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形式及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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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铁梅:《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

丁铁梅:《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丁铁梅*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了多处修改。

具体而言,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在贿赂犯罪中增设了新罪,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调整了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等。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使贪污受贿犯罪法定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彰显了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内容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修改对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定刑由“具体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模式《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的法定刑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所以《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都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刑法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将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分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刑期,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方法。

刑法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只有对行贿罪规定了罚金刑没收财产,且其处罚方式是选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监禁解释内容在2015年,国家对《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修改,并且对终⾝监禁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有很多⼈都不知道终⾝监禁的⼀个解释以及他的类型,针对⼤家的这个问题,店铺⼩编将在下⽂给您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终⾝监禁终⾝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为,罪⾏极其严重,判处死缓⼆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监禁的⽴法技术上有三个⽅⾯的特点: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也没有将终⾝监禁列⼊特⼤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监禁只是⼀种⾏刑⽅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对终⾝监禁⽤的是“决定”⽽⾮“判处”,⽽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期徒刑之时,进⼀步表明⽴法者并⾮将终⾝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终⾝监禁的特点1、只适⽤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终⾝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年,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三、终⾝监禁包括多种类型:(1)绝对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些国家在⽴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由法官决定。

⼤部分终⽣监禁⽴法采⽤此种⽅式。

(3)⽆假释终⾝监禁。

要求终⾝犯必须服刑终⾝,不能适⽤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利亚⼀些地⽅采⽤此种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
现行刑法部分条文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
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
+
新刑法生效后,十八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
九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
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
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3、提高了对部分犯罪的量刑幅度
(1)取消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刑法第一百 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中关于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于 这两个罪名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的数额限制。
(5)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 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 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 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 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恶意欠薪罪)
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九)和之前有哪些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和之前有哪些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和之前有哪些变化变化一:更严厉惩治贪腐【修改前】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修改后】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

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修改后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变化二: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修改前】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修改后】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

此外,修改后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变化三: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修改前】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修改后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变化四: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修改前】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修改后】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

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22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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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 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 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 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 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 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 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 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 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 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 ,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 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 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 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 依据。
高考简介
考试时间:6月7日 9:00----11:30 语文 6月8日 9:00----11:30 综合 15:00----17:00 数学 15:00----17:00 英语
考试形式:3+X
总分750分
3的意义: 语文150分 数学150分 英语150分 使用全国新课标1卷 X的意义:
文科综合300分,政治、历史、地理各占100分
理科综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0分,物理110分、化学100分、生物90分
陕西省2012年-2016年高考录取分数线
年份 2016年 2015年
科类/批次
一本 470
二本 423
三本 344
专科 200
体育 73/281 73/273 73/286 70/280
艺术 275
理科
文科
理科 文科 理科 文科 理科 文科
511
480 510 503 548 485 540
460
440 467 452 492 435 486
381
350 382 342 387 330 386
225
200 220 256 273 200 150
299
286 304 294 320 283 316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理科
文科
517
556
461
497
331
377
200
240
73/303
300
323
高考计划及录取人数统计
年份 报名总数 理科一本 理科二本 理科三本 理科专科 文史一本 文史二本 文史三本 文史专科 录取合计
2008年 41.4万 2009年 40.5万 2010年 37.9万 2011年 38.3万 2012年 37.5万 2013年 36.6万 2014年 35.3万 2015年 34.5万 41755 39034 37927 32532 36346 32518 20380 17981 17278 53027 69189 6667 6319 7440 17297 17824 14239 14590 14227 13310 44777 220516 48988 251398
2016年 32.8万
38633
7366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 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 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 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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