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则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广东住宅设计规范

广东住宅设计规范篇一: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20140225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 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1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 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穗府[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东住宅设计规范

广东住宅设计规范篇一: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20140225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 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1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 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广州普通住宅标准

广州普通住宅标准
一、概述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普通住宅的建筑结构、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间距、建筑质量、房屋用途、土地性质、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普通住宅项目。
二、建筑结构
1. 广州普通住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结构体系应安全可靠,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
2. 建筑结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应符合广州市抗震设防要求。
三、建筑层数和高度
1. 普通住宅建筑层数应在7层及以下,高度不超过18米。
2. 若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8米,则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满足相关消防要求。
四、建筑间距
1. 相邻住宅建筑之间应保证足够的间距,以满足采光、通风、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筑间距应根据不同朝向、地形等因素进行计算,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五、建筑质量
1. 普通住宅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2. 建筑构造和细部处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影响使用安全和
建筑外观。
六、房屋用途
1. 普通住宅应为居住用途,不得用于商业、工业等其他用途。
2. 房屋用途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规划要求。
七、土地性质
1. 普通住宅应建设在住宅用地或居住用地上,不得在工业、商业等其他用途的土地上建设住宅。
2. 土地性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八、配套设施
1. 普通住宅项目应配备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2. 配套设施应按照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并满足使用要求。
广州建筑楼间距规范

广州建筑楼间距规范篇一:楼房与楼房之间的间距楼房与楼房之间的间距楼间距的大小一般是由冬至日楼底住户至少能接受到一小时以上的满窗日照为界定标准的。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楼间距的大小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也不一样,天津大致标准为1︰1.5(楼高在前,楼间距离在后),广州等南方城市大致为1︰1.1。
南北方由于纬度的原因,太阳高度不一样。
所以,楼间距要按照当地的冬至那天的光照时间确定。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篇二:日照间距与楼间距日照间距与楼间距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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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穗府[1997]第54号1.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 分类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2.2 户型2.2.1 沿用广州地区的习惯称谓,户型按房厅数量分型,如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三房二厅等等。
2.2.2 户型的划分,不同户型的房间配比及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由建造方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市场对住宅户型的实际需要确定。
2.2.3 各种户型必须是独立的居住单元,必须具备独立居住所需的基本功能空间,即房、厅、厨房、卫生间等。
一般每户应有独立阳台。
三房以上的大户型应配设不少于二个以上卫生间。
2.2.4 户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等因素,而不断调整和更新,住宅设计也要不断探索新的户型,以适应不同居住条件的需求。
3.共同部分设计3.1 共用服务设施3.1.1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
3.1.1.1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可以由多幢住宅群体统一安置,也可以由单幢住宅独立安置,自行车的停放空间要考虑将来可转换为汽车停放空间的条件。
3.1.1.2 汽车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可根据住宅所处的地段考虑,一般应于3-6户/车位的范围选择。
3.1.1.3 自行车的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暂规定为每户两部自行车。
3.1.2 人防地下室。
战时居民的防空掩蔽空间,以方便建设及方便使用为原则,选择合适的建筑规模,可以住宅群体统一建造,也可单独建造。
建造规模按人防部门的规定。
人防地下室应结合平时的使用功能建造,优先考虑与平时的停车空间结合。
3.1.3 供电。
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电部门供电所需的设备安装条件。
若需配设备用发电机的住宅,尚应提供备用发电机的设备用房。
3.1.4 供水。
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水部门安装供水总表所需的条件。
若供水压力不足,尚应提供提升水压所需的地下贮水池、屋顶贮水池及提升设备的作业空间。
3.1.5 电讯。
每幢住宅楼应提供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及有线电视总进线所需的设备空间。
3.1.6 煤气。
有条件使用城市管道煤气的住宅,应提供管道煤气总接口及调压设备的安装条件。
3.1.7 污水。
住宅生活污水可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
粪水则应经住宅楼配设的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
3.1.8 保安值班。
住宅楼的总出入口处,应设有一小间保安值班用房,若管理模式为群体统一组织管理及保安,则按群体统一管理的需要集中配备保安值班服务用房。
3.2 主楼与裙楼3.2.1 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所谓住宅综合楼,一般底部几层常作为对外的公共服务功能或营业功能。
对此类楼宇应合理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入流、车流,并应保持住宅楼主体出入口的独立性。
3.2.2 住宅综合楼的住宅楼主体,其垂直交通系统、消防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管理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综合楼的其它功能空间混合使用。
3.2.3 作为商业、公共活动功能的裙楼,其首层周边有公共人流出入或通过者,对裙楼上方主体住宅楼可能发生的高空坠物伤人意外,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3.2.4 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宜作火患时的安全避难层。
3.2.5 设有裙楼的高层住宅综合楼,裙楼屋顶层不宜设住宅,而宜作为住宅设备转换层、结构转换层、住户屋顶室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和绿化空间。
这一层面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3.2.5.1 裙楼屋顶层的结构梁底净高不宜小于2.5米。
3.2.5.2 裙楼屋顶层的楼面荷载应考虑布置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屋面绿化及需放置的设备等因素。
3.2.5.3 裙楼屋顶层女儿墙净高不应小于1.2米。
3.2.5.4 裙楼屋顶层若具有住户室外公共休闲活动功能者,必须认真处理好屋顶层上方住户高空坠物造成意外伤害的防护措施。
3.2.6 多层及中高层住宅综合楼,若出现类似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所具有的功能,应参照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3.3 管理保安系统3.3.1 住宅楼首层的公共出入口位置应令住户出入方便、安全,有利于各住宅楼出入口的统一管理和保安监控。
3.3.2 管理值班用房。
3.3.2.1 低层、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应由多个住宅单元于适中位置设一个管理值班(兼具保安职能)用房统一管理,面积不宜小于4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单幢独立设置。
3.3.2.2 高层住宅若单栋住宅楼出入口相对独立,应独立设置管理用房,其中包括住户的出入口门厅、值班管理室和设有一个床位及简易卫生间的值班休息室。
3.3.2.3 高层住宅若每栋住宅楼出入口相互位置较集中,则应由几栋住宅楼共同组成一个设备较完善、功能较齐全的出入口管理空间,其中包括较宽松的出入口门厅、管理值班室、保安值班室、休息室及简易卫生间。
3.3.3 信报箱。
应于住宅楼的首层出入口处设置分户信报箱。
3.3.3.1 住宅楼首层无设值班管理用房,又无设保安防盗门的开敞式出入口,信报箱应于首层出入口合适位置直接设置。
3.3.3.2 住宅楼首层无设值班管理用房,但设有保安防盗门的出入口,信报箱应于方便邮政人员投递及保障邮件安全的合适位置设置。
3.3.3.3 住宅楼首层,设有值班管理用房,信报箱应设于住宅的出入口门厅。
3.3.4 防盗门。
住宅楼首层总出入口必须安装防盗门,高层住宅楼及中高层住宅楼应安装电控防盗门,住户不多的多层及低层住宅楼可安装普通防盗门。
3.3.5 保安监控。
高层住宅楼应于总出入口门外、出入口门厅、公用走道、电梯候梯厅、疏散楼梯及电梯轿箱内等部位安装保安监控系统,由住宅楼值班室负责保安监控。
3.3.6 消防控制中心。
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一般宜设置在住宅楼首层,管理值班室附近。
3.3.7 垃圾收集。
住宅楼不宜设集中的垃圾管道,宜由住宅楼管理机构负责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3.4 垂直交通3.4.1 楼梯3.4.1.1 交通楼梯是指住户唯一的公共垂直交通手段的楼梯,同时也兼具防火应急疏散功能。
交通楼梯应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
3.4.1.2 疏散楼梯是指住户防火应急安全疏散及辅助垂直交通之用的楼梯,而住户的正常垂直交通手段是电梯。
疏散楼梯的具体技术要求要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疏散楼梯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设计。
3.4.1.3 住宅综合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穿越裙楼时,应与裙楼各层空间有防火隔离措施。
3.4.1.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米,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0米。
3.4.1.5 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并不得小于1.1米,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的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米。
梯段净高不得小于2.2米。
3.4.1.6 楼梯踏步宽度,主要交通楼梯不应小于0.26米,辅助疏散楼梯不应小于0.25米,楼梯踏步高度,主要交通楼梯不应大于0.17米,辅助疏散楼梯不应大于0.18米。
3.4.1.7 住宅楼梯不宜设楼梯井,若设大于0.20米宽的梯井,应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4.2 电梯3.4.2.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首层内地面的高度在16米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3.4.2.2 作为住户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的电梯应集中布置,宜于管理和方便使用。
3.4.2.3 电梯的配设台数3.4.2.3.1 十一层以下住宅,可设一台电梯,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3.2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十八层以下,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3.3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三十三层以下,服务总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者,电梯不应少于三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2米。
3.4.2.5 电梯候梯厅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的要求设计。
3.5 水平交通3.5.1 走廊3.5.1.1 住宅楼内户间的公共交通走廊的宽度,外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10米,内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米。
3.5.1.2 通廊式住宅,以内走廊作为住户的入户通道,当内走廊长度超过20米时,内走廊宜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及排烟。
当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人工采光及机械排烟。
3.5.1.3 临空公共走廊的栏杆高度,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米,七至九层住宅不应低于1.10米,十层以上高层住宅应按1.20米高度控制。
3.5.1.4 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作为公共通道的临空走廊,宜做封闭式外廊,但要按有关专业规定设有一定面积的采光、通风及排烟的窗户。
3.5.1.5 临空栏杆临楼面或屋面的0.20米高度内不应留空。
3.5.2 出入口3.5.2.1 住宅楼首层公共出入口位置的垂直上方不宜有住户的阳台及窗户。
若避开有困难,出入口应加设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3.5.2.2 内天井首层设有住户出入的公共通道者,应加设防止高空坠物的防护上盖。
3.6 管线布局3.6.1 住宅的管线包括给水管、排水管、电力线、通讯、有线电视线、保安电控线等。
随着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尚会不断增添出其它功能的新的管线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