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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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它不仅影响着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更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产品服务质量。

在保险产品设计中,诚信原则能够保证产品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升客户满意度。

在理赔服务中,诚信原则能够保证对客户沟通的准确和及时,建立良好的企业口碑。

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保险业永恒的立业之本。

只有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才能赢得客户信任,取得长远的成功。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始终牢记诚信原则,做到言行一致,才能持续发展壮大。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原则、客户关系、品牌形象、产品设计、理赔服务、立业之本、成功、重要性、永恒1. 引言1.1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这句话简洁而深刻地概括了保险行业的核心理念。

诚信是企业立足之本,也是保险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保险业作为服务性行业,其特点是风险共担、责任共担,双方需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而诚信原则则是建立这种信任关系的关键。

在保险业中,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标准,更是一种行业规范。

保险公司只有遵守诚信原则,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诚信原则是保险公司的立业之本,也是其长期发展的保障。

只有通过诚实守信的经营方式,保险公司才能取得长远的成功,赢得良好的声誉和口碑。

诚信原则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

保险公司要将诚信融入到企业文化中,贯穿于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才能真正做到“诚信立业、诚信发展”。

只有坚守诚信原则,保险业才能建立起一个良性有序的市场环境,为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 正文2.1 诚信原则在保险业的重要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其在整个保险行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诚信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客户需要将自己的财产和风险交给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信守诚信原则,客户就很难相信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中国保险行业社会形象以及信誉分析

中国保险行业社会形象以及信誉分析

辅修金融学(保险学课程)论文保险业社会形象和声誉问题研究***名:***学号: ***********学院(系):文化与传播学院专业(方向):广告学指导教师:徐昕老师2013年5月中文摘要纵观今日,保险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并且保险也常识化的成为了人们规避风险、管控风险以及尽量在风险中挽回损失的最主要方式,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在中国国内保险行业信誉以及社会形象还存在一些缺漏,公众对于保险行业存在某些不信任以及冷淡关注等问题,本文将会在保险的社会形象问题以及声誉问题上下手,浅析在保险行业存在的一些不足。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信誉社会形象论文正文保险的定义: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常我们提起的保险,更多的时候是一个法律术语,也可能是一种金融产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的种类: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

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

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商业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个时候的保险就是一种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保险行业形象问题现状:在现在,社会上有许多人是对保险行业的信誉以及形象有较多意见甚至诟病的,一是多年来保险消费者对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二是保险行业走出抢业务和占市场份额的低水平阶段,恶性竞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也在不断侵蚀保险业发展的社会基础。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

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策略研究

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策略研究
司 的分 支机 构为 了完 成任 务指标 而 不择 手段 。各种 名义 的
降价 、返还 、高 手 续 费 等 手 段 在 各 家 公 司 不 同 程 度 地
存在 。
化 的利 益驱 动下 ,产生 违反 诚信 原则 的道 德风 险 ,这 是我 国保 险业 产生 诚信 缺失 的重 要根 源 。
如实告 知义 务 ,或在不 满 足投保 条件 的情 况下 ,为获 取保 险保 障而提供 虚假 信息 ,更 有甚 者 ,为获取 保险 金而 进行 保 险欺 诈 ,虚 构 保 险 标 的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伪 造 索 赔 单 证 、故意 夸大 损失 等 。另 一方 面 ,保 险公 司也 存在 欺骗 行
兰东娟 :我国保险业诚信体 系建设的粜略研 究
金 融领 域
我 国保 险 业 诚 信 体 系建 设 的 策 略研 究
兰东 娟
( 山西财 经 大 学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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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近 年 来,随 着 市场 竞争 的加剧 ,保 险 业违 背诚 信 原则 的事件 时有发 生 。本 文通 过 分析 我 国保 险 市场存 在
的诚信 问题 以及 产生 这些 问题 的原 因 ,提 出了保 险诚 信建设 的对策 。 [ 关键 词 ]诚 信建 设 ;制 度缺 失 ;诚 信风 险 ;信 用评级 [ 中图分 类号 ]F 3 82 [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10 6 3 ( 0 1 3—0 5 0 5— 4 2 2 1 )1 0 9—0 l 1 保 险营销机 制的 不完 善 . 3 截至 21 0 0年上 半 年 ,全 国共 有 保 险 营 销 员 约 3 2万 0 人 ,保 险代 理 人 的 数 量 几 乎 占到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的 9 % , 0 共 实现保 费收 入 2 0 . 3亿 元 ,占总保 费 收入 的 2 . 3 。 3 59 88 % 这支 销售 大军对 保 险业尤 其是 寿险 业 的发展起 到 了极大 的 推动作 用 。但是 随着 市场 竞争 的 日益 加剧 ,现行 的 营销机 制 的弊端也 暴露 了出来 ,这种 营销体 制存 在保 险营销 员法 律 定位 模糊 、社 会 地 位 低 下 、对 个 人 代 理 人 缺 乏 保 障制

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一论

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一论

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小论摘要:诚信对于一个国家的保险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保险业自身的一些特征,使得诚信成为保险得以继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业的诚信问题涉及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以及医疗机构等其他主体。

近年来,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负面报道数不胜数,保险业诚信也被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来。

但是在这其中保险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往往被人们忽视,人们总以为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比较起来,保险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社会舆论便偏向于保护这一群体。

某些消费者利用这一舆论倾向,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金。

这种行为同样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诚信表现危害障碍措施一、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表现1.故意隐瞒事实,带病投保。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根源,逆选择等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

如果不知道保险消费者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便不能做出正确的承保决策。

在保险纠纷中,保险消费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是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

主要表现是保险消费者故意或者过失性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前和投保时的身体状况、真实年龄、工作性质等,在患病或者患病机率比较大、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比较大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在合同生效后,由于事故出现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2.未发生保险事故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这种现象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中时有发生。

例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并没有发生被盗窃事件,被保险人自己伪造盗窃现场,造成被盗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以骗取高额保险金。

在人寿保险中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材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或者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却与医院勾结,出具假住院凭证,提供虚假索赔资料。

3.出现保险事故后才投保。

“倒签单”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段,常见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险和财产险的海上运输险等险种中。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诚信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the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的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有损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规定,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效仿,均对此原则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诚信原则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XX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二、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2.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

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

内容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就是保险诚信缺失问题——保险投保人骗保案件时有发生。

这不仅侵害了保险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博弈论角度分析个体都会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存在着失信动机,仅仅依靠道德规范无法起到约束作用,而是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构建保险投保人诚信体系,包括:完善投保人征信建设、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建立完善的赔案数据库等,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保险需求者诚实守信,促使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诚信失信惩戒征信保险赔案数据库Abstract:Presently,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is now in the stage of rapid development,but the problem that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s the loss of credibility.The insured fraud causes occur frequently.That is not only damag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insurance participants,but also seriously disrupting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insurance market,and this will undermin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This paper analyzes everyone is in the pursuit of self-interest maximization and have the motivation of dishone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and asymmetric information..To enable the insured being honest,ethical constraints alone can not play an effective role.We should imperfect insurance credict system, establish a set of srtrict supervision and publishment system and the claim case database to ensure the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Key words:insurance credit system Punishment Insurance claims database目录一、投保人诚信缺失表现 (2)(一)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二)先出险、后投保 (3)(三)通过重复保险骗取保险金 (3)(四)编造或夸大保险事故、蓄意制造保险事故 (4)(五)伪造假证明材料 (4)二、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形成的原因 (4)(一)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 (4)(二)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的缺失 (5)(三)保险征信体系不健全 (6)三、完善保险投保人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对策及建议 (7)(一)加强保险需求者诚信建设 (7)(二)健全投保人失信惩戒机制 (7)(三)完善投保人信息采集及披露 (8)(四)利用保险业务程序、免赔条款加以制约 (9)四、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一、投保人诚信缺失表现“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是由保监会于2013年初首次提出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而其精髓主要体现在“信”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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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浅析
一、诚信对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之源、兴业之本,是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保险业来说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形象,就会失去市场的生命力,也就不可能实现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做优目标。

首先,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精细化的服务、良好的品牌,是群众购买保险产品首要考虑因素,保险公司只有用心经营、讲求信誉,才能有效增强客户购买力。

其次,诚信是保险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的利器。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诚信已成为保险公司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只有注重诚信品牌的建设,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

第三,诚信是激活保险市场发展信心的源动力。

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诚信服务,讲求职业道德,才能不断赢得回头客,实现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保险业诚信现状分析
1.保险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度缺乏保证。

众多保险机构经营思想上存在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不良印象。

很多代理人为了扩大业务量,保前服务十分周到,甚至往往片面扩大保险产品的作用。

一旦投保之后,服务质量随之下降。

尤其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索赔困难重重。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的信誉,使社会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逐步降低。

2.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问题十分严重, 帐外帐、小金库、假赔案现象仍然存在,无证展业现象还十分普遍。

同时保险公司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经营缺乏透明度, 消费者根本无从考查保险人的赔( 给) 付能力、资产质量、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发展前景等与信用相关的资料, 很难对公司进行资信评估。

3.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保险公司往往注重对其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 而忽略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造成从业过程中,误导、诋毁、任职不规范等现象普遍。

4.保险市场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恶性竞争问题突出。

非法设立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 违规参加投标及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投保的现象有所抬头, 超范围跨区经营出现新苗头, 无据宣传、误导保户又有新表现, 中介机构变相洗钱现象也初露端倪。

5.保险法律法规滞后。

现有的《保险法》只是提出了最大诚信原则,信用方面涉及较少,有关信用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非常欠缺。

使得保险信用难以转化为法律力量。

6. 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有的投保人投保动机不纯,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

更有甚者, 还存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欺诈保险公司等现象。

三、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对市场参与者的失信行径进行谴责,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意识淡漠,诚信责任不强。

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有所进展, 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和不完善。

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 有些问题直指诚信, 如一方给回佣,而另一方不给, 则不给一方的客户就会逃走, 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 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 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
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4. 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诚信建设问题是一个难题。

首先,对于保险人而言,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广泛且复杂的保险标的,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

所以信息对称与否是客观上影响保险诚信建设的关键。

四、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信用管理体系
首先, 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资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

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跟踪和管理, 对公司承保理赔过程中不诚信问题实行有效监控,切实提高信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要全方位完善保险业内部制度建设,尽快填补保险信用方面的立法空白,建立保险信用制度。

第三,要加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用制度约束规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使他们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创造性地工作,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二)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减少误导、诋毁、任职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政府应当把诚信环境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工作中来,借助教育培训等力量做好保险知识普及工作,推进保险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建设。

(三)发展保险信用中介机构
要积极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事业, 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与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一起, 共同对保险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量化评估, 使消费者最大限度地了解各公司的信用状况, 积极参加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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