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套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最新版
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十、决定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立签到制度。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法规类别】组织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9.24【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五条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以下人员职务:(一)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五)其他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年)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年)(2004年2月1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与撤职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择题
以下属于全国人大职权的有 ①选举中央 国家机关和党中央的最高领导人 ②修改宪 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③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⑤监督 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D)
A. ①②③ C. ③④⑤
B. ②③④ D. ②④⑤
选择题
• 在我国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务院总理代表中央人 民政府向全国人大代表作《政府工作报告》,提 请代表们讨论、审议通过。这说明 D • ( ) • A .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向全国人大代表布置工作 • B.我国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 C.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分工协作 • D.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最高 行政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的监督
3、上述材料,从政治学的角度说明了 A.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 B.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C.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D.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长期性
D
• 4、民主政治建设不能脱离现实,不能超越阶段, 从哲学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建设 • A.必须坚持主观符合客观的原则 A • B.必须坚持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原则 • C.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的进行的原则 • D.必须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教材P24) 材料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材料2:我国2002年人大换届选举,由选民选 举的各级人大代表 80 多万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 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产生地方各级和 中央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人。每年 的人大会上,上述机关都要分别向其报告工作,由大 会审议通过。地方或国家的重大事务,由地方各级人 大或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和作出决定。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9月21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主任委员施占秀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就提请审议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经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1987年7月10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7年3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了一次修改。
《办法》施行以来,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
200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都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也为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办法(草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1997年《办法》施行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相结合,把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作为工作的指导方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些人事任免工作的新举措和新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如常委会为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拟任人员的了解,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实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公示、拟任人员作供职发言等制度;再如,为充分表达委员们的意愿,市人大常委会改进了对审判、检察人员任免的表决方式,由多人一次表决改为逐人逐个表决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列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其他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全套资料(参考样式)

选民名单公告(样式)XX选区的选民登记工作已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该选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共XXX人。
现予以公布。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区选举委员会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决定。
附选民名单(只写姓名)。
XXX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年月日XXX XXX XXX XXX ……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报告(样式)XXX选举委员会:我选区应选XX市XX区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 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XX名。
现报告如下,请审查。
(名单及有关材料附后)XX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年月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批复(样式)XX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经区选举委员会审查,你选区提名推荐XX市XX区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XXX等X名,符合法律规定,请于选举日的15日前张榜公布。
此复。
XXX选举委员会年月日XX选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XX选区依法提名推荐的XX市XX区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如下(按姓名笔画为序):姓名性别年龄党派民族文化单位及职务XXX选举委员会年月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报告(样式)XXX选举委员会:我选区应选XX市XX区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 名。
经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XXX等X名。
现报告如下,请审查。
(名单及有关材料附后)XX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年月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批复(样式)XX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经区选举委员会审查,你选区确定的XX市XX区第XX 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候选人XXX等X名,符合法律规定,可于选举日的7日前张榜公布。
我国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宪法与民主制度宪法与民主制度是紧密相关。
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内容,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法律,但没有宪法。
因为它们实行的是赤裸裸的奴隶主或封建君主专政,根本没有什么民主可言,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宪法。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势力的斗争中,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方案,吸引了广大工农群众参加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取得了胜利,争得了民主。
为了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巩固革命胜利的成果,资产阶级用法律形式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这就是资产阶级的宪法。
资产阶级最早的宪法产生于英国,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
毛泽东同志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
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来的。
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争得民主之后,也颁布了自己的宪法,确认革命胜利的成果,使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近代各国民主制度的原则,大都详载于宪法。
资产阶级宪法是对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实现这种统治的重要形式如议会制、分权制、政党制、选举制、法治等的确认;社会主义宪法是对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实现这种地位的主要形式如人民代表制、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制、社会主义选举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等的确认。
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主要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以及体现这两方面内容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组织及活动的原则。
纵观古今中外,民主的形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直接民主,即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决定国家大事;另一种是间接民主,即公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权力,这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它是民主政体普遍采取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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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套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其他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壹)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三)根据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
第七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任免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四)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在监所、林区、工矿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壹)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壹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提名的代理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员的,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任命其为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和院长、检察长。
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上壹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壹条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休、退休的,应先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
第十二条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机构职能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职手续;因工作机构撤销或任职期间去世的,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
上述情况应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十四条凡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不具有任职资格、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名人应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任免案须附说明、被提名人的考核简介和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提请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附有权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六条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其他任免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能够要求提名人或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的情况作补充介绍,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受委托人须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任免案提出后至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被提名人重大错误或违法问题的,提名人应当尽快调查核实,且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会议期间难以查清楚问题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壹步考核后,可由提名人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提名。
连续俩次提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壹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条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接受辞职等,采用无记名逐人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能够采用合且表决方式。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名人和辞职人员能够赞成,能够反对,也能够弃权。
被提名人和辞职人员必须获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壹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二条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或者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且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三条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任职之前不得先行到职和对外公布。
第四章辞职、撤职第二十四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能够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壹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书面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人大常委会能够决定撤销由它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能够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的职务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撤销职务案,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长、区县(自治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壹之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
第二十八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名人必须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须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
允许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由市长、区县(自治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撤销职务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五分之壹之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壹条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工作评议等方式,监督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的,处理机关应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2003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曹均绵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做如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