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也就是说,从2015年11月1日起,单位可以成为该条各罪的的犯罪主体予以追究了。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定罪量刑的研究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定罪量刑的研究刑法的修正,每每都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体现出刑法与社会所暴露问题的息息相关性。
在2015年,反腐倡廉一直是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罪的量刑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贪污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二是对贪污罪从宽处罚进行了完善;三是规定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限制减刑、假释,赋予了法院对本罪限制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增加了规定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
一、贪污罪(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二)认定。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即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务占为己有,不影响贪污即遂的认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在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修订,按贪污数额或者贪污情节重新设置了贪污罪的法定刑,并增设了第三款,第四款(终身监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法第五十 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主要意见:过于刚性;实践情况较为复杂; 个别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修改之处:提高门槛;延长考验期;备案。
☆ 关于完善刑罚相关制度
1.完善罚金制度(3)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 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
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6.增加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 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42) 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 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0)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51)
原规定:
☆ 关于完善死缓制度(2)
修改后的规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完善涉恐相关犯罪的规定 (5、6、7、38、 40)
修改4条(120、120之一、311、322),增加 5条(120之二至六)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恐怖 活动犯罪的趋势;恐怖与极端;打早打小的 困难等) 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对于⼀些罪进⾏了修正。
在如今法制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家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家都有必要多了解⼀些法律知识。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将刑法第⼆百三⼗七条修改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和不满14岁的⼉童。
2015年11⽉1⽇起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改为猥亵他⼈,“他⼈”当然既包括妇⼥,也包括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的⽅法实施的淫秽⾏为。
猥亵罪只指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违背男性⼥性或者⼉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性或者⼉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我国《刑法》第⼆百三⼗七条修改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要修改了两点:1、将猥亵罪中的“妇⼥”修改为“他⼈”,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勒。
2、第⼆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刑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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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3.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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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3.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5) (比较重要) 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 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没有免除处罚) 原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 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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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3.2 强制猥亵、侮辱罪(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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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3.2 强制猥亵、侮辱罪(13) 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禁止令
刑法第38条第2款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 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触特定的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第72条第2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 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 反禁止令,要区分情节是否严重。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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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概况 刑法总则修正 刑法分则修正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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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监禁解释内容在2015年,国家对《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修改,并且对终⾝监禁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有很多⼈都不知道终⾝监禁的⼀个解释以及他的类型,针对⼤家的这个问题,店铺⼩编将在下⽂给您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终⾝监禁终⾝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为,罪⾏极其严重,判处死缓⼆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监禁的⽴法技术上有三个⽅⾯的特点: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也没有将终⾝监禁列⼊特⼤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监禁只是⼀种⾏刑⽅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对终⾝监禁⽤的是“决定”⽽⾮“判处”,⽽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期徒刑之时,进⼀步表明⽴法者并⾮将终⾝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终⾝监禁的特点1、只适⽤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终⾝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年,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三、终⾝监禁包括多种类型:(1)绝对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些国家在⽴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由法官决定。
⼤部分终⽣监禁⽴法采⽤此种⽅式。
(3)⽆假释终⾝监禁。
要求终⾝犯必须服刑终⾝,不能适⽤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利亚⼀些地⽅采⽤此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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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科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中处罚。
2、修改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删去原来规定的免罚。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1、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媒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5、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是犯罪。
6、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五、加大惩戒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不再规定具体数额。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
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2)根据各方意见,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挡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1)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2)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将“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严格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
具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个人行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完善了预防性措施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1、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
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是犯罪。
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1、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
(1)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
具体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驾驶速度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2、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具体是:
(1)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3、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