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精编WORD版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指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划分,以便规划和管理城市发展。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求进行划分,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下面将对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用于建设住房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土地。
按照建筑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居住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和住宿用地。
其中,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建设永久性住房的土地,包括别墅、花园洋房、小高层、多层住宅等。
住宅用地一般应具备安全、舒适、宜居的条件。
住宿用地是指用于临时性居住服务的土地,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寓酒店等。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用于建设商业设施的土地,主要包括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市场、商业街等。
商业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市场需求、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等因素,以满足商业设施的需求。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用于建设工业设施的土地,主要包括工厂、仓库、厂房等。
工业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生产环境、供应链、劳动力等因素,以提高工业设施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教育用地教育用地是用于建设学校、大学、培训机构等教育设施的土地。
教育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学校规模、师生容量、教育资源等因素,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条件。
五、医疗用地医疗用地是用于建设医院、诊所、保健机构等医疗设施的土地。
医疗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人口密集程度、交通便利度、医疗资源等因素,以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治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土地,主要包括政府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体育用地、公园绿地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选择要考虑到公众需求、社会功能、环境效益等因素,以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以上是常见的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不同城市可能有特殊的用地需求和划分方式。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权衡不同利益的关系,合理安排和分类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R2
二类居住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中、高层住宅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4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P33)
P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铁路客货运
站场用地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22
公路客货运
站场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货运站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S23
港口客运站
场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客运站场设施
用地
S24
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和首末站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N4
草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
其他用地
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表5: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类型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R
居住用地
安排住宅和相应的服务设施的用地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整理)

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 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 hm2。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A32
地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5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
H1
城乡居民点建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设用地
H11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城市建设用地 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
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 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 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 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按照用地的使用功能、作用性质的不同,将城市规划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中央设施用地、特殊建设用地等7大类。
1、住宅用地:是指居住建筑用地,包括一、二类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住宅用地,如棚户区改造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等。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满足公众各项社会生活需要的场所,如医院、学校、文化设施、公园、体育场地等等。
3、交通运输用地:即建设道路及其他交通运输专用设施的用地,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公路、桥梁、水路、机场等。
4、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各类工业生产的用地,包括工业园区、矿山用地、水电站、火力发电站、污水处理厂等。
5、商业用地:指以各类商业活动为主要功能的用地,包括专业市场及商业设施用地,以及大型购物中心等。
6、中央设施用地:是指安排在城市中央或街区内,用作行政及信息交流等职能的用地,如政府机构及部门机构所在地等。
7、特殊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其他特殊建设的用地,如非农林特殊用地,如体育场馆、野生动物园等。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图文稿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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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4其他医疗卫 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 生用地
保龄球馆、台球 厅、健身房、高尔 夫
体育用地
球场、赛马场、 溜 冰场、跳伞场、 摩 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 托车场、射击场 以 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及水上运动的 陆
P5
域部分等用地 划 入 C1康5体 设施 用地
地
用地
P P2
文化设施用 图书展览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地
原 C3、1C33的 广 播电台、电视台纳 入本方案 C2传3媒 业用地,C32纳 入 本方案 C2艺4术 团 体用地,C33的 转 播台、差转台等用 地纳入本方案 U16 广播电视设施用 地
P21图书展览设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
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P3)3
公共管理与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 卫 核心内涵在于必
须控制以保障满
公共服务用 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
足民生需求的公
地
地中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共服务设施
P1
行政办公用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
类别代号
大 中 小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类类 类
施用地
地产业等其他办公用地
C3
研发设计用 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 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用 地
兼容 类型
C4
M1 M
M2 M3
其他商服设 如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其他商服设施用地 施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按照对于水 大气 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 噪声等的环境指
农林和其他用地
N1 耕地
N
N2 园地
N3 林地
N4 草地
N5 其他用地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 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 3%; 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 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社区服务设 R22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 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不 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P51体育场馆用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
地
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P52体育训练用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地
P6
社会福利设 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 原 C9中 的宗教设 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 等 施用地纳入 D 类 用地
包括露天矿用地
标分类
一类工业用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地
二类工业用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地
三类工业用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地
W W1
W2
物流仓储用 地
施用地
念馆、美术馆和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类别代号
大 中 小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类类 类
P22其他活动设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
施用地
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兼容 类型
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等用 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社区服务设 R12
施用地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 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不 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P3)3
R
二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地
中、高层住宅用地
R21住宅用地 R2
地
施用地
V1 能源供应设施用地
V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V V3 殡葬设施用地
区域性水电站、 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 防洪设施用地
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地
R41住宅用地 R4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 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 3%; 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 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社区服务设 R42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 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 包括
C13餐饮旅馆用 饮食、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
地
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C14娱乐设施用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厅、
C
地
舞厅、洗浴中心等用地
康体设施用 C15
地
保龄球馆、台球厅、健身房、高尔夫球场、 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 场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医疗卫生用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等
地
用地
原 C5休3疗 养用地 纳入本方案 C1餐3 饮旅馆用地
P41一般医疗用 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和血库
地
等用地
P4 P42特殊医疗用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
地
医院
P43卫生防疫用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心等用地 地
T3 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门类 大类 中类
类别名称
范围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 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A
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
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 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 Ⅰ
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 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商务设施用 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 保险、证券、 新 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 字 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包含原标准中的 C1行 政办公用地 中除政府机关团 体以外的部分 , C2金2融 保险业用 地/C2贸3易 咨询 用地
金融保险业 C2 C21
用地
(P3)3
R3
三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
地
境较好的中、高层住宅用地
R3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兼容 类型
类别代号
大 中 小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其中商 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 3%; 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201最4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 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 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 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 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 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 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门类 大类 中类
类别名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D D2 外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 P1)
构
商业设施用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
地
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大型零售商 C11
业用地
为全市或更大区域提供服务的各式零售业用 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大 型 超市等
中小型零售 C12
商业用地 C1
主要为周围小区或更大社区提供各式商业服 务,包括小型零售、影楼等商业设施以及独 立地段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等 用地
类别代号 大 中 小 类类 类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 类型
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商业服务设施,
不一定完全由市
商业服务业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各类零售商服、商 场经营,政府如有
设施用地
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综合设施用地
必要亦可独立投