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新分类规定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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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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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其兼容性规定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1 总则1.0.1 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 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注:“●”标记为在国标基础上新增用地类别,文字下划线标记为内容在国标基础上有所调整。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新分类规定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全文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注:1、居住用地(R)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居住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11)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表2 武汉市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 武汉市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表4 武汉市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只可安排于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得减少。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开展的规划论证和规划管理。
二、关于适用规模的规定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均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三、不可兼容其他类别的用地1、非建设用地(E);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3、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的以下用地:(1)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和幼托用地、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2)红线、黄线、紫线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A7);(3)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3号令)同时废止。
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1年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附录1 名词解释1、用地兼容,是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2、五线,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确定的武汉市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红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市政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3、规划用地红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4、容积率,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指标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5、建筑密度,是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6、建筑高度,本规定对建筑高度的定义适用于建筑间距和日照的计算取值。
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是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7、塔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
规划用地兼容性的有效控制原则_内容及形式研究_以武汉市为例

规划用地兼容性的有效控制原则、内容及形式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姜 涛 周 强 摘要:用地兼容性是一个能有效引导城市土地与空间集约利用、提升环境品质并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指标。
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也是当前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日常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从用地兼容性的概念与演变研究出发,通过总结分析国内外相关典型做法,对规划用地兼容性的有效控制原则、内容及形式作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武汉市发展实际提出了武汉城市规划用地兼容性技术规定的建议方案。
关键词:用地兼容性;规定;原则;内容;形式1 引言1.1 概念 “兼容性”(compatibility),是一个用来描述不同人或事物能和谐共存、不矛盾状态或能力的概念。
规划中的用地兼容性,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用地性质在同一块城市用地上相互容纳的状况,它代表了规划对土地利用中一定程度的弹性的容许。
有的城市也称之为“相容性”,而在国外,则多用“混用”(mixed use)一词来表达。
用地兼容性至少应包括两方面涵义:一为不同用地性质是否能够相互容纳,二为不同用地性质能相互容纳到什么程度。
用地兼容性的判断标准一般为:因用地性质变化,而带来人口及其活动变化,由此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若干规划影响之大小。
1.2 演变 从城市规划的发展来看,人们对用地兼容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混合到严格分区再到适度混合的不断认识和深化的过程。
最早的用地兼容,基于一种可步行性与人体的合理尺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土地的使用也往往趋于最具收益的组合方式。
但是,纯粹自发的用地兼容带来一系列卫生、环境和交通等问题,导致人们日常生活品质的下降。
为防止这种混乱产生,并适应大规模工业化时代的需求,“功能分区”作为现代主义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任务被提出来,以1933年《雅典宪章》为标志,居住、工作、游憩和交通四大功能分区深深烙进了全世界规划师的脑海达 大半个世纪。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用地规划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我国自然资源部最近发布了新版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以期能够更好地指导城市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主要对城市用地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首先,新版标准对城市用地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类,包括了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广场用地等多个方面。
这些细化的分类能够更好地满足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需要,有利于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其次,新版标准对城市用地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
在居住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加大居住用地的绿化率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比例,以提升城市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提高商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和交通便利性,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消费需求。
在工业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强化工业用地的环保和安全要求,促进工业用地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
此外,新版标准还对城市用地的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绿地和广场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提高绿地和广场的保护力度,加大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力度,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在公用设施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加强公用设施用地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便利性和覆盖面,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服务需求。
总的来说,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城市用地规划和管理工作迈出了新的一步。
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用地的规划科学性和灵活性,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相信在新标准的指导下,我国城市用地规划和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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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全文
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居住用地(R)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居住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11)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表2 武汉市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 武汉市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表4 武汉市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只可安排于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得减少。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开展的规划
论证和规划管理。
二、关于适用规模的规定
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均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三、不可兼容其他类别的用地
1、非建设用地(E);
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
3、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的以下用地:
(1)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和幼托用地、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
(2)红线、黄线、紫线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A7);
(3)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四、关于兼容性的界定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之和不超过40%。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可达100%,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发生转变。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五、关于用地配套和用地调整的规定
1、用地配套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其用地规模在居住用地上不超过10%、在批发市场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上不超过7%的,不属于用地兼容。
配套设施用地主要是指:
(1)居住用地(R)上与人口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
(2)批发市场用地(B12)上的宿舍、仓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3)工业用地(M)上的宿舍、研发、仓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4)物流仓储用地(W) 上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用地调整
超过兼容性规定的用地规模比例的,属于用地规划调整,按规划调整要求执行。
六、关于兼容规定的应用
1、“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许”的用地性质,在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
2、“部分兼容”中有“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3、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的判断须单独作规划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