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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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体育设施国家标准说明性材料【模板】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国家标准说明性材料【模板】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国家标准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地址: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 1 -
现场检查笔录
编号:
被检查单位意见: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2 -
限期整改通知书
文号: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违法行为,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起日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具体违法行为和整改意见:。

机关名称(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机关留存,一份交被送达人。

- 3 -。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第十五条 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一)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第十三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6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游泳场所。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天然游泳场所)。

公共游泳场所分为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工商、价格、安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游泳场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建设予以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游泳场所。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章建设和开放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七条开放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空气质量、水质和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标准;(二)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池水消毒设备和浸脚消毒池;(三)游泳池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隔离带,浅水区水深应当不大于1.2米;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当不大于0.8米;(四)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程序: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6、将有关证件挂在经营明显处亮牌经营。

二、审批条件:1、游泳池、救生设施、就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及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可行性报告;举办赛事的提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游泳场所名称:地址: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检查人:检查单位:年月日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程序: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程序: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6、将有关证件挂在经营明显处亮牌经营。

二、审批条件:1、游泳池、救生设施、就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及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可行性报告;举办赛事的提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游泳场所名称:地址: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检查人:检查单位:年月日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程序: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有广播、通讯设备
有救生船
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自然岩壁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kg力
有效垂直高度不超过5m的人工岩壁,应配备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水平方面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m的保护垫,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距离岩壁纵向投影外延不小于2.5m
制动器、扁带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并有相关证明
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9•【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发〔2007〕145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卫生部、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请于3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或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

规范征求意见稿可在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或体育总局网站(http://)下载。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联系人:吴勇卫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联系人:黄希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cn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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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游泳场所名称: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所主要内容说明
是否合

人工游泳场所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无视线盲区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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