法是主流法律制度,要发展商品经济关系就要突出民法的作用。

梅因:看一个国家开放的程度只要看刑法与民法的比例就知道蔡元培:文化进步泽民是随之日趋复杂,刑事则转以减杀,渐近于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不朽远逾于刑法者,岂无故哉?⑵深刻性:民法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更深刻的反映了当代社会的木质——市场经济,直接作用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环节。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民法历年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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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每个1分,共10分1、我国民法有规定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一般有溯及力2、根据人身自由,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被放弃。

3、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來源,视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4、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回复。

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6、已収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和进行诉讼行为,因此可视为独立民事主体。

7、8、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是无权代理。

9、10、诉讼时效的中断意味着诉讼时效从中断事由开始时重新开始计算11、一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甲在亲戚陪同下出去购物,获抽奖机会。

甲的亲戚让甲去抽,屮了700万。

因为甲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以无效。

12、一人在汶川大地震屮失去联系,他之前买保险,受益人是妻子。

他的妻子需要先申请宣告失踪,再申请宣告死亡。

13、一人买了价值300元的司考书籍,搬宿舍时,找不到了。

遂又买一套。

笫二天又找到了他可以因意思表示之错误而撤销,取消购买行为。

14、一地区政府与一个企业签协议,明年企业利税达到100万,全体员工工资提高两个级别这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5、亨有单方面合同撤销权的,可以撤销合同,即使相对方反对。

16、一个装修公司装修完毕之后,把剩下的材料、卫浴工具等等卖给了另一个公司,虽然该装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卖这些材料,但是这个买卖行为有效。

17另外还考到了时效、物的范围、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宣告死亡又生还的后果、合伙债务等等问题二、名词解释题(5*4分二20分)1、民事行为能力2、隐私权3、形成权4、营利性法人5、附条件的法律行为6、人身关系7、事实行为8、形成权9、主物与从物10、诺成性行为11、表见代理12、民事法律事实13、白然人的权利能力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5、意思表示16,有价证券17,财团法人三、简答题(2*10分二20分)1、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2、简述法人的特征3、你是如何理解法人的清理和清算?4、为什么将代理人的代理来源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委托代理合同?5、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6、诉讼失效的价值7、我国关于行为能力的划分及分别这样划分的意义8、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9、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及要件欠缺的效果10、表见代理的要件和法律效果11、诉讼时效和除斥区间比较12: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诉讼期限存在的意义四、论述题(共15分)1.关于意思表示真实性判断标准主要有哪几种学说,你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2.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以及构成要件?3.关于意思表示真实性判断标准主要有哪几种学说,你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五、案例题(1*20分二20分)甲、乙、丙三人以普通合伙的形式组成了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甲负责普通管理实务,丙负责物资采购。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复习题(课程代码 362135)一、单选题1、我国民法是调整(C)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B.一般主体C.平等主体D.财产主体2、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

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C)。

A.债权人死亡B.债务人死亡C.债务人失踪D.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混同3、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A)。

A.直接占有和支配B.间接占有和支配C.直接占有,间接支配D.间接占有,直接支配4、(A)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A.国家B.公民C.法人D.外国国籍的自然人5、在诉讼期间的最后(C)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二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6、下列人员中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B)。

A.配偶B.兄弟姐妹C.子女D.转继承7、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A)。

A.抵押B.质押C.定金D.留置8、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A)。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法国民法D.德国民法9、近代民法的代表是(B)。

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C)。

A.唐律B.大清民律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D.民法通则11、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C)。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平原则12、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A)A.抵押权B.追认权C.撤销权D.解除权13、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D)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14、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

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D)A.甲和丙B.甲、乙和丙C.乙和丙D.宏亮彩扩部和丙15、《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B)。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一下)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一下)

民法复习资料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古代(略)二、近现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沈家本、松冈义正。

)❖1925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北洋军阀政府)❖1929-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国民党政府:总则、债编、物权编、亲属、继承编)三、新中国❖1950年5月1日《婚姻法》❖1954-1956年《民法典草案》(四编:总则、所有权、债、继承。

共525条。

)❖1962年-1964年《民法典草案》❖1979年-1982年,起草了四个民法草案。

❖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

❖1999年3月15日通过《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

❖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侵权责任法》。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P3)❖1、概念(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门社会学科;两者相互促进,民法学的深入研究会推进民法改革发展,而民事立法的进行,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素材。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P5)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行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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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民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 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的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5.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 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 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的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9.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1.主要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的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13.意思自治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14.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在交易领域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15.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为不傻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积极的要求,在功能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问题,为在民事立法上实现诚实信用团则的具体化奠定基础 16.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7.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民事关系实质内容和法律形式的统一。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私人利益。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0.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3.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应依据以下条件: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 ;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2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驶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法律约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2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权利的内容是行动自由3、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26.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依照法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1、义务的目的是实现他人的利益;2、义务的内容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3、义务的强制来自国家暴力;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物---- 物权法律关系;行为--- 债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利益 ---人身权法律关系;权利---担保物权 29.民事法律事实含义: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0.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31.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32.事件:指与当事人的一直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33.行为: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34.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基于其一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5.准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一直表达或实施通知行为(催告、通知) 36.实施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37.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和法人相对而讲的。 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9.民事权利能力: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赋予,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限制或被剥夺,不能放弃或转让 40.民事权利: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 41.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获得民事权利能力 42.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4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年龄、精神状况) 44.民事权利能力: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45.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46.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3、无民事行为能力 4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9.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0.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5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中止 52.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对其行动进行监督的民事制度 53.监护的性质:有名无实的权利,实为职责 54.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五)监督被监护人的行动,以免被监护人伤害他人 55.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56.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57.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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