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
务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8.12
•【字号】苏国税函[2010]254号
•【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10〕254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镇江南泰对外经贸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镇国税发〔2010〕12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对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国税发【1994】031

国税发【1994】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设备复运进境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外承包⼯程项⽬项下设备
复运进境问题的复函
⽂号:税总函[2015]42号
颁布⽇期:2015-05-08
执⾏⽇期:2015-05-0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请求明确对外承包⼯程项⽬项下设备复运进境问题的函》(埔关税函〔2015〕125号)收悉。
对于复运进境的“浚海”⾃航耙吸式挖泥船的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经与中交⼴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沟通核实,中交公司于2011年1⽉17⽇以“对外承包出⼝”⽅式将该艘船舶申报出⼝⾄巴基斯坦,其后在不了解海关政策的情况下,为节约运输成本,企业于合同执⾏完毕后未办理复运进境及相关海关⼿续,继续开往斯⾥兰卡实施新项⽬。
鉴于该艘船舶仍在对外承包项⽬的合同期内,国税部门证明未办理出⼝退税⼿续,且企业急于承揽国内⼯程项⽬,请你关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程项⽬项下出⼝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35号)的规定,按退运货物办结相关⼿续,不征收进⼝关税和进⼝环节税。
此函。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5.0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1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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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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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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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11.15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调整铝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
2.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5日。
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法规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法规解读一、引言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和对外贸易竞争力提升,对企业出口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解读。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与作用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提升国家的外汇收入和国际竞争力,并推动产业升级和就业增长。
该政策能够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竞争力,促进国内生产的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颁布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还税收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退税申报、审核、退税率确认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退税过程的监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享受免税政策,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应予以退还,并规定了企业申请退税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出口货物享受消费税退还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应当予以消费税退还,保障了企业的权益。
四、出口退税政策的操作流程1. 注册登记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请前,需要依据法规规定完成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等程序,确保企业的合法资格和税务识别号。
2. 出口退税申报企业根据退税时限,按照法规规定提交退税申报表格,详细填写出口商品或劳务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口货物清单、合同等。
申报表格应当准确无误,否则可能影响退税申请的受理。
3. 审核与核准税务部门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报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实地核查。
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会核准退税申请并确认退税金额。
4. 退税支付税务部门在核准退税后,按照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退税金额直接支付到企业指定的账户中。
五、出口退税政策的注意事项1. 合规经营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合规经营,确保出口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11.26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60号
•【施行日期】2024.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6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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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
问题的批复
【标 签】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8﹞6号
【发文日期】1998-01-07
【实施时间】1998-0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
字[1997]44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要求对其1996年从国内采购用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免于提供专用税票问题。
考虑一上述出口货物已经实现采购并出口的实际情况,特案批准对其1996年申报退税508万元,免于提供专用税票。
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须按规定提供专用税票。
二、关于用于补充施工机械需要的零配件、易损件出口退税免于提供专用税票问题。
考虑到这些货物品种多规格且型号繁杂,一般从流通企业采购,无法取得专用税票的实际情况,特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免于提供专用税票。
请你局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从流通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