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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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从 中 国 古代 社 会 的经 济 发 展 来 看 , 专 制 主 义 、 与 宗族 制 度 相 对 应
型国家, 由于历史和现实国情 大不相 同,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 照搬西方的经验。本文 意图在 中国的法文化背景下对中国的法官职 业化建设所 面临的深层 障碍进行剖析 , 以求有效 的问题解决之道。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摘 要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着深层次的问题 , 包括社会结构动力缺乏、 法官文化的无根性、 法官管理的官僚化 、 法官
的 独立 缺 乏利益 的驱 动 力等 。 文指 出 中国的法 官职 业化 建设 不能 无视这 些深 层次 的 问题存 在 ; 本 深入 剖析 我们 所 面对 的现
改造 , 出 了“ 受 命 于 天 ” 提 人 的君 权 神 授 论 , 以此 来 论 证君 权 至上 的合
众 所 周 知 , 自秦 始 皇 时 代 中国 就 形 成 了强 大 的 专 制 主义 中 央 集 立 生 存 的空 间 了 。
( 近代以来, 四) 国家与社会之 间没有 形成 良性结构
协调 社 会 利 益 的 功能 机 制 , 受到 各 权 力 团 体 的极 度 推 崇 , 此 同 时 , 则 与
可见 ,专制主义和宗族本位制度使传统 中国无法产生社会的分
更难 以产生能够 与中央皇权抗衡的政治力量。 在皇权的一元化权 催 生了一个具有 自治性 的法官职业阶层, 成为制约权力、 平衡民主的 层 , 法律实际上成为维护皇权统治, 镇压人 民反抗的单 向控 强大 的中间力量 。 比之下 , 相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首先就碰 到了社会 结 威 的威慑下 ,

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

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

如何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不久前,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郑重指出,走职业化之路是法治国家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是有效解决法官整体素质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一条光明大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的战略任务。

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以与时俱进的观念、新的视角和方法,深刻认识法官职业化建设特点和规律,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使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一个质的提高。

一、造就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最根本的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新观念。

观念更新,是指改变原有的对于事物的固有理念,从而使自己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与时代和实践相符合的境界。

观念是心灵的核心,决定着人的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行为方式。

有句名言说得好,“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素质,素质不如观念”。

观念新,思路才能新,观念与时俱进,抓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方式方法才能与时俱进。

观念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属于思想意识范畴,制约着人们的行为。

如果思想观念保守滞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就会步履蹒跚,发展缓慢。

就本质而言,任何改革都首先是观念更新,而后才是具体操作。

只有重视观念转变,改革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并最终获得成功。

从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看,更新观念尤显重要。

比如,对法官职业定位认识观上的模糊,在一些人眼中,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人人都可以进法院;法官被看成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人人都可以当法官。

在法院内部,人多力量大、人多办案多、人多效率高的思想比较普遍,这一点在机构改革中表现突出,有些部门只想增加人员,不想减少人员。

强调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考虑的人员够不够。

有的整天埋怨案件多、任务重,而从不自责素质低、能力差,等等。

这些都是思想观念滞后的反映。

更新思想观念,最根本的就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展示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认识问题的科学方法,只有理解了它的思想精髓,掌握了它的思想方法,才能形成指导法院提高队伍素质所需要的与时代脉搏共振的思想观念。

对法官职业化思维的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思维的思考

的问题 。本 文对 当前我 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现状、 存在 问题及对策进行 了阐述。 关键词 : 法官: 职业化思维 法官审理案件 . 是一个思维的过程 , 必须 要坚持法律思维至 上的原则 , 用法官 的职业思维方法来解 决问题。 法官是经过专业 训练 、 具有法律 职业 技能和职业道德 的人 , 与其他行业人员 的最 大区别在于他们 内在的思 维观念 。
( 一) 合 法性 思 维 不够 . 法律 至 上理 念 不 强 。
有些法 官在 审理案件时 ,并不是将合法 与否作 为第一位 的 考 虑因素 。 而是将道德上 的善 恶评 价作 为第一位的 因素 , 道德思 维先 入为主 , 凭 自己的直觉 、 经验来认 定谁是谁 非 。 这样 的思维 将根植 于案件事 实的认定和判断 。忽视 了法律上 的规 范性和合 法性, 过分强调法律 的扶贫救 弱功能 , 法官 离开法律 的前提 , 用 道 德与感情 去判决纠纷 。不能有效运用法律解 释技术和现代法 治理念 引入 道德 观念 , 实现法律与道德的 内在统一 , 损害 了法律 的严肃性 和权威性 。 ( 二) 专业化 思维水平不 高, 与现代 司法理念 不相符 。 随着科技 和社会 的发展 。 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 而法 院 案多人少 的矛盾 日趋 突出 , 法 官的知识 更新 又明显滞后 . 这就造 成法官整体素质仍然偏低 , 专业性思维水平不高 。 突 出表现在 以 下几个 方面 : 1 、有些法官在使用专业性思维 去驾 驭庭 审的能力 有所欠缺 , 在开庭时被 当事人看似 正确的片面观点所左右 , 遇到 复杂局 面和突发事件 的处理不妥 : 2 、有 的法 官面对 疑难复杂案 件或新类型 的案 件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 缺乏独立性思维 . 一切 按 照领 导的意思 办 , 再 因考 核 、 错案追 究制度等 的压力 , 开 庭之 后认 为 自己难 以做 出判断就请 示审批 或报请审 委会讨论 决议 ; 3 、 重实体 、 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 , 有些法官在办案 中仍然 出现 不严格遵守各种 程序规则 的现象 ,不能在程序上平 等地保护各 方 当事人 的权利 , 即使案件 的裁判 结构是公正 的, 也会 损害整个 司法制度 的公正性 。 ( 三) 缺乏 中立性思维 . 受法律 以外因素一定影响 。 立法强调 的是 审判独立 , 但受 制于现行体制的影响 . 法院与 行政机关有着千 丝万 缕的联系 ,一定程度上被 当做是 地方政府 的一个部 门, 审判公 正受 到行政权力 的一定影响 。 具体表现为 以 下方面 : 1 、 把法院当做政府 的一个 职能 部门 . 写批条 , 下指示 , 干 扰 了法 院的 中立裁判 思维 , 对于一些 招呼案 、 关 系案 的处 理 中 , 些法官未能把握原则 . 在思维上 出现 一定 偏差 。 严重 影响法院 和法官形象 , 损 害司法权威 。2 、 信访压力影响法官居 中裁判 。近 年来全 国涉法信访案 件数量持续上升 。当事人一方 面通过正常 的司法途径保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又另一方 面寻求 上访 途径解 决问题 , 希望 以上访 的形式使 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 维

关于法官职责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责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责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官作为司法最能动的要素,是司法活动的基石。

这是因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最终要依靠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

本文从法官职责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阻力。

为使法官更好履行职责,尽快实现司法独立,提出从司法体制改革、法院内部管理与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改进的主张,并就如何改进以及改进的可行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官职责;法官独立;司法独立Reflections on Some Problems of the Duty of JudgeAbstractThe judge who is the most active factor of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is the cornerstone of judiciary. This is because the realiza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will ultimately depends on the judge who can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This paper will start from the duties of judges, analyzing the current resistance in the course of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In order to better fulfill the duties of judges and realiz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s soon as possibl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s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system, court internal management and institutional settings as well as the views on how to improve and the feasibility of improvement.Key words:the duty of judge, judge independence, judicial independence绪论早在法律出现之前,法官便已存在,只是当时司法职能并不独立,而法官这一称谓也尚未使用。

法官职业化的反思与构想

法官职业化的反思与构想
第2 8卷 第 4期 2 1 年 7月 01
辽 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Ju n lo io igEd c t n lAd nsrto n ttt o r a fLa n n u ai a miitain Isiue o
V0 _ 8 No4 l2 . J l 0 1 uy2 1
( ) 一 法官职 业化 的 内涵 法官 职业化建设 的若 干意见 》 是指法 官 以行使 国家 审
动摇 。可见 , 高素质 的职业化 法官 队伍有利 于司法权
( ) 官职 业化 是建 设法 治 国家 的必 由之路 。 2法 在
所谓法 官 职业 化 , 据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加 强 威 的树立 。 根 最 判权 为专 门职业 , 仅具 备 国家 公务员 必须具 备 的基 法 治社 会 中 ,法 律在 社会 管 理 中具有 至 高无 上 的地 不
为最终的救济方式就是诉诸司法程序, 故法官的职责 的培训再参加注重实务能力的第二次考试 , 才能被任 在英国, 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挑选 , 而且 显得尤为重要 。 培根曾说 : “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 命为见习法官。 担 平 的举动为 祸尤烈 。 因为这些 不平 的举 动不 过弄 脏 了 必须从英 国四大律 师公会 的成员 中任命 。 任地方 法
被告之 间 的纠 纷 。 而双 方之所 以对法律 的判决 结果信 在 大学接 受系统 的法学教 育 , 要通过 淘汰率 极高 然后
并且 经 过几 年 的学徒 式 的实 践 , 才能 取 服 ,正是基 于对程 序公 正和法官本 身渊 博法学 知识 、 的 司法考 试 , 丰富 的社会 阅历 、 缜密 的逻辑推理 的认 同 。 得法 官资格 。 例如 , 在德 国 , 大学法 律本科生 在接受 三 然后 接受两 年 另外 ,司法公 正是社会 公正 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因 年半教 育之后 要通 过第一 次司法考 试 。

员工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与思考

员工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与思考

(员工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与思考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和思考龙凤区法院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它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公正司法行为。

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基石,是靠壹系列具体制度来建立和完善的,其中最和法官利益息息关联的便是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改革。

我国约有80%的法官于基层法院工作,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断层流失危机已成为阻碍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司法隐忧,因而重点推进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改革更具现实意义。

壹、基层法官断层流失危机及根本诱因于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中,法官断档流失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壹。

以笔者所于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为例,全院现有于编干警65人,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共有49人。

从现有法官的任职情况见,真正于刑庭、民壹庭、民二庭、卧里屯法庭(龙凤区人民法院下辖的唯壹派出法庭)的壹线法官只有18人,只占全院干警的1/4稍强。

于综合部门(含院长、政工科、纪检室、调研室、立案庭)从事综合工作的有13人,已经退居二线不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有3人,这16人也占到全院干警的近1/4。

从现有法官的学历结构见,原始学历为统招本科法律专业的法官仅为4人,占全院干警的1/14。

从法官的流失情况见,2000年至2008年,我院流失法官共计19人,包括审判壹线资深法官18人,重点院校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司法考试的初任法官1人。

人员流出方式主要包括五种情况:壹是升迁,有3人升迁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之上3人均为院级领导;二是调出,有1人调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3人调至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相对较高的高新区人民法院,有1人调至龙凤区人大,之上5人中有1人为院级领导,2人为主干业务庭室负责人,2人为壹线审判人员;三是病逝,有2人因病去逝,其中1人为于职资深法官;四是考录,有1名我院多年培养业务骨干、庭室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考考录至地区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是退休或离岗休养,其中有4人按照国家退休政策正式退休,有2人未达退休年龄享受关联政策提前退养;五是辞职,有2人辞职从事律师行业,其收入约为于职同龄法官的数倍。

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1. 拖延审判: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出现拖延审判的情况。

这种情况导致当事人长时间无法获得正义和解决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2. 主观偏见:有时候法官可能由于个人原因产生主观偏见,导致对案件的审理不公正。

这使得当事人对司法系统失去信心,并且打击了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认知。

3. 不熟悉专业领域知识:在处理某些特定领域的案件时,有些法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很难理解案件中涉及到的学科和技术细节。

这可能影响他们作出准确和合理的判决。

4. 缺乏透明度与公开性:在一些地方,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并不十分透明与公开。

当事人、媒体以及公众很难获取到相关信息或对庭审进行监督,限制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5. 执法力度不足:有时候法官可能对犯罪行为判罚过轻,无法惩戒犯罪分子或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使得社会上的治安环境恶化,并且没有给予当事人应有的保护。

二、建议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以改善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1. 加强司法队伍培训:加大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力度,特别是在涉及到特定领域案件时,应提供相关领域专家指导和学科知识培训。

这将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具有复杂技术细节的案件。

2. 引入评估机制:建立起完善的法官绩效评估制度,使得法官工作表现可以通过客观标准进行评价。

评估结果可以用于晋升、奖励和惩罚等方面,从而推动法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审判监督:增加对庭审过程的监督力度,使其能够更公开、透明地进行。

通过引入电子记录系统和在线庭审平台等手段,确保当事人、媒体以及公众能够获得相关信息并对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4. 推动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强化独立、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拖延审判现象的发生,确保当事人及时获得正义。

5. 加强社会参与:通过建立诉讼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法官职业化是通往法治的必由之路。

经由深圳法院改革的试点,全国法院改革的序幕被拉开,法官职业化是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必然要建立一支又精又专的法官队伍,为防止过犹不及,同时需要建立与之衔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法官助理制度。

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相应的需要实现法官的单独序列管理,以及建立配套的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薪酬与等级挂钩制度、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制度。

标签:职业化;盐田模式;单独序列一、法官职业化的概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1〕随后,最高院也出台相关规定加强法院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其实,自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就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展开,而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部署,并在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上发言,称“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2〕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双轮驱动”,即实行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此举被评价为“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而盐田法院独特的系统性、整体性改革,形成了著名的盐田模式,被作为深圳市人民法院改革的蓝本。

〔3〕紧接其后,2014年2月份深圳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启动,改革的核心是“去行政化”,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迈出实质性一步,开创我国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先例。

〔4〕改革的内容围绕一下几个方面展开:按法院级别设置法官等级,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完善法官职务晋升考核制度;实行单独薪酬体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司法行政岗位领导;严格控制法官名额,扩大法官选任渠道;适度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法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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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李世寅一、法律职业化的生成和界定伴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开始以习惯为主的“自然生成”法,进化为日益浩繁的抽象的成文法,并以其“法律形式主义”规则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着其治下成员的自由和权利。

当私力救济让位于公立救济,社会开始由统一的整合走向分化和多元时,管理社会的职能也分化为精细而严密的专业,于是职业化的群体的出现,成为现代社会中维系庞大的国家和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必不可缺少的工匠,这种工匠在其特有的程序中,以其在长期从业中养成的独特的思维执行着社会功能某一部分,发挥着社会某一子系统的效能,成为社会整合系统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当自然的正义已经不能解决日益繁多纷杂的纠纷时,理性的正义就担负起矫正社会正义,维持社会公正的重任,于是正义和公正的化身法官带着神的光芒诞生到人间,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便以正义和公正作为其职业的产品,以一手执剑一手执天平的神的形象,以其正当的程序为运作手段,以其视而不见的敏锐的观察、判断、分析力和对法律虔诚的信仰及精湛的理解,以其公正的中立的地位,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着正义,向世间宣示着“神的圣谕”——正义、公正。

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此能够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够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时代的发展呼吁职业法律家出现,来完成历史赋予其的使命。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行业的发展,一个阶层的壮大,都必须以这个行业形成同质一体的联合力量为前提,唯有此,才能宣示自己的力量,才能辉煌自己的事业。

正是由于罗马法律家群体的出现,创造了至今仍为世人敬仰的罗马法的辉煌。

当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抛弃了盲目的个人权威的崇拜,呼吁理性崇拜的创立时,作为“理性形式主义”的法律,以永恒的正义的化身开始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号召粉墨登场了,作为法律剧场上的主人公—职业法律家—应运而生,正是在这些职业法律家(尤其是职业法官)的不懈的抗争和努力下,创造了普遍法的辉煌。

正如美国法学家梅利曼所说:“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律是熟悉的。

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

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斯托里,霍尔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

普通法系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

”当人类跨入二十一世纪,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已经展开,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对正义的渴望,使司法界的窘迫倍增。

司法环境的不良,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低下,体制的弊端,司法腐败的蔓延,使正义不彰,人民对法律的期望值大大打了折扣,二十余年我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成果颇丰,但司法公正的局面与其肩负的历史使命与人民的期望、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们的差距还甚远甚远。

其关键在于我们还没有认识到司法特有的性质,没有依其独有的品格建立起法律职业化群体。

正如贺卫方先生在法制建设二十年回顾中指出的:“最可警者,如此驳杂的群体(法律家群体)会带来伦理与纪律执行机制的匮乏和无力。

在法制建设开展20年后的今天,我们突然面临着司法界的腐败似乎愈来愈加剧的势头。

本来肩负着惩治腐败职能的司法机关自身却走向腐败,无疑会在已有的社会矛盾上平添新的矛盾和冤情。

对此,许多人寄希望于大众媒体、权力机关或检察院等更严厉监督,但是,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来自职业内部的监督机制。

在司法职业中,人们对伦理规则的理解各不相同,加之选任方面的低标准导致人们名节感和荣誉感的匮乏,要确保司法界的廉洁和公平,真正是断无可取的事情。

”正是在这样的困境和呼吁中,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召开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伟大工程。

肖扬院长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对于所谓法官职业化,司法界和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给法官职业化定义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

”学者们也对法官职化提出不同界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不仅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而且更重要的是属于特别职位,以特殊的工作方式,实现特别的职能——法律裁判职能。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的职业化是指人们一旦成为法官,便应与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繁芜感性的社会思潮长期稳定地保持相对疏离,中立地、恪尽职守地从事审判工作,而不应在担任法官的同时从事其他社会经营以获取利益,国家则应为法官的职业行为提供成熟有效的保障和约束规范作为制度基础,包括法官的职业资格制度、法官的职业培训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第三种观点,英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

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强调法官职业化的特点,值得肯定,但也存在着不足的方面。

我们认为,法官职业化具有下特点:其一,法官职业的权力来源是国家的审判权。

其二,法官职业的特点要求职业的独立性,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其三,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包括专业化、同质化。

其四,法官职业培训,包括职前的培训和职后的继续教育。

其五,法官职业道德。

其六,法官职业的产品是公正和效率。

基于以上特点,现我们给法官职业化定义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依托,在正当的法律程序制约下,根据自己对法律的娴熟的理解及信奉,通过独特的敏锐的分析和判断力,以其中立的、毫无偏私的良心,在内心确信的状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精英化的职业群体。

二、法官职业化的价值人是社会关系最活跃的、最革命的因素,作为法治体系中核心地位的法官,它的素质、地位、道德观念如何将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水平,近代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每一个法治社会无不重视对法官职业化的塑造和培养。

法官职业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是精英化的职业。

在法官职业化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实现司法应有的品格,体现出法官职业化对司法内在品质的价值功能。

法官职业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官职业化有利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

1.法官职业化加速了法官职业独立的发展,使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得以落实,从而有力地抵制各种法外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涉,保证了法官能够以自己对事实的敏锐判断和对法律真挚的理解来公正地再现法律的正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内在品格,司法由于其本性(中立、被动性)决定了司法具有天生的柔弱性一面,正如汉密尔顿所言:从司法权本身是一种判断权来看,它不象立法权和行政权都有其自身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实现具有强制的意味;从司法权的产生来看,司法权不过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分工,没有国家司法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物质基础。

正是基于这一点,司法权天然地具有一种易受侵犯性,特别容易受到外界尤其立法权、行政权的干涉或干扰。

“司法权天然的软弱使其易受侵犯性及司法公正的品格急需司法的独立性,这一矛盾的发展促使了法官职业化的生成。

法官职业化,使法官形成一群高素质的精英化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出现以其内在的同质化、高素质和优良的品质共同抵制着来自外部对司法独立的干涉,再加上法官职业化的其它制度保障,使法官内部形成一种自治的群体,这决非单个的零散的无系统的法官个体的作用所可比。

按现代系统论的观点,系统整体的功能远远大于系统内部单个因子功能的相加。

伯尔曼在概括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时提出,西方自12、13世纪便开始形成了法律的本身的自治,法律与政治、道德等相分离。

正是基于此,”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自12世纪,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制度下,在某些重要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

“西方法治功成的经验告诉我们,司法的公正来自于司法的独立(其核心是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离不开法官职业群体的推动。

”独立的司法是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和有力的司法群体的,这是抗衡其他社会力量影响的前提条件,否则所谓独立云云,充其量是舞台上的道具,看起来煞有介事,在实际生活中却兑不了现。

“法治社会成功的经验表明,法律家集团的力量来源于它内在的统一和内部的团结,而统一与团结并不是因为组成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出身一致,而是由于知识背景、训练方法以及职业利益的一致。

”“在这些方面获得高度一致的法律家们自然而然地凝聚为一个所谓解释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其有公认的声望,声望助长了权势,权势的正当运用又愈发抬高着声望,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传播,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

”2.法官职业化过程塑造出一批高素质精英化的职业法官。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抽象的规则,要把这些抽象的规则运用到活生生的现实中,把法中所包涵的应然的正义观,变为社会宣示的正义,必须具有高素质的、具有专业化知识和娴熟法律技巧的、品德高尚的职业法官。

正义通过正义的化身——法官——来到人间。

“如果法官缺乏对法律的准确而又全面的了解,就根本不可能将法律规则正确运用于实体案件之上。

也很难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甚至很难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如果法官不具备准确判断证据的能力,不具备在判决中详细阐述判决理由的能力,则司法公正和裁判的质量是很难保证的。

”法官职业化的目的正在于通过职业化的进程培养出一批专业化、精英化的职业法官群体,使之带着社会正义而降临。

(二)法官职业化有利实现司法权威的价值。

当对个人的权威崇拜让渡给对理性权威的崇拜时,我们的社会就有野蛮的专制社会过渡到现代法治社会。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现代我们正处在理性权威的时代,理性权威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对法律权威的崇拜。

倘若法律失去了权威,那么法律是什么?套用列宁说过的一句话:“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的震动而已。

”没有权威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法将不法”,失去了对法律权威的崇拜,那我们将崇拜什么?只有暴力或个人的权威,那么这样的社会将是危险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

这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何处?当然国家强制力的后盾是法律权威的最后诉求。

更重要的是法律权威来自于法律内在的品格--正义的分配。

正如挪威著名学者弗雷德·卡斯伯格(FreedeCastberg)所说:“社会中对正义的要求,是根植于我们精神本能之中的,其程度就如同我们的思想对逻辑关系诉求一样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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