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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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B.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合同类型自由方式自由)b.所有权自由(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c.婚姻自由d.遗嘱自由限制:1.合同领域家长制的遗风格式合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C.公平原则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双务合同等价有偿原则)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D.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本质特征:善意价值取向:利益平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民法总论(个人总结)

民法总论(个人总结)

民法总论(20%)◆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

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成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题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应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

民法的渊源的概念:即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

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民法的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

包括:(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5)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务院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的期末总结

民法的期末总结

民法的期末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民法重视个体的平等地位,要求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是自愿关系,并且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实现公平交易。

2. 物权保护原则:民法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财产的控制和使用、交换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 婚姻家庭保护原则:民法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原则:民法规定了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婚姻家庭: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等。

3. 财产权利: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4. 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

5. 继承关系: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

三、民法的修订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民法会进行不定期的修订,以更新法律内容。

1.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取代了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修订民法的原则:民法的修订要坚持立法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完善制度等原则。

3. 修订内容的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4. 修订的目标:修订民法的目标是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民法是我们国家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民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及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都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此外,民法的修订也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提高法律保护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民法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公民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未来,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和学习民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民法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程,它是研究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本学期,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概论的过程中,我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在实践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自己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提升。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调整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关系和协调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格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总称,而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2.民事主体是指拥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能力的对象。

民事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而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特定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3.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者行为方式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本意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实际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实际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表现或者行动。

4.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的,同时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行为。

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自由性和意识性的要求。

5.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合同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学研究的核心和基本规则。

它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责任原则等。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律保障每个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2.自由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行使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自由意思决定权。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doc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doc

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Z债②侵权行为Z债卬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卬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处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内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W: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対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扌舌作为和不作为)、智1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丿IJ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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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使人“信”。

2、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的变更与丧失,究其实质,它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4、时效:指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占有或不行使权利,而发生取得权利,或请求权减损效力或归于消灭的制度。

简而言之,指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5、除斥期间:指为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也称预定期间。

系因法律行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于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得为撤销或为其他补救行为的期间。

该期间自始固定不变,期间一过,权利即行消灭,以求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陈的观点:只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


二、简答
1、土地空间权
(1)土地空间权的意义
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土地空间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对于此土地空间权的定义,须说明下面四点:
①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间权。

其标的内容为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的特定立体空间(断层)。

②土地,在物理范围上包括地表、空中与地中三个部分。

③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促进这一权利得以产生的直接推动力是社会必要性。

④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的确立,使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观念发生根本改变。

(2)土地空间权的种类
①依土地空间权的标的的空间是在地表之上或之下为标准,可分为地上空间权(空中权)与地下空间权(地中权)。

②依土地空间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土地空间权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权。

③依存续期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期限的空间权与无期限的空间权。

④依空间权利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土地所有人享有的空间权与非土地所有人享有的空间权。

⑤依空间是否可以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可转移的土地空间权与不可转移的土地空间权。

(3)土地空间权的体系
①空间所有权:指于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其所有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代表。

②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

2、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系起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或直接支配力)。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①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即只能是“一物一权”。

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③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同或者即使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

④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效力依设立顺位的先后而定。

⑤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效”或“物权追及权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4)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前者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被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可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妨害的权利;后者是指占有人对其物的占有被侵占或受其他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可请求回复占有的状态或排除对所占有的妨害,抑或防止发生妨害的权利。

3、代理
代理关系系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即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本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则直接归属于本人,此即代理的三面关系。

(1)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间通常有委托合同或雇佣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称为“内部关系”;基于此合同关系,代理人有为本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另一方面,则为本人单独行为的授权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2)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主要是代理行为的问题。

代理人与相对人直接进行法律行为,为相对人和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提供可能。

(3)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本人与相对人之间主要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归属问题。

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后,必须使其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对本人发生。

代理人有侵权行为时,不能使用代理的原则,而应依基础法律关系,依雇用人侵权责任负损害赔偿责任。

代理人(乙) 本人(甲) 相对人(丙) 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权授予 代理行为
效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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