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080722)

合集下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0年版)120.1瓶(桶)装饮用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0年版)120.1瓶(桶)装饮用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査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 年版)120.1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20.1—2010瓶(桶)装饮用水2010—07—13 发布2010—08—01 实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査,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2. 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2. 2产品种类瓶(桶)装饮用水可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包装饮用水。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饮用天然矿泉水:釆用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的水源制成的制品。

3.2饮用天然泉水:釆用从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制成的制品。

3. 3其他天然饮用水:釆用未受污染的水井、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制成的制品。

3. 4饮用纯净水:以符合GB 5749的水为水源, 采用适当的加工方法,去除水中的矿物质等制成的制品。

3. 5饮用矿物质水:以符合GB 5749的水为水源, 釆用适当的加工方法,有目的地加入一定量的矿物质而制成的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2.3—2010粽子2010-XX-XX发布 2010-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粽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粽子根据不同保鲜方式可分为新鲜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粽子:以糯米和(或)其它谷类食品为主要原料,中间裹以(或不裹以)豆类、果仁、菌类、肉禽类、蜜饯、水产品等馅料,用粽叶包扎成型,经水煮至熟而成的制品。

3.2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

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

3.3新鲜类粽子: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4速冻类粽子: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3.5真空包装类粽子: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粽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15199 食品中铜限量标准GB 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SB/T 10377 粽子SB/T 10412 速冻面米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标准CCGF —2021粽子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速冻粽子、真空包装粽子、新鲜粽子等。

本标准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那么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粽子根据不同保鲜方式可分为新鲜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3 术语和定义3.1粽子:以糯米和〔或〕其它谷类食品为主要原料,中间裹以〔或不裹以〕豆类、果仁、菌类、肉禽类、蜜饯、水产品等馅料,用粽叶包扎成型,经水煮至熟而成的制品。

3.2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

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到达-18℃以下。

3.3新鲜类粽子: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4速冻类粽子: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3.5真空包装类粽子: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粽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5 检验依据以下文件但凡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但凡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GB15199 食品中铜限量标准GB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377 粽子SB/T10412 速冻面米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06•【文号】国质检监函[2008]569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2008年8月6日国质检监函[2008]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的公告》(总局2008年第83号)要求,现就全面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抽查规范的主要内涵总局83号公告的第一批抽查规范共160种产品,分为149册,每册包括了适用范围、产品分类、名词术语、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内容,主要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抽查规范重点解决了全国监督抽查统一性的问题。

公告明确规定了抽查规范适用于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突出重点监管产品,界定了每一类产品具体抽查的品种范围,统一了全国的监督抽查工作,使抽查更具针对性,数据更具可比性。

(二)抽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抽查判定依据。

抽查规范明确了监督抽查的三种检验判定依据,第一,包括了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即被检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包括了明示担保条件,即企业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第三,抽查规范本身即是技术法规,也具体规定了一些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可以作为检验结果的判定依据。

(三)抽查规范进一步突出了被抽查产品的重点检验项目。

抽查规范明确规定了每种产品监督抽查的重点检验项目,即重点检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往监督抽查出现质量问题较普遍的项目,严重影响使用性能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国家标准GB_房间空气调节器抽查规范

国家标准GB_房间空气调节器抽查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06.1-2008房间空气调节器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企业明示执行GB/T 7725标准的产品或属于GB/T 7725标准范围内的产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06 206.1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房间空气调节器2.2 产品种类1)按结构形式分为: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2)按冷却方式分为:空冷式、水冷式;3)按压缩机控制方式分为:转速一定(频率、转速不变)型,简称定频型、转速可控(频率、转速可变)型,简称变频型。

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房间空气调节器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0 <100000且≥20000 <20000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343.1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电器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GB 4706.3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GB 12021.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60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T 7725 《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原则上每次应抽查同一类产品,即结构、冷却方式或压缩机控制方式相同或相近的空调器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XXX.X—201X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以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附录A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材质生产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包括以GB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材质为原料生产膜、袋等制品。

产品分类可包括夹链自封袋;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包装用镀铝薄膜;商品零售包装袋;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聚乙烯自粘保鲜膜;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聚丙烯吹塑薄膜;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聚丙烯(PP)挤出片材;塑料编织袋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膜袋类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

4企业XXX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7—2010茶叶2010-××-××发布 201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茶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及其再加工制成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等茶叶产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茶叶产品主要分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及其再加工制成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等。

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绿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为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2红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切)、发酵、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3乌龙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4白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5黄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杀青、闷黄、揉捻、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6黑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7花茶:以茶叶和香花(茉莉、玉兰、珠兰、桂花、玫瑰、柚子等)为原料,经窨(熏)制而成的再加工类茶叶产品。

3.8紧压茶:以黑茶、绿茶或红茶等为原料,经整理加工,蒸压成形、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再加工类茶叶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08072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08072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3—2008水泥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根据水泥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以下六个种类: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水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水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GB 9774 水泥包装袋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品种和强度等级:每个品种各抽一个最高强度等级的水泥。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按GB12573《水泥取样方法》进行。

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

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吨。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

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303—2008
水泥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根据水泥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以下六个种类: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水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水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品种和强度等级:每个品种各抽一个最高强度等级的水泥。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按GB12573《水泥取样方法》进行。

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

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吨。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

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分。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分。

缩分后的两等份样品中,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5.3 样品处置
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缩分为检验样品(含备样)和封存样品。

将过完筛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牛皮纸袋或编织袋包好加封条。

封装好的检验样品邮寄(送)至抽检单位;备用样品存放在被抽企业,并存放在干燥、防潮的地方。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水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不溶物、氯离子含量、细度。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是否完整以及样品是否完好。

6.3.2 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时,当检验结果为临界值时以基准法结果为准。

6.3.3 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超过5%时,应进行压蒸安定性检验,压蒸安定性检验合格后,则水泥中氧化镁允许放宽至6%。

6.3.4 当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超过6%时,需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6.3.5 当样品在寄送过程中保存不当受潮时,应考虑重新抽取样品。

6.3.6 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内完成水泥安定性检验。

7 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不溶物、氯离子含量、细度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6.1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非检验判定项目检验结果写入检验报告,不作判定。

8 异议处理复检
复检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不进行复检情况
水泥安定性。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