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督抽查与复检问题的探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作者:林海萍来源:《现代食品》 2018年第7期林海萍(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广东广州510000)摘要: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公正性,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提升政府监管部门公信力,需要对食品抽检进行监督抽检与复检。
本文对食品安全抽检与复检的制度规定进行了阐述,并结合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食品安全监督复检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食品监测;安全风险;食品抽检;复检制度中图分类号:F203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民生问题,还是政治问题。
目前,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确保食品抽样检验正常开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复检,建立健全食品抽检复检制度,对于不合格食品进行曝光及处理。
为了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进行抽检,从法律上提供针对性的救济措施,根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积极开展食品复检工作。
本文着重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开展与复检制度进行研究。
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复检的制度规定1.1 复检制度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不同意本法规定实施的抽样检验结论,当收到检验结论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时间为收到检验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受理部门公布复检机构名录,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其最终检验结论要以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主。
同时,确保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不一致。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审请复检机构、期限和结论等多个方面。
1.2 抽检不合格单位的处罚规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食品生产中污染物(如药残留和重金属等)超标的单位或者使用超标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所经营的食品金额少于1万元的,应处5万~10万的罚款;对于所经营的食品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处所经营的食品金额10~20倍的罚款;对于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几点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显得越发重要。
在新的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规划和建议。
加强抽查力度。
在新形势下,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可能为了谋取暂时的利益而忽视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部门需要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抽查力度,更加密集地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监督抽查机制。
监督抽查工作需要有稳定的机制支持,这包括监督抽查的频率、范围、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和产品的特点进行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的监督要求。
优化监督抽查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督抽查的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可以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查,例如通过数据分析、智能监控等方式,提高监督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减轻监督抽查人员的工作负担,让监督抽查工作更加科学和智能化。
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
监督抽查部门需要与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指导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监督抽查工作需要具备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队伍,他们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经验,才能够承担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责任。
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抽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对于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建议是,加强抽查力度,完善监督抽查机制,优化监督抽查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只有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监督抽查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0字】希望以上建议能够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也希望监督抽查部门能够更加重视和重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在不断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监督抽查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对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几点建议在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下是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几点建议:1. 建立多部门协同合作机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质监、食药监、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非常重要。
建立多部门协同合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提高监督效果。
2. 强化风险研判和预警机制:将风险研判和预警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流程中,及时发现和识别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和警示信息,以引导企业自行整改和消费者选择。
3. 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和覆盖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品种类的增多,监督抽查的工作也需要相应加强。
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和覆盖范围,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抽查,提高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的能力。
4. 强化第三方抽查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第三方抽查机构,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
第三方抽查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完善抽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 提高执法水平和力度:加强对违法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
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不质量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同行业其他企业敲响警钟,形成震慑作用。
6.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是监督抽查的受益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公开通报,并提供消费维权的渠道。
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品质意识和知识水平,使消费者成为产品质量的监督者和参与者。
7.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重要的任务,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水平和能力非常重要。
与国外的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学习其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我国的监督抽查工作水平。
对质量监督检验抽样方法及应用的问题分析

对质量监督检验抽样方法及应用的问题分析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监督,以保证产品合格安全有效途径之一,对我国的产品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方法还不成熟,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本文将首先对抽样工作进行认识,在此基础上挖掘质量监督抽样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抽样方法进行分析,总结出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标签:质量监督;抽样;存在问题;抽样方法;应注意问题1.抽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 对抽样工作的认识抽样是保证质量都督检验工作的关键环节。
监督检验是以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的,样品的检验结果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依据,它的可靠程度涉及企业的经济利益,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反映情况了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本身的质量水平。
由于企業产品质量的不均衡性,要求质量抽样必须是随机抽样,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要满足这一要求必须正确把握抽样。
因此,抽样工作是质检工作的关键环节,把好质检工作质量关,必须首先从抽样着手。
抽样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质检部门的权威性。
抽样需要同企业接触,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质检人员的抽样认识质检工作的。
因此,抽样工作的好坏,抽样人员本身的业务技术素质、工作态度,标志着质检部门的形象,对质检部门的权威性能否发扬壮大有直接关系。
做好抽样工作可进一步提高质检的经济效益。
质量都督检验的经济效益是通过对企业的“管、帮、促”实现的。
在抽样工作中不忘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完善检测手段,向企业提供质量信息标准动态,宣传国家质检方针政策,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做好抽样工作,在抽样工作中实施“管、帮、促”是进一步提高质检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1.2 抽样工作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产品质量都督检验都是抽样检查,以部分推断全体,对整批质量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这就要求抽取样本。
监督检验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对同一个厂的同一批产品,不同的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不同。
人为的原因主要是抽样人员不能公正地对待抽样工作,或为考虑本地区利益或为照顾关系,或在抽样工作中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使抽样工作有意无意带有些倾向性,有的甚至让企业作小样,样品代表性差。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与探讨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与探讨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是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提升标准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和效果提供参考。
一、标准监督抽查的重要性标准监督抽查是指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执行标准和规范性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通过抽查工作,可以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2.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标准监督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
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对标准的执行,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标准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1. 抽查频率不足。
一些企业并未将标准监督抽查工作作为常规工作进行,导致抽查频率不足,无法及时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
2. 抽查范围过窄。
有些企业只局限于抽查自身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于供应商和外包装产品的抽查不够,导致质量问题未能被发现。
3. 抽查手段单一。
目前很多企业标准监督抽查仍在使用传统的抽查手段,例如抽样调查、定期检查等,对于一些新兴的产品和服务,抽查手段未跟上时代,存在盲区。
4. 抽查结果认可度低。
由于抽查工作中存在瑕疵,导致抽查结果的认可度较低,不利于对抽查结果的有效执行和整改。
5. 抽查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一些企业在抽查工作中缺乏专业的抽查人员,导致抽查工作质量参差不齐,结果不尽如人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3. 创新抽查手段。
应该在抽查手段上进行创新,引入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例如数据分析、智能监测等,提升抽查效率和准确性。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与探讨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与探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分析了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困难,并总结了监督抽查工作的效果。
在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进行了介绍;在对企业标准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阐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在总结了主要观点,展望了未来,并提出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改进和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效果,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企业标准监督抽查、问题、困难、改进措施、效果、观点、展望、建议、研究意义、研究目的、背景介绍。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数量的增加,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现代社会中,消费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选择,但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质量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可以帮助消费者筛选出优质产品,确保市场上产品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也需要依靠标准来提升自身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存在着一些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中的问题和挑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单一、监督结果不及时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有必要深入探讨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推动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是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困难,并提出改进措施,旨在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参考。
通过对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标准化工作与品质管理之间的关系,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研究还可以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更科学合理的监督抽查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供支持。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与探讨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与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企业标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基本准则,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也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1. 抽查范围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存在抽查范围不明确的情况,导致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质疑。
这也给企业标准的执行和落实带来了不确定性。
2. 抽查频率不足一些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存在抽查频率不足的情况,导致一些企业得以规避抽查,甚至出现了长期不合格的情况。
这将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3. 抽查手段不灵活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依然采用传统的抽查手段,如现场检查、实地调查等,而缺乏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来提高抽查效率和准确性。
二、解决方案探讨1. 加强抽查范围管理对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查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制定清晰明确的抽查范围,确保每个企业都有被抽查的机会,提高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提高抽查频率加大对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查频率,确保每个企业都能够接受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合格行为,提高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4. 规范抽查结果处理建立健全的抽查结果处理机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确保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推动企业对标准的重视和执行情况的改善。
结语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标准的执行和落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必要加强抽查范围管理,提高抽查频率,创新抽查手段,规范抽查结果处理,从而有效地解决现有问题和挑战。
希望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能够不断完善和创新,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与探讨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与探讨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以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
在进行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时,常会面临一些问题,以下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抽查对象的选择是企业标准监督工作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如何确定抽查对象,既要保证抽查的全面性、公平性,又要高效地进行抽查,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般来说,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查,确保抽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还要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将抽查对象进行细化,优先选取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是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核心内容。
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评价方法的选择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技术性的工作。
评价标准的制定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考虑标准的要求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要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价方法的选择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既要进行行业经验的总结,又要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企业对抽查结果的反馈与整改是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一个环节。
抽查结果的反馈和整改是企业改进和提升的机会,对于抽查结果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反馈,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措施的制定,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标准和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设定合理的整改时限,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和改进。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效果评估是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效果,并对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抽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的分析,对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措施和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升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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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抽查与复检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1-11-16 作者:浏览次数:26
对监督抽查与复检问题的探讨
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提高产品质量具有特殊功用,而抽查制度对于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状况,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引导市场消费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笔者结合日常执法实践,谈谈自己对抽样检查和复检问题的一些浅见。
抽样检查是质监部门监管产品质量最主要的工作方式之一,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途径之一。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质监部门的抽样权限。
据此,质监部门为有效维护产品质量稳定,可以制定抽查计划,在流通领域进行抽查。
目前,质监部门实施抽查的主要依据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释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等。
《产品质量法》从宏观上对抽查权限、部门分工和复检等作了规定。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则是结合质检部门职责,就抽查问题对《产品质量法》补充说明。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则是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GB/16306-1996《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对抽样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外,不同的产品标准都对抽样工作有明确规定,为确保抽样工作的合法性,在开展抽样工作时还应仔细研究产品的执行标准。
抽取样品是项专业技术要求高且程序复杂的工作。
每种产品均有其不同的执行标准。
不同的产品执行标准、样品抽取的程序和要求也都不同。
为确保程序合法,抽样前须先了解抽取样品的有关规定,抽样检查(取证)必须要有当事人在场。
实施抽样时,不得由企业抽样、送样或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抽检产品的数量必须合法,必须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数量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今年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为质监部门开展抽查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里谈谈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问题。
一是复检期限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异议,有权要求复检,法定期限一般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5日内。
复检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质监部门不可剥夺。
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过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法定复检期限作出。
二是复检样品的来源问题。
在实施抽样过程中,往往留有备样,复检样品可以使用备样。
如果没有留样,可以从留存的样品中重新取样。
由于目前国家没有明确对复检样品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对原样进行复检。
三是复检机构的选择问题。
目前,国家对如何确定承担复检的检测机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确定承担产品质量复检的检测机构时,应把握几个原则:首先是选择的检测机构级别不能低于原受检机构,至少为省级甚至国家级检测机构;其次是不可一味地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来指定有关检测机构承担检验,也没必要必须选定原受委托检验机构。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不仅对监督抽查检验单结果有异议,而且对原受委托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正性等有异议的,此时可考虑由上级质监部门指定更高一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
四是复检结论
和费用问题。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不合格后,一般不可再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查的部门承担,复检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五是抽样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问题。
对抽查不合格的情况,质监部门应书面送达检验报告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该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予以没收,实施召回制度,对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总之,抽查是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推进器,复检是企业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手段。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只有正确处理抽查与复检的关系,把握抽查与复检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才能更好地履行质监部门职责。
《行政强制法》引发认证执法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1-11-16 作者:浏览次数:45
《行政强制法》引发认证执法新变化
《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将对认证执法带来较为重大的影响。
笔者试从“设定”和“实施”两个方面对新《行政强制法》带来的认证执法的变化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
于2011年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将对认证执法带来较为重大的影响。
笔者试从“设定”和“实施”两个方面对新《行政强制法》给认证执法带来的变化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
一是认证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设定将发生新变化。
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来讲,“查封”和“扣押”是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第一层次是由法律设定;第二层次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第三层次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有权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这一条款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相关内容是一致的。
可以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强化行政职权,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但是,值得注意
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以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名义发布的,其属性是部门规章。
《行政强制法》在2012年1月1日实施后,查封、扣押条款是否可适用存疑。
因此,笔者认为,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取证的效果,可考虑依据《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来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但由于《特别规定》适用的范围有限制,因此在适用于认证执法时应较为谨慎。
此外,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中,还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是认证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实施将发生新变化。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以及“不得谋利原则”。
同时《行政强制法》还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这深刻体现了《行政强制法》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这些原则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权利的行使,将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认证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为。
具体到实施的一般规定中,从实施主体上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针对“查封”和“扣押”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附加了告知的义务,包括“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等等,这些规定体现着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彰显“规范公权力、保护百姓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认证执法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