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10.23•【文号】体经字〔2017〕628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标准化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7〕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7年10月23日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体育标准化活动,从事体育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内容包含制定体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和修订体育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体育标准,监督体育标准的实施结果等。
第四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原则;(二)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三)坚持统筹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四)坚持适合国情、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国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体育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体系纲要;(三)组织制定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组织归口管理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五)指导地方体育标准化工作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六)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七)组建、管理和指导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八)统一管理体育认证工作;(九)组织参与体育国际标准化活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1.26•【文号】教体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是国民教育体系通过体教融合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实践。
自开展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以来,顺利完成了组队参加国内外大学生体育竞赛的国家任务,充分展示了我国大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和精神面貌,有力推动了普通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纳入国家竞技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在内涵建设、竞赛组织、评价考核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服务于学校体育发展和国家竞技人才培养。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不断强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内涵建设和规范管理,持续完善我国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要深化体教融合。
健全协同育人机制,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与体育训练、竞赛协调发展,全面解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
要落实从严管理。
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政策执行,压实管理责任。
教育部门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规划主体,高校是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在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学籍管理、学分认定、训练竞赛、离队伤退、奖励处罚、赛事要求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形成入校以后科学有效的管理闭环。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
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5.12.07•【文号】体办字[2005]2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体办字[2005]247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奥运场馆建设办公室:为规范公文管理,本着便捷、实用、易于辨识的原则,我们对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其中增加的体育总局发文字号“体发〔年份〕×号”用于印发以体育总局名义发布的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体育系统重要的普发性文件。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印发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公文编号和单位简称》(体办字[2002]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机构名称发文字号机构简称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体发〔年份〕×号体育总局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体党字〔年份〕×号党组三、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厅体办字〔年份〕×号办公厅群众体育司体群字〔年份〕×号群体司竞技体育司体竞字〔年份〕×号竞体司体育经济司体经字〔年份〕×号经济司政策法规司体政字〔年份〕×号政法司人事司体人字〔年份〕×号人事司对外联络司体外字〔年份〕×号外联司港澳台办公室体港澳台字〔年份〕×号港澳台办科教司体科字〔年份〕×号科教司宣传司体宣字〔年份〕×号宣传司直属机关党委体机党字〔年份〕×号党委直属机关工会体机工字〔年份〕×号工会直属机关团委体机团字〔年份〕×号团委中央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体纪字〔年份〕×号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体监字〔年份〕×号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体机纪字〔年份〕×号纪委离退休干部局体干字〔年份〕×号离退干局四、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体服字〔年份〕×号服务中心五、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体财字〔年份〕×号财务中心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冬运字〔年份〕×号冬运中心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射运字〔年份〕×号射运中心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自剑字〔年份〕×号自剑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水上字〔年份〕×号水上中心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举举摔柔字〔年份〕×号举摔柔中心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拳跆字〔年份〕×号拳跆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田径字〔年份〕×号田径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字〔年份〕×号游泳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体操字〔年份〕×号体操中心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手曲棒垒字〔年份〕×号手曲棒垒球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球字〔年份〕×号足球中心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球字〔年份〕×号篮球中心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排球字〔年份〕×号排球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乒羽字〔年份〕×号乒羽中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球字〔年份〕×号网球中心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小球字〔年份〕×号小球中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航电模字〔年份〕×号航电模中心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牌字〔年份〕×号棋牌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字〔年份〕×号武术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气功字〔年份〕×号气功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登山字〔年份〕×号登山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汽摩字〔年份〕×号汽摩中心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社体字〔年份〕×号社体中心七、训练单位训练局体训字〔年份〕×号训练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奥体字〔年份〕×号奥体中心青岛航海运动学校体青航字〔年份〕×号青岛航校湛江潜水运动学校体湛潜字〔年份〕×号湛江潜校安阳航空运动学校体安航字〔年份〕×号安阳航校秦皇岛训练基地体秦基字〔年份〕×号秦皇岛基地中国足球学校足校字〔年份〕×号中国足校八、科研单位体育科学研究所体科字〔年份〕×号科研所运动医学研究所体运医字〔年份〕×号运医所九、新闻单位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体报字〔年份〕×号报业总社十、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北体字〔年份〕×号北体大十一、其他单位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体文字〔年份〕×号文化中心体育信息中心体信息字〔年份〕×号信息中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体交流字〔年份〕×号交流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体人力字〔年份〕×号人力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体职鉴字〔年份〕×号职鉴中心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体装备字〔年份〕×号装备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体彩字〔年份〕×号彩票中心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体基金字〔年份〕×号基金中心十二、临时机构奥运场馆建设办公室奥建字〔年份〕×号奥建办。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体竞字〔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5〕36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5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总工会:为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体育意识,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已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 1、国家体育锻炼标准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3、单项评分表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16日附件1: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一、年龄分组(一)儿童组1、儿童一组(6-8岁,每岁一个年龄组,相当于小学1-3年级)2、儿童二组(9-11岁,每岁一个年龄组,相当于小学4-6年级)(二)少年组1、少年一组(12-14岁,每岁一个年龄组,相当于初中1-3年级)2、少年二组(15-17岁,每岁一个年龄组,相当于高中1-3年级)(三)青年组(18-24岁,不分年龄组,相当于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四)壮年组1、壮年一组(25-44岁,每5岁一个年龄组)2、壮年二组(45-59岁,每5岁一个年龄组)(五)老年组(60-69岁,每5岁一个年龄组)二、测验项目四、评分标准见附件3。
五、测验细则(一)一类测验项目1、30米、50米跑场地器材:地面平坦、线路清晰的30米或50米直线跑道若干条(终点外应有15米以上长度的缓冲带),秒表,发令旗或发令哨。
测验方法:受测者至少两人一组,起跑姿势不限,听到或看到开始信号后起跑,测验员开始计时,受测者躯干到终点时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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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对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了《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2022年2月7日《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开展的标准化活动。
第三条体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体育领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含国际体育组织发布的技术性文件)、企业标准。
第四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协同治理;(二)深化改革、保障民生;(三)需求引领、创新驱动;(四)统筹推进、服务社会;(五)适合国情、兼容国际。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管理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体育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体育标准化重大政策,建立健全体育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项目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统筹推动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体育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体系纲要。
(三)依据法定职责组织起草体育领域国家标准和组织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四)依据法定职责统筹管理、组织解释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对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和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开展体育标准化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配合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推行国家统一推行的体育认证制度。
(八)指导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设立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化工作需求,提出体育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为有关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推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体育领域基础通用技术标准化工作。
秘书处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承担。
主要职责是:(一)提出体育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拟订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制修订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议。
(四)会同有关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报批的技术性和程序性审查工作。
(五)运行、维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
(六)组织开展体育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研究分析。
(七)承担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协调工作。
跟踪国际体育标准化信息。
(八)开展体育标准化应用推广、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标准体系。
(二)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体育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提出、起草、征求意见、解释、复审和修订。
(三)研究答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
(四)组织宣传贯彻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五)组织推广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试点示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编制体育领域地方标准,组织推广体育标准化试点示范,对体育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体育领域团体标准,提出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议,承担组织起草部门委托开展的体育标准化工作,实施体育领域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教育、科研机构、公民个人等开展或者参与体育标准化工作,提出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议。
第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设立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推动体育领域标准信息公开,加强体育领域标准信息交流和监督。
第三章标准的分类第十三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体育领域产品、过程和服务的基础通用要求,应当制定体育领域国家标准。
按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分类,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十四条在国家体育总局职责范围内,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需要的应当制定体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体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在国家体育总局职责范围内,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体育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体育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体育领域行业标准是依据法定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基本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
一般性体育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应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用于约束体育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不应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和地方体育发展需要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体育领域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体育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本组织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体育领域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第二十条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建立标准体系,开展年度计划申报工作。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体育事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体育领域标准的制定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代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体育领域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类标准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体育领域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公开。
第二十三条体育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体育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体育领域社会团体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四条体育领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版。
体育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机构出版。
第二十五条体育领域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对体育标准化工作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体育领域标准实施,通过标准化手段推动部门业务开展、提供公共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和体育领域企业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开展试点示范,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化工作,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培育发展体育标准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体育领域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反馈机制和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合法采信体育社会组织公开的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体育领域团体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体育领域社会团体对其公开的全部信息负责。
鼓励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通过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体育领域企业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体育领域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体育领域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体育领域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根据反馈和评价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经过复审,对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体育领域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动参与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体育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三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体育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体育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三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鼓励重大体育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