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含决议模板)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含决议模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开始。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报告本次会议审核申请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前期审核情况,并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视需要而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核学位材料(对有疑义的材料,需做详细记录)1、逐一审核各类学位申请人员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结论、答辩情况及答辩决议、在学期间学术成果等。
重点审核:(1)出现查重率>20%的论文;(2)论文评阅意见有专家给出“一般(D)”或“差(E)”结论的论文;(3)重新送审论文;(4)在各级博士、硕士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含“较差”等次)所在学科和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5)超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6)本学年授予博士学位人数超过3人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等。
2、逐一审核学位材料的完备性(含签字完整)。
四、特殊情况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疑义、争议及特殊情况进行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并以会议决议形式(主席签字)书面报告校学位办,最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分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分委员会秘书对表决票进行统计,需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并将投票结果以书面形式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存档三年备查)。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者,方可做出"同意"或"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分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八、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分委员会秘书汇总整理好各类申请学位人员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送交校学位办。
附: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模板)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委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所管辖部门提交材料内容:会议讨论形成的统一意见及决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授予×××等?人硕士学位,其中学术学位硕士?人(含哲学硕士?人、经济学硕士?人、医学硕士?人、……)、专业学位硕士?人(含金融硕士?人、法律硕士?人、工程硕士?人、临床医学硕士?人、公共管理硕士?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三)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由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对申请学位人员(包括本学院毕业研究生、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4、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的变动;
5、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6、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四、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其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学位办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为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规范,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二)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三)听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五)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对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七)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一)审查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二)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接受本学院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并将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中共**大学委员会中层组织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
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请党支部书记、研究所所长等列席。
第二章组织原则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院长、书记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由院长、书记指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如有紧急事情,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发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或报学校有关部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含决议模板)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议程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开始。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报告本次会议审核申请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前期审核情况,并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视需要而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核学位材料(对有疑义的材料,需做详细记录)1、逐一审核各类学位申请人员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结论、答辩情况及答辩决议、在学期间学术成果等。
重点审核:(1)出现查重率>20%的论文;(2)论文评阅意见有专家给出“一般(D)”或“差(E)”结论的论文;(3)重新送审论文;(4)在各级博士、硕士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含“较差”等次)所在学科和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5)超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6)本学年授予博士学位人数超过3人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等。
2、逐一审核学位材料的完备性(含签字完整)。
四、特殊情况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疑义、争议及特殊情况进行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并以会议决议形式(主席签字)书面报告校学位办,最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分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分委员会秘书对表决票进行统计,需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并将投票结果以书面形式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存档三年备查)。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者,方可做出"同意"或"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分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八、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分委员会秘书汇总整理好各类申请学位人员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送交校学位办。
附: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模板)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委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所管辖部门提交材料内容:会议讨论形成的统一意见及决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授予×××等?人硕士学位,其中学术学位硕士?人(含哲学硕士?人、经济学硕士?人、医学硕士?人、……)、专业学位硕士?人(含金融硕士?人、法律硕士?人、工程硕士?人、临床医学硕士?人、公共管理硕士?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学校内进行评选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教授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依法依规,客观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委员会设置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
主席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担任。
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校委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由学校人事处聘任。
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担任。
专家委员应是具有研究生指导权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高度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程序包括:题目申请、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成绩评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委员会接到《XX学位论文终稿》后,由主席另行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初步评审。
(二)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主席邀请三名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外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开展学术讨论。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研究生成绩。
(五)宣布评定结果,并填写评定表。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对违章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选不当和有失实情况的评选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应确保学术道德和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另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席提名;秘书长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校内知名教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一级学位授权学科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由主席提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学科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学位类别设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2人,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6)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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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为做好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全院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由党政联席会提名,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以上的专家担任,经学院民主推荐产生。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
(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
(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
(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
(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
(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未到会委员不能委
托他人代其投票和表决。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席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九条投票表决涉及的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必须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现场展示。
展示时,必须向与会委员提供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的纸质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研究生教育的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中,按时参加会议。
如不能出席,需向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两次无故缺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以上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的,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透露会议内容。
如会议研究事项涉及本人利益,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